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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会议讲话

2024-07-25 阅读 9403

这次会议是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是传达贯彻省、市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平安中心城”建设,安排部署今年的全区信访工作任务。刚才,培亭同志通报了去年全区信访工作情况,对当前的信访形势作了全面客观的分析,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各级要结合实际,迅速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下面,我强调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过去的一年,我区信访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特别是通过“网底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妥善化解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现了群众到区以上信访总量、到区以上集体上访、到市上访“三个明显下降”,上访老户、越级上访全市“两个最少”。全区没有发生有影响的到省进京群体性上访事件,我区成为全市唯一无信访积案的县区。在三年一次的全省信访工作综合考评中,辛店街道办事处被授予“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区信访局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有5名同志先后受到省、市表彰。在错综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面前,我区信访工作能够取得这样好的成绩,很不容易。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广大信访工作者辛勤工作,无私奉献,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对信访工作取得的成绩,区委、区政府是满意的,全区人民是满意的,陈书记和张区长两个主要领导在大小会议上,经常对我们的信访工作提出表扬。称赞我们这支信访队伍,能打硬仗,善打硬仗,是一支很能吃苦,很能受累的队伍。在此,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辛勤工作在全区信访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影响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互勾结,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煽动群众对党委、政府不满,“FLG”邪教组织不断进行非法活动,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从我区的信访形势看,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依然很多,尤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趋增多,呈现出涉及范围广、参与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的新特点,不仅牵扯了各级领导的很大精力,搞不好还会出现影响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问题。今年1-3月份,全区信访总量、到省进京上访、重复上访均大幅度上升。反映的问题情况复杂,协调处理难度大。从目前重点不稳定因素的情况看,集体上访的苗头仍大量存在。从我们的自身工作看,也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些地方的基层基础工作还不扎实,措施落实还不完全到位,个别领导同志驾驭全局的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等等,这些在今年全国“两会”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已逐步显现。对此,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制定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我区作为中心城区,社会稳定工作责任重大。3月16日,区里召开了高规格、大规模的政法信访工作暨“平安中心城”建设动员大会,决定从现在起,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建设“平安中心城”,努力创造更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这是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稳定工作的总抓手。建设“平安中心城”,信访工作担负着重要职责。陈书记在动员大会上强调指出,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平安中心城”的关键所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着眼,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职责,紧紧围绕“平安中心城”建设,扎实做好信访工作,为中心城区的改革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扎实落实信访工作的各项措施今年的信访工作目标和任务,区信访局已按照省、市信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平安中心城”建设的总体部署制定并印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一)要深入推进“网底工程”建设。信访工作“网底工程”实施以来,全区信访基层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基层和部门化解矛盾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从源头上减少了大量不安定因素,但社会矛盾的多元化、信访问题的复杂化以及“网底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求我们必须在深入推进“网底工程”上狠下功夫,增强信访工作的超前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一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各级各部门在研究制定改革、发展措施时,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最高标准,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等,要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尊重群众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定因素的发生。二要进一步完善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去年,区委、区政府对区信访局的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充实,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镇、街道的信访助理也都落实了副科级待遇,牛庄、史口两镇还为信访办公室配强了工作人员。今年重点是村居、社区、企业信访工作组织和力量的配备。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村居信访民调组织和民调队伍建设,采取得力措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尽快改变村居信访民调组织只落实到人头、不开展工作的状况;各街道和区社区办、经贸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建立健全社区、企业的信访民调组织,切实解决部分社区、企业信访工作无人问、无人管的现象,消除信访工作“盲区”。区里正在研究加强村居、社区、企业信访工作的意见,之后将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到各级各部门,希望各级认真抓好落实。三要建立健全

