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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医生工作职责与职位要求

2024-07-29 阅读 3357

职位描述

岗位描述:

1.负责对病人进行B超或彩超方面的功能检查;

2.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

3.严格遵守操作常规,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定期对机器进行检测保养,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按要求记录各种检查结果并妥当保管;

职位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男女不限,临床医学、影像学等相关专业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熟练掌握本专业诊疗技术;

3、有B超操作经验,具有体检中心相关经验者优先考虑;

4、具亲和力及服务意识,沟通能力及学习能力强;

5、承担体检医疗方面的实体性工作;

6、协助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7、加强科室业务学习并提出合理化建设性意见。

8、需要保证周出勤2至3天。

良好的薪资待遇、提供员工住宿、出国旅游和培训机会、团队氛围融洽、发展平台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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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县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

县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和业务素质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考核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三条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

主任:万伙顺

副主任:王希圣、桂金龙

成员:陈加宾、张军、胡柏根、沈斌、强厚、张月霞

第四条11所中心(一般)卫生院分别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报卫生局备案)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考核内容

第五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六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泾县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细则》和《泾县村卫生室考核细则》。

(二)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第七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服务态度情况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考核方式

(一)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查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包括业务知识笔试和实践技能测试等。

(四)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九条考核程序

(一)各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前30日,以文件形式通知辖区内所有卫生室(所),通知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以及考核具体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考核小组根据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三)考核小组应于考核完成的1周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四)考核小组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将考核结果向卫生局报告。

第十条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于考核7天前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3天前向考核委员会(小组)书面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否则取消其作为考核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基本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向考核委员会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考核委员会收到再次考核申请后,将在一个月内组织再次考核。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考核小组将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本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性别、年龄、医学学历、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各考核小组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卫生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按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样式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篇3:实习医生职责与守则

实习医生职责与守则

一、实习医生职责

第一条学生到达实习岗位后,称为实习医生。实习医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参加门诊、急诊、病房、夜班及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时,应在上级医师的领导下,护士长的指导下随时掌握所管理病人的病情、情绪、饮食、医嘱执行情况。发现特殊情况,应立即进行诊视,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三条实习医生接到新病人入院通知后,应立即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检查,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写好完整病史。在检查病人时,态度要认真严肃,男实习医生作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第四条对危重病人的记录应迅速及时完成,并必须随时将病情变化、处理、检查结果及上级医师意见,记入病程日志。抢救记录是极为重要的病史资料,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完整、详细。各项记录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记载,字迹必须清楚,不准涂改。

第五条病人转科、转院(包括转出、转入)时,应及时写好转科、转院记录或病史小结。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及时完成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第六条实习医生根据病人病情的需要书写化验、X线等检查通知单及一般医嘱处方等,各种检查报告要及时按规定贴在病史卡上。

第七条在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时,实习医生站在病员左侧,详细报告所管理病员检查结果,诊疗意见,并详细记录主任或上级医师查房时医嘱,以便执行。

第八条所管理的病人在请其他科会诊时,应陪同会诊医师诊视,并记录会诊意见。

第九条实习医生在完成医疗工作的同时,应兼学护理,主动协助护士做好所管理病床的护理工作。

第十条实习医生离开病房,应将自己所管理的病人情况,向值班医师交代清楚。在一个病区实习结束时,应写好交班录。在开始新的病区实习时,应写好接班录。

二、实习医生守则

第一条实习医生必须服从实习医院党政领导。遵守实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业务上直接对上级医师负责。

第二条实习医生在门诊实习时,应做好开诊前的准备工作,门诊结束后,做好诊室清洁工作。在病房实习时,应提前半小时进入病房。在班时不得擅自离开职守,如因需要离开时,须经上级医师批准,并向值班护士告知去向。

第三条实习医生在病房实习期间,值夜班的一般应于第二天查房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星期天或假日不值班者,也应于上午查房完毕后方可离去休息。

第四条参加节假日值班时,原则上可按所在医院住院医生休息规定处理。但补休天数不得超过三天。

第五条实习医生所写的各项记录、医嘱、处方、检查单、病假单等都必须经过上级医师签名后,才能生效执行。

第六条实习医生在医疗上如有疑问时,应随时报告上级医师,不能粗枝大叶,擅自处理。在医疗上如有意见与上级医师不一致时,应服从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实习医师必须遵守下列考勤制度:

(一)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不放暑、寒假

(二)实习医生因病请假者,应持有规定的医疗单位的疾病证明单,并及时报告实习所在科室。

(三)实习医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的须说明理由,或附必要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院。事假一天的由带教医师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级辅导员与带教医师及时联系共同批准,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准离院;三天以上的应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凡事假一天以上的(不包括一天),都须持有书面请假单。而利用其它方式请假的一律无效,作旷课论。

(四)一学年中旷课累计3天或3天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在同一实习科目内,旷课达3天或3天以上者,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该科室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论,并在毕业实习结束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补实习。

(五)一学年中旷课累计达10天或10天以上者,令其退学。

(六)实习生因病、事假累计达该实习科目时间的1/4者,不给予成绩,待毕业实习结束后补实习。

(七)实习生未经带教医师同意而迟到、早退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迟到、早退的实际次数,每次扣1分(从平时实习成绩中扣除)。

第八条实习医生除规定或临时通知返校外,应参加实习科室的学习、病例讨论会和必要的活动。

第九条实习医生应十分爱护医院的一切设备,如损坏医疗器械、药物及其他财物时,应按实习医院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实习医生应有高度的人道主义精神,爱护病人,严格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严禁为了个人实习而有损害病人健康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