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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2024-07-25 阅读 7312

1988年4月1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五章技术状态管理

第六章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七章改造与更新

第八章经济管理

第九章教育与培养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章附则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机械工业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是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机械工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相结合,预防为主.使用、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综合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为机械工业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机械工业各级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水平,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机械工业设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机械工业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备属国家所有,管好、用好、维修好、改造好设备,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是机械工业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在厂长(经理)的职责和责任制里,都必须明确地把保持设备完好和提高企业装备素质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核企业承包经营工作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机械工业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把对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生产用设备的管理。

企业生产用设备统一由设备动力部门管理。其工作内容包括对设备规划、造型、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协同当地经委组织地区性的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配件商品化工作;

(4)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5)负责编报上级需要的统计表。

第九条企业厂长(经理〕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l)对全厂生产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有关规定;在经营责任制中,要求实现设备管理的下述指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85%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新度系数不能下降;无重大设备事故。

(2)协调好生产和维修的关系,搞好设备的计划修理,组织好维修备件的生产和供应。生产中不允许拚设备。

(3)要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目标,负责审定企业的设备管理与维修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根据企业长远或年度经营的方针、目标,提出对设备动力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全面组织和领导设备动力系统的业务并布置检查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动能管理工作,协调横向关系;掌握及正确使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组织审定设备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审批费用预算;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教育及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设备维修竞赛活动,抓典型.总结推广先讲经验;对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前期管理

第十条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负责或参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自制设备、新建项目和零星购置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调研、规划、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特别是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打基础。

设备动力部门要参与基建、改(扩)建工程公用设施(风、水、汽、电等)的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

第十一条对进口设备,设备动力部门必须参与造型的调查和考察。在与外商谈判中.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提出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方面的要求,以及维修备品配件、润滑油品、维修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等要求。

第十一条设备动力部门要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及市场信息和有关设备使用的意见,罚做好设备选型提供依据。

同时.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问题、故障情况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特别是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办完设备验收手续移交生产时,必须按照规定逐台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建立设备档案,要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释入档。每年进行复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

第十四条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分类管理。机械工业关键设备由国家机械委制定管理办法;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初其余设备由企业制定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企业要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加工产品质量的影响,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设备停机对生产的损失,购置原值的大小等,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简称重点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重配设备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并可以根据企业生产任务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设备封存。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设备停用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并按规定办理封存手续;封存要有明显的标志。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蚀、防潮措,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范。

对于因工艺调整、产品转产或其他原因闲置2年以上不用的设或企业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可报落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设备的调拨和移装。设备实行有偿调拨,调出设备应按分级处理胁要求进行审批;调出设备应随带原有辅机、附件及技术文件。企业内车间之间设备的移装,应由设备动力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和高精度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部件已严重磨损、精度丧失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已无法恢复原有性能及情度的.可作降级处理。

凡需降级使用的设备,应由企业领导、技术人员,有经验的工人组成鉴定小组.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查、分析、论证定性,提出鉴定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机械工业关键设备报国家机械委备案。

第十八条设备的报废。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宜修复、改装,对安全生产有影响,对环境严重污染或属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可以办理报废。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稀设备的报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部门确定,其中机械工业关键设备报机械委备案。

处理报废设备收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设备更新和改造。

第十九条设备故障与事故。设备或零部件失去原有精度性能,不能正常运行,技术性能降低等,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造成停产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一般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在500元~l万元者;精、大、稀及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在100D元~3万元者;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为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修复费用一般设备达l万元以上者,机械工业关键设备及精、大‘稀设备达3万元以上者;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全厂电力供应中断30分钟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修复费用达5o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厂停产2天以上、车间停产1周以上者,为特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重大或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委。限一个月内将处据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围家机械委。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自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林罚.触犯法律者要以法制裁。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对修复费用低于500元或全厂供电中断10分钟以下的设备故障,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二十条自制设备经为期半年的生产验证,能稳定达到产品工艺要求,技术资料齐全,并与实物相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否则不能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动力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一般动力设备、管道和线路安装、改装,须经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审定,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对于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变配电等重要设备的安装、改装、修理和更新报废,须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和维修的各种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统一的表格、工作定额和动力管线竣工图纸。加强各种技术文件、图纸和档案管理,特别是动力管线竣工图纸的管理。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应存放于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资料室中。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信息的积累、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国表齐全,数据正确。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应有专人负责统计,做到填写整齐、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设备管理维修数据应用微机处理,以提高信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技术状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保证正常运转。主要生产设备应按照设备磨损变异的规律,进行定期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统计、分析和考核设备完好率,便于及时和全面掌握设备技术状况,为编制维修计划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修理工人排除.并填好故障记录.对经常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设备管理和维修部门应认真分析,制订改善维修措施,尽量从根本上消除故障发生地原因。

