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房屋拆迁制度

房屋拆迁制度

2024-07-25 阅读 7410

房屋拆迁制度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

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以上三种情况是对房屋拆迁制度的具体规定。

篇2:房屋拆迁安全生产制度

根据新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理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查处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房屋建筑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我区房屋建筑拆除市场和拆除施工安全监督员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负责,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助,区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区建设局下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加强对拆除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施工单位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未获得《房屋拆除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同时,加强对正在拆除的工程依法进行巡查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分阶段进行安全监督评价,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

三、严格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房屋拆除工程备案登记制度和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备案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申报备案登记表》送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拆除单位方可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

拆除施工企业在拆除作业前,应当编制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房屋拆除方案,必须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安全防护的专项资金。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区建设局安全监督站备案。

对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式进行拆除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还应报公安机关予以批准。

(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凡拆除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独立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拆除监理,派驻监理工程师实行拆除施工的全程旁站监理。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拆除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拆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除工程施工实施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拆除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准备、主体拆除和完成拆除三个阶段进行评价,并将每一个阶段的自我评价结果报安全监督站进行监督评价,对不合格的要先进行整改后,再进行施工。

(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

拆除施工单位应结合拆除工程的实际,认真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在队伍、装备、车辆、物资、通讯等方面保障突发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六)实行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房屋拆除行业是高危险、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拆除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实施意外伤害保险。拆除施工单位不准将安全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纳入竞争让价范围。

(七)严格实行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制度

拆除工程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实行产品和使用两次备案,未经产品和使用两次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准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拆除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

(一)拆除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

(二)房屋拆除施工必须实行全封闭施工,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护和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

(三)拆除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冒险作业。

(四)拆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拆除方案进行实施。

(五)在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电缆、管道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安全后方可再进行施工。

篇3:房屋拆迁管理制度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

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