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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4-07-25 阅读 3032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㈠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㈡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㈢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随意拒绝行政许可申报人的申报,不准违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反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篇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

第六条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㈠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㈡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㈢纠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不能随意拒绝行政许可申报人的申报,不准违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反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篇3:襄樊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发文号: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

1、为了规范我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2.1特种设备(仅限我市使用单位对自有产权特种设备进行就地维修的单位)维修许可;

2.2气瓶充装许可;

2.3特种设备(不含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下同)使用登记;

2.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核。

3、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其名称如下:

3.1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

3.2气瓶充装许可证;

3.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由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照《条例》的规定管理,市质监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4.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市质监局直接管理的单位和设备以外,委托给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管理,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4.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证书。考核时间由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

5、许可工作程序

5.1正式受理特种设备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后30个工作日完成许可工作,并颁发许可证。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评审,提出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审查工作由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

5.2特种设备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证。

5.2.1申请

需要从事特种设备就地维修、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填写特种设备维修申请书和襄樊市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经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所需要的材料送达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是确认申请单位合法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

5.2.2受理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并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在受理通知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受理通知书上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5.2.3审查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后,应当约请经市质监局认可的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审查。

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评审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评审工作,并在完成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审核评审报告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

5.2.4颁发许可证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

5.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将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合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市质监局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县(市)区质监局。

5.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5.4.1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备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携带有关资料到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登记。

5.4.2受理、审查

市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市)区局(分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资料齐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在资料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