第二十七条重点设备要实行点检(日常点检、定期点检)制度,掌握设备技术状态.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和诊断技术实行状态监测维修,及早发现异常.做好预防措施。对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和变配电等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第二十八条对关键工序的设备,定期进行几何精度检查,必要时,应进行动态精度检测,及时进行精度调整,作好记录,以保证产品加工质量。

第六章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九条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理论教育及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发给设备操作证后,方可凭证独立操作。

第三十条操作工人应掌握“正好”、“四会”,严格执行使用设备的“四项要求”、“五项纪律”(见附录)。

第三十一条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对于多人操作的设备、生产线,必须实行机长制,由机长负责。

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单班制设备应有运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操作工人要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严禁精机租用、超负荷、超规范、拼设备。如遇现场生产管理人员或上级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时,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操作工人有权拒绝,井可越级上告。对违章指挥者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和设备条件,采用预防维修方式。对于流水线、流程设备、全年无法停机的,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定期维修和检修,并认真安排好大修计划。对生产影响不大的一般设备,可采用事后维修方式。

第三十五条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按照分工负责管辖范围,进行设备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做好记录;对设备动力部门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故障停机率、设备可利用率、检修计划、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计划完成情况作好记录统计,作为考核依据;对重点设备关

键部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企业要设置润滑站,车间要设润滑点,配备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专职润滑工,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润滑设施;建立和健全润滑管理制度。对设备润滑要做到“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并开展根据油质状态监测换油的科学方法。

第三十七条设备预防性修理类别一般划分为大修理、项目修理和小修。

(1)大修

设备的大修理是计划修理工作中工作量最大的一种修理。在大修时.要对被修设备进行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件,同时修理、修整电气部分以及外表翻新,从而全面消除设备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

(2)项目修理

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某些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时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校正机床的座标,以恢设备精度、性能。

(3)小修

设备的小修理是按定期维修规定的内容或针对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定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企业要制订年、季修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主要生产修大设备理计划由厂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设备修理计划必须纳入企业各级生产计划下达考核。

要编制检查作业计划,包括修前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对修理复杂、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要采用网络技术编制修理计划,按计划施工。

第三十九条企业要组织好维修用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和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建立备件储备卡;要积极处理积压.加快资金周转,保证经济合理储备。引进设备的备件应高于维修备件供应率的平均水平;对大型、特殊的备件要用专款储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备品配件要逐步向集中储备过渡。

第四十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质量管理部门的专职设备检验员为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承修部门应对承修设备的质量负责,在保修期三个月内,企业要考核大修理质量返修率指标。大修后的质量要求;恢复规定工作能力,达到原出厂或生产工艺标准。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修理技术文件按要求及时归档;但对下列情况.经企业主管设备领导批准,制以可定修理降级标准,区别对待:

(1)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原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制定具体的大修理质量标准。

(2)长期用于单一工序加工的通用设备,大修理后与加工工序有关的项目要达到工艺要求,其余项目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降低要求或免检;同时,修理费用定额应相应地减少。

第四十一条要加强设备大修理基金的管理。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掌握使用,以保证应大修理的设备及时按计划安排大修;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改造与更新

