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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工程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2024-07-29 阅读 5021

采油工程岗位职责

职责描述:

主持或参与专业相关的安全评价及技术服务业务

任职要求:

1、学历/资历/专业要求:

本科及以上学历、石油工程及相近专业

2、任职能力要求: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二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熟悉油田HSSE及“双创”者优先

采油工程岗位

篇2:吴起采油队油井计量管理办法

吴起采油厂油井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油井计量是油田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了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油井计量管理办法》,结合吴起采油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油厂所属各采油队非注水项目区所有正常

生产油井的计量工作,注水项目区油井计量工作按照油田公司注水指挥部下发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采油厂成立油井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副厂长任组长,生产运行科科长任副组长、各采油队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职责:统一安排部署采油厂的油井计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采油队油井计量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是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负责油井计量管理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各采油队在计量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查各采油队扎实开展油井计量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油井计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采油队要成立油井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立油井计量职能机构,负责本队的计量管理工作,要配备专人负责油井计量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采油厂、采油队、工作站、单井四级油井计量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

第三章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要求

第七条配备的计量、化验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

证。

第八条采油队要对储油罐进行编号,并标定容积,标记于油罐发油侧,便于计量及记录人员确认。

第九条计量、化验器具的配备规定:

单井场、工作站:所有驻井井场必须配备量油尺、取样勺、烧杯(500ml/1000ml)、量筒(500ml/1000ml)、电加热板、计算器等器具,当井场开井数大于4口时,必须配备2套以上的计量器具;若井场为巡井井场,采取井场取样,工作站化验的模式,工作站配备的取样化验器具,按照最高取样井数的1/4配备化验器具。

采油队:建议各队队部配备原油含水测定仪,托盘天平、化验氯根设备及相关药品等,主要化验项目为油井含水率和氯根。

第十条单井场化验必须建立简易化验平台,除配备化验器具外,还需配备灭火器等,所有设备必须整齐摆放,使用后清扫干净。

第四章取样、化验规定

第十一条油井取样化验基本要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老井至少每2天取样化验1次;新井、技措井、检修井和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井10天内每天取样化验4次,10天后待含水稳定后按老井要求取样化验;新见水井、含水突变井当日多次取样化验确认,然后连续化验含水10天,直到查明原因为止;油井调参前1天化验含水1次,调参后3天每天化验含水1次,3天后若含水稳定按照老井取样化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油井取样方法:取样桶干净,无水、砂、灰、油等任何污物,(若采用取样阀取样前要先将“死油”放净,采取罐口取样必须待在上风口)取样时根据油井上液速度分3次取全油样,每次取总样的1/3左右,待油里的气泡逸出后继续取样,取样量为300~1000毫升;取样后盖好取样桶盖子,填写样签,样签中要有井号、取样日期、取样层位等;产液量特别低,可用悬挂取样器等在罐内取样。

第十三条若在井场化验,至少保留单井上次所取油样;工作站和集中化验点要保留全部巡井油井上次所取油样;采油队要保留1周内抽查油井油样。

第十四条化验方法:将所取油样倒入烧杯,放在加热板上加热,并滴入5-6滴破乳剂或放入适量洗衣粉,用玻璃棒搅拌。待油样翻滚后,再倒入烧杯(500ml/1000ml)中,待油水完全分离后,平视读出刻度,计算出油水比。

第五章计量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操作要求:采油工量罐时,在罐口同一位置进行测量,将量油尺垂直放下,先测得罐内悬空,根据悬空计算出储油罐内液量高度(罐内液量高度误差夏、秋季为±2cm,冬、春季为±3cm),每次检尺操作两遍,前后两遍操作误差不超过,若超出误差范围,须多次操作,直至误差稳定在规定范围内,取最后一次操作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最后根据罐容计算出该日井产液量。

第十六条计量频次要求:单量上罐井,每天至少计量1次;轮流上罐计量井,井组每日必须有单井上罐计量,每口井每月计量不得少于3次,每次单量时间不少于24小时;管输井每月至少计量1次,每次单量至少先放压24小时,待油井排量稳定后,至少计量3天;新井、技措井、检修井、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井和调参井,开抽后12小时内必须单量,并连续单量10天,直至产量平稳。

第十七条工作站每月至少要对正常生产油井盘库1次,盘库结果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八条夏季、秋季每日量罐时间确定为:井场采油工量罐报产时间为7:30,采油队统计上报时间为8:00--8:30,9:00前采油队信息组及时、准确报采油厂生产调度指挥室。春季、冬季:井场采油工量罐时间为:8:00,采油队、采油厂生产指挥调度室统计汇总、上报时间顺延。

