首页 > 制度大全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训练中心设备管理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训练中心设备管理办法

2024-07-25 阅读 8967

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中心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的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对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清查核对一次,做到账、物、标签相符。

第二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明细账及原始单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主管具体负责本实习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四条实习部、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教育部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

第五条不经允许一律不得拆卸或改装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如因工作需要拆卸或改装时,必须经过审批。价值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工程训练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可以协商借用。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爱护使用,准时归还,不得损坏。如果损坏,按学校规定赔偿。校内或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如果发生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规定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八条实验室如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处理。

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九条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导致工程训练中心的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价值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由中心主任处理,报教务处备案,800元以上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协同教务处共同处理。

第十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给相应行政处分:(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丢失;(2)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或任意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3)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十一条赔偿处理办法:(1)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5%至20%。(2)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赔偿原价的10%。(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时,可以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对于能够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只赔偿修理费。如果修复后质量明显下降,要按质量降低程度,酌情赔偿。(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

第十二条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后果及责任人态度,可以减免或加重赔偿:(1)责任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中心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批,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3)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各部主管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上报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后,由责任人向财务处交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者,可以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五条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以上条款依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

第4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第6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7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2003〕125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2004〕103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第8条路外企业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局管内营业线运行,除应具备铁道部签发的有效年检合格证外,还应具备过轨检查技术合格证;在局管内办理承运时,还应具备准运证。其运行安全的有关规定比照局内自轮运转设备办理。

第9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须安装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等三大件,其设备安全管理按《成都铁路局轨道车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运用管理办法(试行)》(成铁总工〔2005〕3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或机组)须配齐能起复该车(指运行、作业时单根轴或台车掉道时)的液压复轨器、起复索具、止轮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

第11条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或里程进行大修。大修厂家必须具备铁道部或路局认可的大修资质许可证。

第三章运行安全

第12条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的运行按列车办理,其运行办理严格按照《轨道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规则》、《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自轮运转设备自运行时,三证必须齐全、有效;经年检未合格和未进行年检待报废的自轮运转设备一律禁止再上道运行;对已取得年检合格证但使用年限已超过10年的重型轨道车及所有160轨道车禁止单机运行,运行时必须联挂1辆或多辆使用10年以下状态良好的重型轨道车。

第14条自轮运转设备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况,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可运行;值乘中,应集中精力、谨慎驾、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并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的呼唤应答制度和车机联控制度。

第15条自轮运转设备在通过车站、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了望不彻底的情况下运行时,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前灯行驶。

第16条自轮运转设备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力应不低于该车安全操作规程上规定的数值;运行中,特别是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17条大型养路机械或大型养路机械与配合单位作业车成组自轮运行至区间作业时,其区间运行速度为:

1.当跨区间运行时,其运行速度不超过车辆构造速度和线路允许速度;

2.当进入封锁区间运行时:线路允许速度超过60Km/h,其运行速度最高不能超过60Km/h;当线路允许速度低于60Km/h,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线路允许速度。

第18条大型养路机械及配合单位作业车进入区间作业,在区间解体后独自运行时,其续行间距不得少于300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Km/h;各作业车作业完毕联挂时应轻车挂重车,重车(组)不动,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300m以上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4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不足300m时,轻车速度不得超过20Km/h;当轻车与重车(组)间隔为120m后,按“十、五、三”车制的规定执行。

第19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排查故障。

第20条自轮运转设备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它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司机应迅速按规定做好通报、防溜、防护工作,同时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险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四章作业安全

第21条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并具备合格证。

第22条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施工时须按《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与配合单位签署施工安全协议。

第23条自轮运转设备在作业时,分别按部、局各专业的安全作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24条自轮运转设备施工作业结束后,列车放行条件由自轮运转设备施工负责人和各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共同确认,达到放行条件后,方能开通。

第25条自轮运转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配合单位均应制定当自轮运转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对线路、接触网造成超限时的应急抢险预案,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26条自轮运转设备作业完毕到达安排的停留线后,自轮运转设备及附属车辆的防溜措施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置好防溜设施后,要通知所在车站共同确认。未经车站同意,不得改变防溜措施,不得擅自改变停留位置。

第五章其他

第27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相关专业的有关规章执行。

第28条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工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篇3: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一)、设备实行“一岗一责制”管理,严格工艺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管好、用好、维修好、保护好设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二)、通过技术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

(三)、严格执行《石油库管理制度》中关于专业公众应经过业务技术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凭证独立操作。

(四)、操作人员发现设备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

(五)、操作与维修工人明确分工,密切协作,认真做好设备维修工作。

(六)、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电气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