第四十二条设备改造与更新工作是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企业要根据产品发展规划,结合工艺改进和设备技术状况制订设备改造与更新计划。它是企业技术改造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动力部门负责制订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设备改造与更新方案的审批。一般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由企业设备动力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设备厂长(总机械师、专职副总工程师)批准。凡纳入新建或技措项目中的重大设备改造与更新,应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报厂长批准后执行.设备动力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设备技术改造直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资金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的百分之三十时.可列入大修理费用开支;若超过时,应将改造内容专项列入技措计划或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或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解决。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增值,周折旧基金等开支的应办理增值。

第四十五条设备更新原则上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更新;

(l)经过多次大修,技术性能不能达到工艺要求和保证个了产品质量;

(2)技术性能落后.经济效果很差;

(3)通过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及性能,但不经济;

(4)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义不经济;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六条设备更新工作应在主管设备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总机械(动力)师(专职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并应举行以设备动力部门为主,计划,生产,技术工艺、财务、质量、使用部门参加的论证会,研究更新方案.

经批准后.由设备动力部卜同织实施。凡纳入国家计划的技术措施项目中有关设备更新部分,设备动力部门参与,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对被更换(淘汰)的旧设备,应组织技术鉴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设备变价收入款项,按规定要用于设备更新改造,不得挪作用他。

报废的压力容器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他单位使用。

第八章经济管理

第四十八条购置新设备或设备进行重大改造,要在主管厂长领导下。设备动力部门胁同有关部门按照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进行经济管理,对设备全过程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都要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要合理使用设备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对车间经费中的设备维护和检修费用下达分配指标,由设备动力部门控制使用,并对设备大修理费用实行单台核算,做到原始凭证齐全,费用摊派合理。在企业内要考核统计大修理成本、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固定资产设备维修费用率。大修理成本和万元产值维修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要统计分析,应力求经济合理。

第五十条企业要进行对生产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同统计与考核,不断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力求用较少的设备投资,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九章教育与培养

第五十一条要把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纳入企业的培训规划,把设备管理维修理论基础知识的教育列入企业职工教育的内容,并在时间、物资、资金上给予保证。分期分批培训在职职工,并将学习成绩列为竞赛评比和晋级条件之一。

第五十二条结合工作需要,由设备动力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有计划地选送热爱设备工作、成绩优良的干部、工人参加厂外有关的各种专业培训班,脱产深造,或参加高等院校、电视大学或业余职工大学.脱产接受设备管理维修方面的正规专业教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设备管理创优活动。经评定为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后,企业应对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资鼓励。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厂内设备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奖活动,发表成果,树立标兵,表彰奖励先进,以推动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开展.并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维修工作要求知识面广,技术复杂,从事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人员待遇和奖励不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管理、维修和技术革新中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奖进行评奖。

第五十六条对设备维护不好的车间、班组及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应予经济惩罚。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对失职造成设备严重失修、技术状况劣化的单位和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械工业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参照本规定贯彻执行。兵器企业专用设备管理另发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机械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颁发的《机械工业设备管理与维修条例》即行废止。

附录:

一、“三好”、“四会”的解释。

(l)管好、用好、维修好。

(2)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二、使用设备的“五项纪律”解释。

(1)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3)遵守设备交接班制度。

(4)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5)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

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三、维护设备的“四项要求”解释。

(1)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齐白,线路、管道安全完整。

(2)清洁:设备内外清洁;各滑动面、丝杠、齿条、齿轮等处无油垢、无碰伤,各部分不漏水、不漏油、切屑、垃圾清扫干净。

(3)润滑:按时加油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杯齐全;油毡、油线、油标清洁.油路畅通。

(4)安全: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和交接班制度;熟悉设备结构和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四、本规定采用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和统计项目的计算方法如下:

