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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工程监理岗位职责

2024-07-30 阅读 3784

岗位职责:

1、监理工程档案及工程进度表

2、完成工程量的核定;

3、担任现场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监督整改;

4、对承建单位实施计划和进度进行检查并记录;

5、承建单位实施过程中的软件和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进行监督并记录。

6、按设计图及相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和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建筑、土木、工民建类相关专业;

2、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有效地协调各项相关工作,工作严谨、认真、细致,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篇2: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试行)

××××―××―××发布××―××―××实施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

目录

前言...........................................................................II

1总则(1)

2术语(1)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2)

3.1监理单位(2)

3.2监理机构(3)

3.3监理人员(3)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5)

4.1基本工作程序(5)

4.2主要工作方法(5)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7)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8)

6.1开工条件的控制(8)

6.2工程质量控制(8)

6.3工程进度控制(11)

6.4工程投资控制(12)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14)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15)

6.7工程信息管理(18)

6.8监理协调(20)

6.9工程验收与移交(20)

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3)

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23)

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23)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24)

附录B(资料性附录)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26)

附录C(资料性附录)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38)

附录E(资料性附录)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39)

附录F(资料性附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系列表格(40)

条文说明(67)

1总则(68)

2术语(68)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68)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69)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9)

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71)

I

前言

为使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标准化,提高地质灾害调查及勘测设计水平、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及管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

本标准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参考行业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结合贵州实际编写而成。

本标准共包括:总则、术语、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等7章,资料性附录A、B、C、E、E。

本标准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勘察规划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有色勘察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光祥、陈玉奇、沈春勇、杨秀江、杨兵。

本标准经赵国宣、丁坚平、魏康林、谢树庸、刘仁义、伍锡举、莫安儒等专家审查。

II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

(试行)

1总则

1.0.1为统一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标准,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指导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在贵州省境内进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所实施的工程活动的监理。

1.0.3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相关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划分为特大型工程、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

1.0.4地质灾害防治的特大型、大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中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甲级、乙级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小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丙级及以上资格的监理单位承担。

1.0.5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7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8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国家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涉及相关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的,也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监理合同、工程承建合同等合同文件。

1.0.9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1.0.10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2术语

2.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BePrepareAgainstGeologicalEisastersEngineering

本标准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潜在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围绕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包括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统称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2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业主employer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归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3监理单位supervision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1

2.4质量监督单位

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门授权或委托,负责省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的单位或部门。

2.5设计单位Eesign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并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2.6承建单位contractor

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7监理机构supervision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8监理人员supervisory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相关人员。

2.9总监理工程师generalengineer

取得《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10副总监理工程师vice-generalengineer

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11监理工程师engineer

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12监理员assistantengineer

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13施工监理construction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过程监督管理。

2.14监理大纲supervision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15监理规划supervisionplan

在监理单位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本标准附录A编写。

2.16监理实施细则supervisioexecutiveEetaileE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编写。

2.17保修期maintenanceperioE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18书面形式Writtenform

合同???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2

(2)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3)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

3.1.4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

3.1.5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监理机构

3.2.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2.2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2.3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8条规定的条件外,尚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特大型和大型???目的总监必须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专业的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其它项目也必须由具有以上专业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2)副总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9条规定的条件外,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3)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10条规定的条件外,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4)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2.4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

3.2.5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选择承建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审核承建单位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

(5)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参与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主持工程承建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解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15)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3监理人员

3.3.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监理,应由监理单位派出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实行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p>

(2)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建单位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

3

利益关系。

(3)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3.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5)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议。

(8)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主持工程承建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工程承建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组织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主持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签发监理月报、监??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防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对于其它项目,如总监理工程师需担任两个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6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预审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

(3)预审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4

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3.7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检查承建单位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核实承建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3.3.8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向下兼职,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但任何监理人员都不可向上兼职。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1.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服务期限、监理报酬以及职责和权限。

4.1.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选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3了解并熟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4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4.1.5组织施工图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

4.1.6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7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1.8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建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4.1.9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

4.1.10对承建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及时反馈、回复,并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4.1.11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4.1.12结清监理费用。

4.1.13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1.14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收回的文件资料和设备时,监理机构应进行移交并办完手续。

4.2主要工作方法

4.2.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4.2.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4.2.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2.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2.5跟踪检测。在承建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应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

5

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建单位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4.2.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建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以核验承建单位的检测结果。

4.2.7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解决。

4.3主要工作制度

4.3.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批方可实施。

4.3.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3.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建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不应支付。

4.3.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除第一次工地会议外)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工令下达前举行,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情况;

(5)承建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6)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7)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负责人联

