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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4-07-25 阅读 1942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缶,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价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某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㈠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㈡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㈢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㈣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㈠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z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由院、系(部)主管实验室的主任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教师、使用维修人员、实验设备科人员成立鉴定小组(五人以上),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鉴定表上签名,报资产管理处。

㈡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㈢对于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组织鉴定和审查。

㈣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㈠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㈡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㈢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用于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账手续。

㈣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为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学校财务可将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分配(分配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3:某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按以下规定分档:

1、凡单台(套)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仪器设备同时参照《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凡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3、凡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均为学校的低值设备。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维修、调拨、报废、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2、院、系(所)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分管本院、系(所)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部门仪器设备的购置、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增添与计划申报

第四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院、系(所)应紧密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提出申请计划(包括仪器设备订购计划、国外引进设备计划、自制设备计划等)。

第五条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处执行。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管理处定期向各单位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在办理申请计划填报设备请购卡时,必须填清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及用途,不能独立作用的部件,必须注明主机名称和部件用途。

第七条凡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均实行招投标管理,按照《z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等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的计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计划或项目;各基层申报单位除认真填报计划或立项报告送交计划主管部门外,应同时向资产管理处填报“仪器、设备申请卡”。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计划或立项报告,在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汇编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项目申报表,资产管理处根据计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项目审批表审定“仪器设备申请卡”一式两联,资产管理处与单位各执一联,并据此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九条凡购置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和湖南省科委增补的十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作专门论证,立项报告内容和审批程序按《z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报单位确需调整计划,须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领用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凭发票、托运单、装箱单,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照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检查,确认无错发、无损坏、无缺件后,再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

第十二条仪器管理人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建帐、建卡手续,并在固定资产保管卡上签章和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三条用自筹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填写请购单,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验收、建卡、建帐、分配手续。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采购的,学校不予验收报帐。

第十四条属于自制设备,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计划时,必须对方案与图纸进行论证和审核;全部制造完成后,由院、系组织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技术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再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建帐(计算仪器设备价值)、建卡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回仪器设备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质量检查,无论是在库房或使用单位验收时发现问题,都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协调提出解决办法,在保修期内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领用不能独立使用的配件、备件时,领用人应持主机固定资产红卡到资产管理处调整计算机帐与红黑卡附件一栏,才能办理领用手续。对领用200元以上的维修更换部件,须将不能用的部件交资产管理处仓库,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各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后,由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分配单,分别建立固定资产与低值设备帐。资产管理处根据黑色固定资产保管卡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帐,根据分配单建立低值设备计算机帐,并检查是否有漏卡现象,发现漏卡项目,要及时补卡补帐。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管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动用。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管理的仪器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爆等工作。须定标的仪器,应按照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本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一般常规仪器修理不出院、系。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送校维修中心维修修理。学校不能修理,经维修中心签署意见后,方能送外单位修理。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发挥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工作

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借用、调剂、拆改、报废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依据赔偿金管理办法,酌情收取仪器折旧费和管理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归还时,实验室应严格检查仪器的技术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除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需要的计算器、万用表、外语系教师教学用的收录机、摄影课教学实验用的照相机外,仪器设备不准拿出本单位使用,更不准拿出学校使用。若确系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先征得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办理出校手续,才能携带出校使用。

第二十四条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使用。非大型精密仪器的校内调剂,由有关单位协商决定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外调剂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批。以上调剂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转帐转卡手续,调入、调出凭调拨单建帐、销帐。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单,调入设备仓库,设备仓库根据调拨单组织回收,并单独建帐。调出单位凭调拨单转卡、销帐。

第二十六条从外单位计价调入我校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办理建帐建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改,若确已不能适应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要求,在拆改后尚能使用的,须论证拆改方案,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大型精密仪器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完成拆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验收合格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帐、卡调整。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报废、丢失、损坏,按照《z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丢失)及赔偿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