篇2: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监督执行。第三条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要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委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是我委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应设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三)企业应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1)机械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2)火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等行业:千人以上单位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6‰。(3)其它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第五条国家机构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结合我委"行业归口,宏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机械工业安全生产法规、条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对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行业领导责任,组织研究、协调和指导关系全行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国家机械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决定。(四)组织指导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网"、"安全生产监察员"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活动。根据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下达指令书、建议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五)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安全技术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技术鉴定。(六)对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扩初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坚持"三同时"。(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和学术论文交流,推广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举办有关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班。(八)参与重点企业的重大伤亡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与分析。(九)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网,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与反馈。(十)指导企业加强现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委属安全技术研究所、压力容器检测站和安全技术教育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二)接受国家机械委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领导及归口管理,定期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此负有业务领导责任。对直属单位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三)制定本地区的机械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奖罚条例,并负责督促实施。(四)根据需要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必要的行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企业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监督检查企业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五)监督本地区大、中型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及引进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六)组织或参与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八)按时向机械委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第七条任各企的厂妖或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对保证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第一责任。(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和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成绩的指标。实行经济承包必须承包安全工作。(四)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五)认真组织好月、季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六)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在限期内妥善解决。(七)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八)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九)支持安全技术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关于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全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按要求比例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第八条车间主任(相当车间主任职务的领导干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企业的有关制度。对保证本车间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工人班前班中的岗位安全检查,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三)组织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领取操作合格证。(四)组织制定本车间负责的临时任务和检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五)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采取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对事故有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七)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八)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第九条工段长(相当工段长职务)职责:(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定,对本工段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责。(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三)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四)领导本工段开展安全日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推广安全生产经验。组织好日、周检查、消除隐患。(五)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保护现场,立即上报,负责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六)监督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第十条副厂长、总师、副总师、车间副主任、副工段长,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工作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每个人的具体责任,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主持制定,并报上一级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班(组)长职责:(一)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负责。(二)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职工思想状况等特点,具体布置安全工作。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劳动中的安全。(三)组织本班(组)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蛮干,立即制止。(四)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前班中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五)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情况。(六)对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表扬;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内容一并考核。第三章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门:(一)编制生产计划时应按上级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比例的规定,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安全措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二)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危险的工程项目,应纳入生产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三)各级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四)组织好均衡生产和文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三条技术、科研部门:(一)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二)负责对安全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三)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四)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第十四条设备、动力部门:(一)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二)保证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三)负责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四)负责制订贯彻与本系统有关的安全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五)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基建部门:(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规程。(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委颁发的有关"三同时"的安全卫生要求。(三)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p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四)负责对生产性厂房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及时消除隐患。第十六条财务部门:(一)按照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从工厂更新改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年度10~20%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动保护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二)按照国家机工业委员会的规定,负责拨给按每个职工每年2~3元的安全教育费用。第十七条劳动工资和职工教育部门:(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二)通过安全技术部门对新进厂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新职工入厂经厂级、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工作、生产。(三)督促企业主办的各类学校设置劳动保护课程;组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安排安全技术教育课程。(四)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五)根据安全技术部门的意见和上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区别情况实施经济处罚。对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奖金。第十八条供销、物资、储运部门:(一)编制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二)负责按计划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仪器和材料。(三)认真做好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四)对危险物品的储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行政部门:(一)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二)做好饮事机具、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岗位定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第二十条安全技术部门:(一)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情况。(二)推行现代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性评价,找出重点,进行控制。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三)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五)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组织新职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七)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积累,研究分析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八)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搞好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和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九)参加新建、改建、引进、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十)制定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十三)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第二十一条消防保卫部门:(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二)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好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五)组织好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六)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七)负责调查火究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八)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九)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保卫工作。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与科研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和科研工作,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促进生产为目的。第二十四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z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相应的物资供应计划。第二十五条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第二十六条开展以防火防爆为重点,以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究,安全技术科研成果要严格进行技术鉴定后才能推广应用。第二十七条设计院(所)要在委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专业性设计安全规范和工艺安全规程,报委审批后颁发执行。第五章安全教育第二十八条国家机械委系统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设置安全技术课程,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设立安全工程专业。第二十九条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教育室,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仪器和宣传教育器材,开展正规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其费用应按照委的规定每人每年按2~3元提取。第三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位操作,对长期脱离工作岗位,调动工种人员,必须做好转工或转岗的安全教育。对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的工人,进行新操作法教育。第三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合格证或驾驶证,才能独立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驾驶。对已获证人员,还要定期进行复审。第六章安全检查及事故管理第三十二条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及企业各级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对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提请有关领导研究处理。第三十三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制定检查表。检查时间要明确,职责要清楚,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限期,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及爆炸事故,用电报或电话在24小时之内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和地方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伤亡、火灾及爆炸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兵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和伤亡事故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机械加工业安全作业行为规范

