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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2024-07-30 阅读 9057

1、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特别是必须了解有关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定。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

3、熟悉自己操作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处理原理、工艺流程和动力、配件,易损配件的购买地点、更换方法并根据更换频次提出库存量的建议。

4、必须严格按照处理工艺处理,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

5、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搞好现场管理和责任区卫生工作。做到池内不漂浮物,场地清洁。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过程中要加强运行效果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自身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按照企业规定向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7、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8、履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勇气行使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9、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不熟悉污染防治设施操作技能,不遵守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不认真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故障未能及时修复甚至损坏致使企业相关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伪造记录、数据或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或者予以调离岗位直至解雇。

篇2: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内容

1、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定,特别是必须了解有关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定。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

3、熟悉自己操作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处理原理、工艺流程和动力、配件,易损配件的购买地点、更换方法并根据更换频次提出库存量的建议。

4、必须严格按照处理工艺处理,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

5、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搞好现场管理和责任区卫生工作。做到池内不漂浮物,场地清洁。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过程中要加强运行效果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自身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按照企业规定向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7、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8、履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勇气行使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9、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不熟悉污染防治设施操作技能,不遵守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不认真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故障未能及时修复甚至损坏致使企业相关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伪造记录、数据或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或者予以调离岗位直至解雇。

篇3: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