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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包装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2024-07-25 阅读 8606

检验包装岗位职责

职责描述:

1.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标准对进货的包装材料进行外观及功能的检验并运用工作软件进行真实记录。对发生质量问题的包装材料事件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

2.按照公司的质量认证程序和管理程序对包装材料供应商进行审核。对常见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监督。

3.严格执行公司的标准测试程序对包装材料进行功能性测试并运用工作软件进行真实记录。对测试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4.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标准对特定的促销品进行质量标准的制定。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监督供应商按照标准进行生产。

5.按照标准程序对包装材料的标准签样进行审核,管理及归档。定期维护保养和校正实验室仪器,以保证实验室仪器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职位要求:

1.大专或以上学历,材料/化学/化工/生化/食品工程/制药专业。

2.具备材料、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知识;专科需具有至少2年相关工作经验,优秀人才应届生亦在考虑之列。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熟练使用电脑。

4.良好的英语综合能力(四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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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包装岗位

篇2: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标签检验

第六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

第八条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第十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六条第(一)款3-5项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标签检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十八条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实施。

篇3:包装材料食品安全检验控制流程范本

1.目的

本控制流程作为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程序的延伸,是公司质量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保证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适用范围

我司与食品产品直接接触的原辅材料及成品的食品安全检验。

3.职责

3.1销售部负责传递详细的客户信息及需求信息;

3.2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产品食品安全检验所依据的原辅材料清单、送检标准、样品制作方法及检测频次,附件列表内容更新由工程技术部高级经理审批;

3.3采购部负责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与供应商的沟通;

3.4品质管理部负责样品的送检和原材料、成品的检验,品控部负责过程检验;

3.5生产部门依照生产工艺指令生产并按检验规程做好自检和互检,及送检样品的制作。

4.流程

4.1销售部根据客户针对食品包装的要求,明确客户的技术要求、产品用途等信息,并提供给工程技术部;客户有包材食品安全调查需求时,由销售出具工作联系单给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编制执行方案,由工程技术部高级经理批准;

4.2工程技术部负责收集我公司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的国内/国际标准,并保持与各利润点、管理总部等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及时跟进和更新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和标准;

4.3由工程技术部确定我公司产品所需原辅材料清单,并依据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确定其应符合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工程技术部高级经理批准;

4.4执行采购部根据原辅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与合格供应商联系,及时获取原材料的信息,交工程技术部存档。原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产品说明书(TDS)、原材料的技术安全说明书(MSDS),每年至少一次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并由供应商提供材料安全性保函声明(交工程技术部存档,由工程技术部备案受控后下发品质管理部);

4.5新供应商按《供应体系管理程序》进行认证,新材料按《新材料新工艺试验程序》进行控制。不符合《包装材料食品安全检验控制流程》和卫生检测标准的原材料不允许采购,且严禁投入使用。由工程技术部提供认证合格的原辅材料清单供计划部制定物料计划并请购物料,新材料由提出部门负责请购;

4.6工程技术部制定原材料、产品标准和标准工艺规程以指导生产与检验,并制定样品制作方法及检测频次,交工程技术部高级经理批准;

4.7品质管理部按照原材料检验标准进行原材料检测;

4.8生产部门按照生产工艺指令单及检验规程进行生产、自检和互检,及送检样品的制作;

4.9品控部负责生产过程专检,品质管理部负责成品检测。成品检测按照企业内部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内部不能检测的项目由品质管理部安排外部送检。对于原辅材料的型式检验,原则上我公司五大类产品所涉及到的不同内涂、密封胶和全喷工艺体系,符合中国法规标准的检测项目,频率不少于每年两次(客户有特殊要求的需相应增加检测),分别于每年3月30日和9月30日之前完成送检。具体的样品制作、依据的标准和检测频次按照第7条要求的内容并参考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样罐制作。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品质管理部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小组成员进行分析、讨论和整改,若产品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必要时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五大类产品为:喷雾罐(食品包装部分)、饮料罐、方罐、圆罐、金属印涂铁(食品杂罐)。

4.10品质管理部保留送检检测报告原件,交检测报告复印件给工程技术部存档备案,必要时提供给客户。

4.11若原辅材料或制成品的品种、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发生改变,工程技术部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5.与食品接触的原辅材料清单见附表一

6.送检样品制作工艺

各类成品、胶料、涂料的送检样品按照产品生产工艺指令单进行制作。

7.送检样品依据的标准和送检频率

各类涂料、密封胶、易拉盖的送检样品,原则上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进行制作,为避免重复,对同一材料用于不同产品,但检测指标要求相同的只选取其一作为代表;样品制作时特别注意防止污染。

送检样品所采用的标准按照以下原则:国内销售的产品采用中国的标准,出口产品采用中国及目的地国标准,客户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合同编写的验收标准。依据标准、送检机构和送检频率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