一、?目的

为提高公司全员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设备设施安全操作及作业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公司财产安全,给员工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车间、班组人员及外来进入生产作业区人员。

三、?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安全作业行为规范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安环部对处罚行为进行确认并报人力资源部抄送生产部。

3.3?人力资源部对处罚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总则

4.1?涉及设备设施操作及危险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操作技能培训后方能作业,违章者扣罚设备责任人200元/次,设备操作工100元/次。

4.2?从事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叉车、起重设备等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证,并佩戴应有的劳动防护用具,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4.3?从事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证,并佩戴应有的劳动防护用具,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4.4?从事设备设施及危险作业时严禁吸烟,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4.5?操作任何设备设施前应进行设备点检并试操作一次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方可操作,违章者扣罚50元/次。

4.6?严禁私自拆除设备设施的防护装置,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4.7?严禁将工具、计量器具及杂物放置操作台上,违章者扣罚50元/次。

4.8?严禁设备运行时,设备操作工离开设备,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4.9?严禁设备操作时穿宽松衣物、短裤、裙子,佩戴领带等影响操作的物品,违章者扣罚50元/次。

4.10?严禁设备操作工操作时做与他人聊天、玩手机等无关工作之事,违章者扣罚50元/次。

4.11?涉及两种及以上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戴全应有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可少戴或不戴,违章者扣罚50元/次。

4.12?任何设备设施停止作业时应进行关闭停止及断电处理,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4.13?设备检维修时必须停电挂牌,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4.14?凡涉及“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安全作业行为规范条例的,对违章人员处罚50至200元,对班组长及以上部门负责人处罚100至500元。

五、?设备设施

5.1?激光切割机

5.1.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涂层无尘手套、普通口罩、安全鞋,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2?开机前设备责任人应确保气瓶泄压口处于人员活动区域外或加设防护档案,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3?开机前设备责任人确保气瓶压力表正常并在检验期有效限内,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4?开光闸时,设备责任人应确保人和其他物件(除加工件)不应在激光照射范围内,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5?操作中严禁操作人员离开,违章者扣罚设备责任人200元/次,设备操作工100元/次。

5.2?起重机

5.2.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手套、普通口罩、安全鞋、安全帽,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2.2?上岗前操作人员应获取起重作业资格证书,违者扣罚设备责任人100元/次,设备操作工50元/次。

5.2.3?上岗前设备责任人应确保设备在检验期内,违者扣罚设备责任人100元/次。

5.2.4?操作前应确保钢丝绳、制动器、限位器是否正常,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应牢固可靠,违者扣罚设备责任人100元/次,设备操作工50元/次。

5.2.5?吊钩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严禁使用铸造吊钩;吊钩存在缺陷不得补焊,违者扣罚设备责任人100元/次,设备操作工50元/次。

5.2.6?重物起吊时,吊钩应与重物保持垂直,不许横、斜拖吊,不许在重物下做任何工作。重物吊运时,不许从人员和设备上方通过,重物下降时,应注意降落处有无其他器物,违者扣罚设备操作工100元/次。

5.2.7?重物较长距离移动时,操作者应在重物前进的后方或侧面,严禁用“牵牛式”的操作方法盲目移动,违者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5.2.8?起重机运行时,禁止起重机下面站人,严禁超载运行,本起重机载重量2吨,真空吸盘载重量750Kg,违章可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5.2.9?禁止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禁止把控制按钮电源线环绕在钢丝绳中起吊。禁止操纵按钮开关有油污及潮湿,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被吊运的重物。不得站在重物上起吊,违章可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5.2.10?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应拆除并清点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设备等,设备吊钩升高至3米以上,违章可扣罚责任人50元/次。

