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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顾问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2024-07-27 阅读 3465

用车顾问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

1、对接各OTA渠道(携程、去哪儿、同程等),维持良好合作关系;

2、接听客户来电咨询,了解客户需求,对其提供专业知识解答;

3、根据客户要求和公司规定向车队采购有竞争力的产品,维护好与车队的关系;

岗位要求

1、大专或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男女不限;

2、逻辑思维敏捷,普通话标准,口齿清晰;

3、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4、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和承压能力。

篇2: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局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与局机关及毗邻办公的所属单位配备的工作用车,原则上由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各单位配备的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二条公务用车费用严格按局财务审计处核定的定额标准列支,包括:燃油费、过桥过路、车辆保险费、停车费、维修费及其他。

第三条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应急用车长途行驶。

第四条工作用车使用范围:

(一)局(单位)领导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二)局(单位)领导参加上级领导机关和市有关部门紧急召集的跨部门会议和活动,参加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三)局(单位)领导到交通不便、公交不能到达地方办理公务。

(四)局(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五)局(单位)送、取数量较多公务用品。

(六)局(单位)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送医。

(七)局(单位)离退休干部政策范围内用车。

(八)经局(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局(单位)应当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所有工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喷涂标识,落实好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等各项要求。

第六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登记、调度和停放制度:

(一)登记: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使用审批表》进行预约,包括用车部门、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由局(单位)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报请局(单位)领导审批后安排调度。严格按调度地点出车,不得中途任意改变出车方向。

(二)调度:公务用车由局(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派车制度,实行统一调度、合理安排,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三)停放: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一律回局机关(单位)车库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七条加强公务用车的运行经费管理,由局(单位)办公室如实做好油耗、保险、维修、出勤等登记台帐,杜绝不合理支出。

第八条严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将公务车辆变相作为领导个人固定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娱乐场所、酒店等非工作场所。

第九条局机关纪委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局财务审计处要对车辆配备及运行维护费、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与局机关同城异地办公、距离较远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用车,实行派驻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局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篇3: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特做如下规定:

(一)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基金会重要事务及财务存取大额现金的出行安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实行用车登记制度。车辆使用需由使用者登记签字,明确使用事由、地点并登记领用、归还时间。

(三)执行刷卡加油制度。采用一车一卡加油,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充值及管理。

(四)车辆定点停放。使用后统一停放会内地库。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禁止酒后驾车,危险驾驶等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

(六)车辆维护清洗。车辆使用人员应及时检查车况,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安全使用。车辆统一由会内进行维修,办公室负责办理洗车卡,统一管理使用。

(七)停车费用。公务用车出行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季度结算。

(八)公务用车概不外借、禁止公车私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本规定自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