合主持。

2)监理例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分发与会各方。

4.3.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并指示承建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4.3.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参6

照本标准附录E编写。

4.3.8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准,参与、组织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专业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5.1.3接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合同约定条件配置场内交通、办公设备;及时配置检验测试设备及测量仪器。

5.1.4熟悉工程合同文件,熟悉工程标准,熟悉合同工期,对合同文件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录,提出处理建议。

5.1.5进行开工前准备情况核查。督促承建单位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基准许数据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完善施工组织、做好施工资源调配、施工准备和编制首批项目开工施工措施计划。

5.1.6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条件,完善监理质量体系的组建和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报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结合监理项目过程开展情况,对监理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以监理规划为指导,依据合同文件监理表报表式以及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性监理文件。

5.1.7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委托,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开工前应检查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完成情况:

(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施工占地及临时用地的征用和补偿。

(4)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

(5)工程承建合同中约定应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5.2.2检查开工前承建单位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承建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认定。

(2)承建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要求。

(3)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

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承建单位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承建单位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并督促承建单位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

施的准备。

(7)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情况、质量专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等。

(8)承建单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

(9)承建单位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0)应由承建单位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1)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核。

5.2.3审核承建单位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2.4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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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转发承建单位。

(2)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2.5监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准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6.1.2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向承建单位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建单位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承建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由于承建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

(5)由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承担。

6.1.3工程项目划分及单位工程开工申报

(1)工程开工申报及施工质量检查,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如工程需要及规程规范另对项目有要求的可进行单项工程及扩大单元划分。

(2)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根据批准文件向监理机构申请单位工程开工。

6.1.4分部工程开工及单元工程开工

(1)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建单位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但必须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文件要求;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相关签证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3)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量的,在开工前,还需要同时完成此方面的签证;

6.1.5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1.6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

(1)承建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因抽查或联合检验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2)监理机构接到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合检验的,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证,报送监理机构确认。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结合监理质量体系的编制完成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通过对监理工程项目特点、施工条件和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特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在监理过程中贯彻和落实。

6.2.2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签发,施工图与招标图有较大出入的,应组织召开专题8

会议澄清,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条件,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可以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研究。

6.2.3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6.2.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6.2.5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核查承建单位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承建合同规定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完成申报开工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应着重审查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

6.2.6施工准备的检查与发布单项工程的开工令

(1)监理机构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①必须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的各种参数选择已经批准;②设计或安装施工图、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③施工资源配置已完成;④开工所需要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⑤生产辅助设施就绪;⑥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能满足开工要求;⑦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2)施工准备的检查合格或部分不足、但不影响正常开工且开工后能陆续完善,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开工指令。

6.2.7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建单位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8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对于承建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建单位参加交货验收。

(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

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建单位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监理机构发现承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建单位补做检验;若承建单位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建单位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建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建单位立即整改。

6.2.9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工程承建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建单位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建单位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

(3)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建单位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建单位增加或撤换。

6.2.10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建单位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建单位进行联合测量。

6.2.11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6.2.12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建单位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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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建单位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6.2.13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建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建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建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承担。

(4)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在所有单元工程完工,并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必须进行中间或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在应完工的分部工程或其部分工程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6)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6.2.14监理机构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建单位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现场监督可根据合同约定作出指示:

(1)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监理机构可以采用进入现场、制造加工点察看、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的方式进行检查。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建单位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可以要求承建单位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2)监理机构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进行检查,有权对承建单位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4)对承建单位施工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5)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建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责令停工整改。

(7)指示承建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6.2.15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建单位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6.2.16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建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

处理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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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建单位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6.2.17质量记录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监理记录上详细写明。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6.3工程进度控制

6.3.1工程招标阶段,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查承建合同文件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条款,协助审查工程投标书中涉及工程进度的文件并提出审议意见。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编制工程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工程进展及进度实施过程进行控制;按合同文件规定受理承建单位申请的工程延期索赔申请;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关于施工进度的建议及分析报告;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编报工程进度表报。

6.3.2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3)控制性总进度计划报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定后,将作为审查承建单位施工总进度计划、制定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资源供应计划以及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的基础性文件。6.3.3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根据总工期要求、资金使用及可能的商务条件的变化,这些批准应事先得到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批准。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与批准,不减免工程承建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义务和合同责任。