5.3?液压剪板机

5.3.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纱手套、安全鞋、3M耳塞,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3.2?开机前应将上下刀片进行对刀,刀片间隙应根据剪切钢板厚度确定,一般为被剪板料的厚度5-7﹪之间,板应紧固牢靠,刀片必须紧贴,上、下刀板面保持平行,每次间隙调整都应用手转动飞轮,使上下刀片往复运动一次,并用塞尺检查间隙是否合适,防止弹簧崩断或损伤刃口。禁止用敲击的方法来松紧,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3.3?在调整导轨间隙、刀刃间隙时,应停车后方可进行。禁止在工作运转过程中,手进剪切区或用手接料和捡料,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3.4?严禁二人同机同剪两件,剪床后不准站人。剪切时应精力集中,若发现设备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剪切,切断电源,通知有维修人??检修,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3.5?不得叠料剪切。剪板料要求表面平整,不准修剪毛边板料的边缘,不准剪切压不紧的狭窄板料和短料,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3.6?开车中严禁修理或擦试机床,机床台面上不许放工具或其它物件;工作时严禁捡拾地上废料,以免被落下来的工件击伤,违章者扣罚20元/次

5.3.7?作业后产生的废料有棱有角,操作者应及时清除,防止被刺伤、割伤,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3.8?剪切送料时严禁将手指垫在板料下送料或将手指送入刃口。操作者送料的手指离剪刀口应保持最少5cm以外的安全距离,并且远离压紧装置,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4?数控车床

5.4.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皮手套、安全鞋、普通口罩(选用)、3M耳塞,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4.2?操作前应确保操作门关闭,确认无缝隙;控制面板关门,并用螺栓将门固定在关闭位置;刀库门用手柄锁住,确认打不开,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4.3?操作前确保润滑单元油箱、液压单元油箱、主轴冷却液箱及冷却水箱等油位在安全值范围内,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4.4?设备运行时,严禁进行换取,违者扣罚50元/次。

5.4.5?在主轴旋转时禁止带纱手套操作,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4.6?在机床操作时,严禁双人同时操作;禁止在机床运行时操作人员进入机床封闭区域内操作,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5?万能摇臂铣床

5.5.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皮手套、防护眼镜、安全鞋,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5.2?安装刀具及工件前必须停止机床运行,确认无误后再开机,严禁在机台上随意敲打和校正工件,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5.3?加工较长的工件时,要有支承架;加工较重的工件时,工作台应靠近床身,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5.4?机床开动后,操作者须集中思想操作,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托人看管,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5.5?设备运行中,严禁进行擦拭调试、测量和清扫等工作,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5.6?设备运行中严禁自动进给时对刀和上刀,严禁在机床运转中变速;主轴在高速运转时不得使用机动进给;铣削时刀具未退出工件,不得停机,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5.7?自动进给时,应预先调整好限位挡块;铣削键、轴类或切割薄的工件时,严防铣伤分度头或工作台,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5.8?工作结束将工作台移至中间位置,各操纵手柄、开关、按钮打在“停机”状态,升降台降至下部,切断电源,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6?柴油叉车

5.6.1?上岗前应获取叉车作业资格证书,违章者扣罚设备责任人100元/次,设备操作工50元/次。

5.6.2?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3M耳塞、安全鞋,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3?叉车严禁载客,禁止任何人骑坐在车身、铲叉或货物上,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后,先鸣笛,后起步,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5?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面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6?叉车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7?叉车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发出信号,并禁止高速急转弯,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8?除堆垛或装车时,叉车不得过高载荷,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9?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此时应倒开叉车,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10?禁止叉车在坡道上转弯及横跨坡道行驶,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11?叉载货物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线标志牌的规定,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12?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叉车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等,以免碾压物飞起伤人,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13?叉车作业时,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严禁人员站在货叉周围,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6.14?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6.15?严禁叉车司机在未熄火的状态下离开叉车,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7?液压折弯机

