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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管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2024-07-26 阅读 9222

租户管理岗位职责

职责描述:

1、规范项目租赁商铺、联营商铺营运管理的职责、流程和标准;

2、负责招商商铺后期营运的整体管理与协调;

3、定期进行招商商铺销售汇总与分类分析,提供租金、分成预警与业态调整参考。

任职要求:

1、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外资房地产集团公司商铺租赁及营运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2、熟悉商铺项目全程操作知识,熟练租户营运管理与协调,具有良好的服务营运意识,优秀的租户联营整体销售与统筹规划思维;

3、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具有体系化思维,搭建与完善租赁管理体系制度与流程;

4、性格开朗,责任心强,优秀的职业素养,富有激情。

租户管理岗位

篇2:租户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维护商城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商城范围的用电安全,特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凡进驻商城经营户及进场装璜单位在商城内需装修改动线路时,必须由所属部门人员陪同到物业管理部登记,同时出示电工操作证,及电路设计图,由物业管理部对施工人员电工证进行验证等。

二、进场装修经营户的布线必须做到:①所有走线必须穿PVC管线(难燃材料)或防火槽板,接头必须用瓷接头或YH接头;②禁止使用花线,走线必须规范、美观、牢固;③所有连接线不允许超过10厘米。

三、经营户的进线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以确保人身安全。

四、工程结束后,由电工班进行电气验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整改,通过验收后由电工班搭接电源、供电。

五、经营户在用电中需移动、改变电路,也必须向所属部门审报,到物业管理部办理以上手续,违者以私拉乱接处理。

六、用电安全,人人有责,现场管理人员、用户及供电方应齐心合力做好安全用电的工作。

七、本制度解释权在物业管理部,物业管理部为商城用电管理职能部门。

篇3:新世界物业租户管理公约

新世界物业租户管理公约

一、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1、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③、在天井、庭院、平台、露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④、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⑤、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⑥、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⑦、私设摊点;

⑧、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⑨、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⑩、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4、禁止封闭阳台、露台、庭院。

5、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6、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

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

2、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个别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4、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3‰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5、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6、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则

1、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2、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公约的解释与修改: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