第六章其它数据录取规定

第十九条采油工每月月初要录取抽油机冲程、冲次、电流数据各1次,冲程、冲次以照示功仪测试数据为准,电流测试要求测3根线,取平均值,并计算平衡率,平衡率不达标要上报工作站及采油队,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采油队或工作站安排专人每月对正常生产井至少测示功图1次,新井、技措井正常生产后3天内必须测示功图1次,检修井、长停恢复井、调参井恢复或调参前后各测示功图1次,所有示功图测试完毕后必须汇总上报至采油队进行分析,并建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采油队对正常生产井每季度测动液面至少1次,若油井产液下降或上升幅度超过20%,则立即测动液面1次,所有动液面测试完毕后必须汇总上报至采油队进行分析,并建档留底。

第七章填报书写要求

第二十二综合生产日报填写标准:填表日期为当日填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生产日期的后一天,每月1日更新生产日报;当日取样化验的数据填至日报背面,为次日生产报表中含水数据的填报依据。

第二十三条采油工要按照要求频次录取油井生产数据,包括工作参数、原油含水、产液、产油、压力,电流等,并按照要求记录在生产日报上。

第二十四条采油工每天要认真、准确、及时、真实地填写油田公司及采油厂下发的井组生产日报,并按规定将数据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各采油队向油水井系统及油田公司生产日报系统填报

的数据必须与单井计量报表数据统一。

第二十六条井区报表填写一律采用仿宋体;数字书写大小匀称,独立有形,要自右上方向左下方倾斜书写(数字与底线通常成60°倾斜),要紧贴底线,不能顶格;页面保持整洁、完好,无污损。

第八章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考核内容:机构设置健全;领导重视程度;油井计量培训;器具配备情况;计量条件达标;计量化验数据真实准确;各类报表台账的填报及书写规范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考核方式:油井计量考核采取不定期抽查,季度打分的考核方式,满分100分。

第二十九条考核细则:

储油罐标定:每发现一口在用储油罐未进行编号或标定容积的

计量培训:每季度开展油井计量培训1次,未开展的一次性扣5分,根据开展培训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扣1-5分;

器具配备:每发现1处计量器具配备不齐全,1次扣1分,最多扣10分;

计量条件:每发现1口井计量条件不达标的,1次扣1分,最多扣15分;

自查自改:要求各采油队月检查井数不少于200口(不够200口开井的采油队,检查完所有开井即可),采油站每月必须检查对本站所有开井盘库,每发现采油队未按月进行计量检查的扣20分,每发现采油站未按月进行计量检查的扣10分,采油队检查井数不足的扣1-5分,采油站检查比例不足的扣1-3分,对队站已检查出的问题未计入奖惩考核的,一处扣1分,未进行整改落实的,一处扣1分,对生产科督查组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扣3分。

现场检查:生产科现场检查油井计量化验记录,每发现一项资料(含水、液量、油量、库存、压力、动液面、功图、电流)未按时填报的扣2分,每发现一项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每发现一口井未达到计量及测试频次的扣0.5分。

发油现场:每发现发油现场采油工不到位或不卡方计量的,一次扣5分,卡方错误的扣3分,下限至本项扣完。

第九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要求计量,单井产量或单罐库存误差在0.5-2方的(含2方),处罚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对单井或单罐库存误差在2-5方的(不含2方),责任人按原油误差数量价格进行赔偿(执行国际油价),并处罚金500-1000元;对单井或单罐库存误差在5方以上的(含5方),当事人按原油误差数量价格进行赔偿(执行国际油价),同时给予停薪不停岗1年。

第二十六条采油工不按要求化验,发现井口化验含水与报表含水误差大于5%、小于等于15%,处罚责任人100-300元罚款;化验含水与报表含水误差大于15%、小于等于25%,处罚责任人300-500元罚款;化验含水与报表含水误差大于25%,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若产量或库存误差被保卫科、公安机关等部门证实为倒卖原油行为的,按规定对责任人处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油队年终考评结果的奖惩兑现按照企管科考核办法

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

篇3:某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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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某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章管理处罚范围

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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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五条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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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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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十七条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

第二十条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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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二十五条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三、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

第三十一条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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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三十二条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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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三十八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

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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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

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

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

3、生产井区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

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

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

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

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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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

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

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

1、井区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妥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为、自燃、机械因素等引发轻微事故的;

2、私自在井场油气地进行电、气焊接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无上级部门签发《动火审批表》的;

3、各井区、队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会议记录不健全的;

4、采油工乘坐或驾驶倒油车及外协作业队伍车辆的;

5、抽油机在工作情况下,私自攀登、维修的;

6、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

7、抽油机及“两池”无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10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8、抽油机配电柜有裸漏线头的,接线不合理、机身及底座内存放工具和助

燃物的;

9、井区取暖做饭未按照《伴生气锅炉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锅炉房内

未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宿舍无通风口的;

10、井区“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防冻

伤、防人身伤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违章作业)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各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及治理档案、职业病预防检测管理制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任意一项不健全者,处主管安全副站长

300-500元罚款,处站长200-3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各岗位巡查安全隐患,必须要有安全巡回检查记录,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达不到要求者,处值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