5.7.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纱手套、安全鞋,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7.2?不准在上、下模之间堆放杂物和工量具,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7.3?严禁设备运转中用手校正,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7.4?禁止折超厚的铁板或淬过火的钢板、高级合金钢、方钢和超过板料折弯机性能的板料,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7.5?折弯作业应以先短边后长边,先局部后整体的原则进行折弯,严禁将手指放于折弯件与模具之间,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7.6?拆换模具时应按下急停开关或设备断电,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7.7?电机防护罩内禁止存放抹布、手套等杂物,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7.8?严禁设备运行时,人员离开,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8?钻床

5.8.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安全鞋、皮手套、防护眼镜、纱口罩,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8.2?操作前设备责任人应确认设备底座、机动部件固定无松动,作业平台离作业人应有30cm的安全距离,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8.3?定时清理机器内外碎屑、残物、杂物,确保钻床区域清洁,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8.4?严禁设备运行时,人员离开,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8.5?清理切屑应用钓子或刷子除去,不得用手抓或嘴吹,违章者扣款100元/次。

5.8.6?横臂和工作台上不准存放物件,违章者扣款100元/次。

5.9?焊机

5.9.1?上岗前应获取电气焊作业资格证书,违章者扣罚设备责任人100元/次,设备操作工50元/次。

5.9.2?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气保焊专用长袖手套(气保焊用)、纱手套、气保焊面罩、3M焊工专用口罩、安全鞋、3M耳塞,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9.3?上岗前作业人应确认水、电、气管线有无破漏,严禁带病作业,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9.4?作业前应确认气瓶防护栏固定,安装气表时必须将表母及气嘴丝扣紧(至少5扣),开气时严禁头部身体对着气表和气瓶节门,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9.5?作业前,应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若线路横越车行道时要架空或加保护盖,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9.6?作业前应确认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焊枪绝缘必须良好,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9.7?严禁作业区域周围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10?攻丝机

5.10.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皮手套、防护眼镜、安全鞋,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0.2?作业前确认将待制品(钣材、半成品等)放上工作台面或放在工作台工装夹上夹紧,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1?端子机

5.11.1?机器电源未断开,禁止手指或身体任何部位进入冲压范围,以免造成工伤事故,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1.2?严禁非指定人员私自调试或拆装机器零部件,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1.3?作业中,若有端子卡在刀模内,必须用剪刀或挑针清除后,再继续作业,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1.4?更换端子时,必须先断开电源,再进行更换作业,严禁在机器运作中进行更换,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12?磨光机

5.12.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纱手套、安全鞋、防护眼镜、3M耳塞、3M打磨工专用口罩,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2.2?操作前作业人应确认电缆有无破损漏电,手柄、垫圈、螺帽有无松动,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2.3?严禁使用有裂纹砂轮片,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2.4?严禁油手、湿手从事打磨作业,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2.5?作业完毕应关闭开关及电源,放置时磨光机片向下,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2.6严禁使用防护罩破损的磨光机,禁止拆卸防护罩打磨工件,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磨光片上有水,油。不能太短,厚度不够

5.13?加工中心

5.13.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皮手套、安全鞋、普通口罩(选用),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3.2?操作前应确保操作门关闭,确认无缝隙;控制面板关门,并用螺栓将门固定在关闭位置;刀库门用手柄锁住,确认打不开,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3.3?操作前确保润滑单元油箱、液压单元油箱、主轴冷却液箱及冷却水箱等油位在安全值范围内,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3.4?在主轴旋转时禁止带纱手套操作,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3.5?在机床操作时,严禁双人同时操作;禁止在机床运行时操作人员进入机床封闭区域内操作,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3.6保养、调整和更换工装时,必须停机进行,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4?剥线机

5.14.1?严禁非指定人员私自调试或拆装机器零部件,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4.2?作业中,严禁手指接触刀片区,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4.3?换刀片时,必须先断开电源,再进行更换作业,严禁在机器运作中进行更换,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15?压力机

5.15.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纱手套、护目镜、3M耳塞、安全鞋,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5.2?不准在工作台上堆放工件和工量具,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5.3?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压力机下行程时,严禁校正坯料位置或将手伸进危险区域内,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15.4?机床连车、坯料卡死、模具刃口产生毛刺或有其它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修理,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5.5两人以上工作时,必须统一指挥,一人要开车时必须通知其他人,违章者扣罚200元/次。

