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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2024-07-25 阅读 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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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返聘人员的管理,调动返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返聘人员的作用,为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做出应有贡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返聘原则

第二条坚持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公司各部门返聘人员必须是工作需要,返聘的岗位必须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的替代人选。同时,返聘部门应尽快安排在职员工上岗替代返聘人员。

第三条坚持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原则。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有从事返聘岗位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第四条坚持返聘人员年度审查的原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年为一个聘期,其他返聘人员一年一聘。

第五条坚持自愿的原则。返聘离退休人员必须尊重本人意愿,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聘用。

第三章返聘人员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返聘人员的范围:离退休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经验的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确因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返聘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和作用的人员。

第七条返聘人员的条件:返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必须是在其多年从事的业务岗位上的管理或技术骨干,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或技术水平。

第四章返聘工作程序

第八条公司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与被聘用人员协商返聘的时限及费用等协议内容,报董事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与被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第五章返聘人员待遇

第九条返聘人员的各项待遇,按照《返聘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条返聘人员不在公司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除双方经协商并认可的薪金外可享受交通补贴、工伤保险,并需在返聘协议中具体注明。

第六章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返聘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关心返聘人员的生活、工作和身心健康,并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考勤与管理。

第十二条首次返聘期满,返聘单位或部门应对返聘人员进行返聘期内的业绩考核和健康状况评估,对健康状况不良或不能胜任工作的返聘人员一律不再聘用。

第十三条经考核合格的返聘人员需继续聘用的,返聘单位或部门应提出续聘申请并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续聘事宜。

第十四条返聘人员对于所在单位或部门分配的任务,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在聘期内每年要写出个人工作总结,返聘单位或部门要根据其在返聘期内的工作业绩给出具体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在返聘期内,返聘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可以向聘任单位或部门提出终止聘用意见,聘任单位或部门经研究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

第十六条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返聘期满或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续聘或解聘事宜,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在返聘期内聘任单位或部门因工作变化不再对返聘人员有需要时,可以向返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返聘人员应服从返聘单位或部门的决定。同时返聘单位或部门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八条为方便管理,返聘人员原则上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或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冶恒通冷轧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办法提纲(7)

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办法提纲(七)

一、退休人员的管理

1、从公司办理完保险手续起,停止扣个人保险部分,对单位应缴纳的补发,公司予以补发。

2、所有办理完退休人员,从办理完之日起离岗,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返聘

1、返聘应遵循单位工作需要与本人自愿的原则。

2、返聘人员的年龄应在65岁以下,对特殊工作岗位按具体公司要求。

3、返聘条件:

1)有公司需要的中高级职称的经济管理或技术人才。

2)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暂时无人接替的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

3)身心健康有工作能力的。

4、工资待遇

1)在管理岗位返聘的,在退休工资的基础上,进行补差,补差至与现有人员工资待遇相同。

2)全额享受公司的福利及绩效工资。

3)工人岗位仍按现有工资核发。

4)工作期间工伤按国家有关办法处理。

5、返聘办法

1)本人依据返聘条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返聘人员申请表。

2)返聘成功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

6、解聘

1)到公司规定的年龄。

2)合同到期。

3)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篇3:东华医院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人民医院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本院退休专家及退休技术骨干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医院聘用人员的工作,以技术提升为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医院品牌服务的战略,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医院卫生人才资源的目的,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所有返聘人员应按照人事分配制度岗位管理设置进行返聘。根据不同的反聘条件,申请相应的反聘岗位,并经办公会讨论同意后聘用。

二、聘用办法

1.专家(管理)人员返聘实行院科两级返聘

1.1.返聘条件:

院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院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医院有需求时可予以院级返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5年以上院级领导任职经历。

科级专家(管理)返聘:

在本院工作年限≥15年,长期从事卫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均属医院科级退休返聘选择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以科级返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医院8年以上中层干部任职经历。

3.硕士生导师组成人员,有带教任务者。

4.未结题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5.南京市级重点学科及特殊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1.2.返聘年龄:

返聘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70周岁,副高≤68周岁。

返聘管理人员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1.3.返聘程序:

院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院部聘用。由院部及相关部门与返聘人员签定目标责任书,应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程序如下:

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必须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将书面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议合格后,报送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被聘任者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科级返聘:实行一年一聘,由科室聘用。科级返聘人员须经院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协议书后方可返聘录用,严格遵守本人岗位职责,满编或超编科室不得返聘,程序如下:根据医院岗位设置,由个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将退休通知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科室,个人提出返聘申请,经相关科主任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后,报送办公会讨决定,人力资源部将讨结果通知科室及本人,人力资源部、科室主任及本人共同签定双向选聘协议书。

1.4.返聘后考核与分配:

院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按在岗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工作量等指标由院部考核,奖金等由院部分配。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行政职务,并应服从院部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科级返聘:

1.返聘人员自返聘之日起,其退休待遇不变,并按规定补足工资。返聘人员占所在科室的编制,享受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纳入科室成本核算。

2.返聘人员不再担任科室负责人,并应服从科室安排,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返聘期间法定假必须在返聘当年休完,逾期作废。

1.5.返聘后管理:

1.返聘人员应服从医院和聘用科室的领导,聘用科室应加强返聘人员的管理。

2.返聘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医师和护士等专业的相关规定。

3.返聘人员应参加医院绩效考核。返聘人员为医院作出显著成绩,可按在职职工一样,参加院级评选先进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4.返聘人员按在职职工同样进行考勤、考核、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1.6.续聘与解聘:

1.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与年龄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2.医院和聘用科室有权对返聘违规人员和因病因事不能胜任工作者实行解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民营、私立医院挂牌、工作。

(4)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5)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2.其他人员聘用: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确因科室需要,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科室可根据岗位设置许可,由科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作为临时性用工聘用,经医院岗位聘用管理委员会票决是否聘用。待遇按相应岗位的临时用工规定发放,一切费用纳入科室成本核算,年龄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

3.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退休人员一律不返聘。

三、备注: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2.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

3.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聘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