排查调处机制。群众上访大都有酝酿、组织、发动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及时了解掌握第一信息,把工作做在前头,就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因此,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基层信访信息网络,定期排查信访不安定因素。要把排查的触角延伸到村居、社区、企业、学校,形成反映敏捷、传递迅速、信息准确的信访信息预警系统。对可能诱发上访的苗头或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决不能漏报、迟报和瞒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梳理归类,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超前做好工作,掌握好时机,把握好尺度。对阶段性和突显性的矛盾和问题,不等不靠,主动出击。要强化现场意识,要及时汇报,及时赶赴现场,反应要快捷,行动要迅速,确保不酿成大的事端。(二)切实解决好“三访一户”问题。群众越级上访多、集体上访多、重复信访多、上访老户多,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影响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去年,各级各部门把解决“三访一户”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三访一户”问题的形成原因复杂,解决难度较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要把它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今年上半年,要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三访一户”重点案件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一次性彻底解决问题。对去年以来到省进京上访人员、到区以上机关上访多次的人员和上访老户,分别列出单子,逐案分析排队,看一看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没有解决,症结在哪里,做到心中有数,并逐一落实承担单位。对到市去省进京上访老户和到市重大集体上访,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由区、镇(街道)领导包案;涉及几个部门的案件,要确定好牵头部门,加强协调调度,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提高办案效率;基层处理确实有困难案件,上级部门要主动介入,指导和帮助基层解决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践证明,推行信访承诺、群众逐级上访和实施办信工作“三见面”,是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推动信访工作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上下联动,抓点带面,把这项工作全面落到实处。(三)要积极开展好“三项活动”。刚才,培亭同志已就“两级三无”联创活动、“做党和人民满意的信访工作者”学习教育活动和重点信访问题调研三项活动作了部署,在这里,我着重讲一下“两级三无”联创活动。抓基层、打基础,全面落实重心下移、责任下移,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关键。为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信访工作“两级三无”联创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这项活动扎扎实实开展好。区一级,包括区直部门单位,要争取无到省进京上访、无越级集体上访、无异常上访;镇、街道一级,要争取无去市到省进京上访、无越级集体上访、无信访积案。要注重在控源治本上狠下功夫。在农村,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自治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在城区,积极推进信访工作进社区,使社区信访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警务、社区发展以及社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扩大信访工作的覆盖面。要进一步拓宽区、镇、街道同群众联系的渠道,全面推行领导集中公开接访,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全面实现“四个不出”。(四)要加快依法信访步伐。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涉法信访问题不断增多。在今年到省进京上访和积难缠信访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涉法案件。在这里,强调一点,对于涉法案件,信访部门一律不表态不答复,只转不办,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要结合“五长”联合接访制度的实施,加大依法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力度,严禁推诿扯皮。如果哪个单位因为推诿、扯皮引发影响较大的问题,就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信访部门也要十分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避免产生负面效应。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是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行为规范,也是群众进行信访活动的行为规范。对信访活动中违法滋事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一方面要抓住、盯紧在台前幕后策划、组织上访的核心人物,重点做好关键人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从稳定大局出发,放弃不正确做法;另一方面要注意积累材料,对有意捏造事实、欺骗群众、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纪政纪国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三、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做好信访工作,关键在领导。实践证明,哪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措施有力,那个单位的信访工作就主动,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就少;否则,工作就被动,矛盾就突出。各级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一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对“一岗双责”制度,市、区主要领导都非常重视。3月19日,石军书记专门召集市政法、信访及各县区主要领导召开会议,对“一岗双责”制度在综治、信访工作中所起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在当天下午召开的区委常委扩大会议上,陈书记也就信访、综治工作“一岗双责”问题进行了专门强调和具体安排,要求区各大班子的领导同志必须严格遵守。为了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区里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实行区、镇(街道)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会后,各单位参加会议的同志要就这个问题向主要领导传达汇报好,把《意见》贯彻落实好。各级各部门要做到信访工作与本部门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对于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涉及到的有关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要不等不靠,全力解决,有关职能部门要靠上搞好协调。各级要根据这次会上安排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各项任务,列出单子,明确责任,把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让人人肩上有担子、有压力,有责任。

二要严格落实督查考核机制。今年,针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里制定下发了新的《信访工作督查通报制度》,从现在开始,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重要信访事项,信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向区主要领导和包案领导报告处理进展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办结。对信访苗头排查不认真、不细致,信访问题跟踪处理不及时、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或工作损失的,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信访工作的年度考评制度,对于促进信访工作健康开展有着重要作用,必须认真坚持和运用好。今后的信访工作考评,不仅要注重考评一个单位的信访总量,还要十分注意考评信访信息预报、信访问题跟踪处理和落实查办情况。为确保信访工作任务的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两个督查局和区信访局将按照这次会议部署的内容,实行立项督查,列出单子,落实任务,明确出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实行跟踪督查,并把信访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三要搞好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大格局。各级各部门必须明确,信访工作不只是信访部门的事,党委政府的各级职能部门和单位对信访工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处理解决信访问题,信访部门既有协调权,也有督办权。协调不是协商,需要哪个职能部门参与,哪个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参与;需要哪个部门办的,哪个部门必须不折不扣的办好。特别是在重大信访问题的处理上,哪个部门因为不负责任、不主动配合出了事,都要严肃追究。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信访办、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建立齐抓共管信访工作的运作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近年来,我区广大信访工作者任劳任怨,尽职尽责,立足于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实践证明,这是一支能打硬仗、能打胜仗、可信赖的队伍。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信访部门的工作,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对信访干部要工作上支持,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信访工作千头万绪,工作很累人,同时也很锻炼人,尤其是新形势的变化和日益繁重的任务,对信访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访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自觉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同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负责地做好信访工作。既要增强服务意识,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又要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了解党的政策,理解政府的困难,维护党委、政府的形象。要组织开展好“做党和人民满意的信访工作者”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特别是年初新调整的基层信访干部,要切实注意加强学习,尽快适应角色,在实践中提高素质,提高本领,脚踏实地,力争干出一流的工作业绩。同志们,信访工作光荣而艰巨。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平安中心城”建设,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努力把信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作出更大的贡献!

篇2:xxx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xxx物价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了保持我局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和规范我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建立本制度。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力争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发阶段。

四、我局受理的信访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呈批、转办和催办工作。办结后,属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由检查所负责整理归档,其他信访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五、各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股所办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办公室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七、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价格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防止打击报复。

九、各股所办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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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

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

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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