5.15.6拆换模具时应关闭总电源后,方可操作,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5.7严禁设备运行时,人员离开,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6?金属带锯床

5.16.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安全鞋、皮手套、护目镜、3M耳塞、纱口罩,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6.2?调速(加工中心,数控车床,锯床,钻床,钻床)

5.16.3?定时清理机器内外碎屑、残物、杂物,确保锯床区域清洁,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6.4?锯料最大直径不得超过规定,工件必须夹持牢固,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6.5?清理切屑应用钓子或刷子除去,不得用手抓或嘴吹,违章者扣款100元/次。

5.16.6?严禁设备运行时,人员离开,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7?电热鼓风干燥箱

5.17.1?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安全鞋、手套,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7.2?按工艺文件要求设定温度,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7.3?放置的烘烤物件不得超过最大载重量,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7.4?干燥箱严禁放入易燃、易挥发物品,以免发生爆炸,违章者扣款100元/次。

5.17.5?取烘烤物件时,必须待物件冷却,以防烫伤,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7.6严禁烘烤时,人员离开,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8螺杆空压机

5.18.1?拆卸高温组件时,必须待温度冷却到环境温度后方可进行,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8.2?螺杆压缩机应使用同一厂家和牌号专用油。不同牌号的润滑油不允许混用,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8.3?保养和检修空压时,必须在停机的状态下且储气罐没有余气的情况下进行,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8.4?非设备厂家人员,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空压机的技术参数,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8.5?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空压机,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8.6?空压机及储气罐的安全附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9平压压痕切线机

5.19.1?上岗前应佩戴纱手套,违章者扣罚50元/次。

5.19.2?防护装置禁止拆除,调整设备需要拆下,调整好后,须按原样装上,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9.3?不熟悉本设备的操作人员,禁止操作本设备,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9.4?设备运行过程中,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危险区域,以防发生事故,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9.5设备运行时,禁止调整和加油润滑,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5.19.6两人操作时,必须统一指挥,一人要开车时必须通知另外一人,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六、?危险作业

6.1?高处作业

6.1.1?术语定义: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6.1.2?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绳,违章者扣罚50元/次。

6.1.3?作业前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明确作业人及监护人,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1.4?高处作业必须双人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1.5?高处作业应使用梯子、登高作业台等工具,并确保工具的稳固性,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2?装运作业

6.2.1?术语定义:使物品在较短距离内移动,涉及到货物装卸、堆垛、搬运、取货、理货等与之相关的作业。

6.2.2?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鞋、涂层无尘手套(辅料搬运)、纱手套,违章者扣罚50元/次。

6.2.3?作业涉及托运工具时,使用前应明确托运工具无破损、损坏;明确托运工具的最大载重量;明确托运工具防护装置有无缺失,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2.4?严禁超载、超高装运作业,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2.5?货物码垛时,禁止在标高红线的堆垛上继续堆存,标高黄线的物料应及时清移,违章者扣罚50元/次。

6.3?起重作业

6.3.1?术语定义: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6.3.2?上岗前应佩戴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鞋、纱手套,违章者扣罚50元/次。

6.3.3?作业前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应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明确作业人及监护人,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3.4?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作业人员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3.5?作业前应进行吊装索具及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3.6?严禁在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室外起重作业,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3.7?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6.3.8?停工和休息时,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放回地面,违章者扣罚50元/次。

6.3.9?夜间进行起重作业应确保作业现场有足够照明,违章者扣罚50元/次。

6.3.10?作业完毕后,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限位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违章者扣罚100元/次。

七、?附则

7.1?本制度条例如与公司其它制度条例相同或相近的,以处罚金额较高为准。

7.2?作业人员涉及多项不安全行为作业的,可以多项处罚条例累加处罚。

7.3?对生产中不安全行为屡教不改者,可处三倍及以上处罚,发现违规行为三次者,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4?由于不安全行为对公司造成人员、财产伤亡事故损失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影响较大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5?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7.6?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安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