(2)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在项目开工前由承建单位随同施工组织设计一并报送或专门报送,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开工的项目、主要生产机械台班或生产定额、主要工序的循环时间、进度网络图及节点目标、工程设备安装时间、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施工资源投入情况、进度计划控制措施、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3)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①承建单位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②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建单位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③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建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④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②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③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④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⑤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⑥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⑦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⑧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⑨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⑩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3.4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1)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及时进行进度分析;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机构递交当月、季、年施工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施或完成项目的主要工程量、资源配置及消耗情况、形象进度、工期对比、下一步的计划措施、质量与安全事项、水文气象资料与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建单位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建单位的同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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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5)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由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或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工程进度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按期实现,或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为提前实现合同工期而要求承建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发出要求承建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可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建单位作出安调整排、编制赶工报告,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督促其执行。

(7)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处理因加快施工进度可加速施工的费用事宜。

6.3.5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1)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

要求承建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

(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

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6.3.6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①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时。②承建单位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③承建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④承建单位有违反工程承建合同的行为时。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①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③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④承建单位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⑤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若由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建单位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建单位执行。

(7)监理机构应及时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工程施工暂停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妥善保管工程或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创造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发出复工令并督促及时复工。

6.4工程投资控制

6.4.1工程招标阶段,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条款和商务文件的审查;投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文件的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参加工程建设合同谈判。

6.4.2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编制分年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对已完成实物量的支付计量,并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分析比较;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受理合同索赔;合同支付审核与结算签证;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完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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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工程计量: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或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②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③承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

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①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或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完成原

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②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建单位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③在接到承建单位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建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④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建单位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建单位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⑤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⑥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当承建单位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4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支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和经监理机构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只有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完成,完成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作项目,监理机构才可以进行工程计量和办理合同支付。

(2)合同支付一般按月进行。承建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中的表格式样,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建单位付款申请后,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②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③质量检验签证齐备。④工程计量有效、准确。⑤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建单位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5)合同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于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经签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

6.4.5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建单位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2)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6.4.6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②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③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④价格调整金额。⑤承建单位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⑥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⑦保留金扣留金额。⑧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承建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工程承建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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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6.4.8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建单位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工程承建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建单位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合同约定不采用计日工的,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特殊工作处理。

(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承建单位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6.4.9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

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4.10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建单位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①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②承建单位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③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1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建单位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①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②承建单位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③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2工程承建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承建单位违约造成工程承建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建单位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应由承建单位承担的违约费用:①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②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③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④承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因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违约造成工程承建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建单位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①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②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③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④承建单位退场费用。⑤由于解除工程承建合同给承建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⑥承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因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承建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就承建单位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①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②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③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④承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4)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5)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及时办理工程承建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6.4.13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对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付。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控制措14

施。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加强对施工安全作业进行检查、指导与监督。国家法律项目施工监理过程有专门规定的,必须遵守相关方面的规定。

6.5.2承建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机构的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同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置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或工作部门,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指导管理,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6.5.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审批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防护规程、手册等,经监理机构审查后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备案。相关条文对安全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必须落实与实施。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建单位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合同约定相关保险条件的,应检查承建单位的相关保险落实情况。

6.5.4施工过程安全监督

(1)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建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建单位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5.5防洪渡汛措施检查

每年汛前,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制定的防洪渡汛预案和承建单位编写防洪渡汛度方案或措施,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安全渡汛大检查,并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进行防汛值班检查。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做好安全渡汛与防灾工作。

6.5.6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建单位的施工。

(5)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工程变更管理

1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的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①确定变更项目与原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②确定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15

③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6)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建单位实施。

2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建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通报,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机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最终结算时,应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建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4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6.6.2合同索赔

工程建设合同索赔可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出索赔,也可以由承建单位提出索赔。监理机构应履行合同职责,提请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

合同双方存在对方的违约行为和事实,或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与风险导致的损失,是提起合同索赔的前提条件;

合同索赔可分为施工费用索赔、工期延期索赔或施工费用连同工期延期索赔;

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而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进行查证或依据对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拒绝或同意合同索赔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如果承建单位合同索赔报告文字提供失实或失误,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其按索赔报告中要求并经审核后认证为有效部分的赔偿;

在合同索赔事项发生后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或在索赔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不得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照常进行。

6.6.3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建单位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建单位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建单位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①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②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③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④对于由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⑤必要时要求承建单位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并抄送承建单位。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监理机构在承建单位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建单位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建单位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建单位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6.6.4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承建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①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②及时向承建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③承建单位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④承建单位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说明承建单位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16

⑤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向承建单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2)对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①由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建单位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建单位的损失,并促使承建单位尽快恢复正常施工。②在承建单位提出解除工程承建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处理解除工程承建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6.5工程担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督促承建单位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担保证件。

(2)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建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机构应定期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建单位违约,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6.6.6工程保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建单位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建单位在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承建单位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未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①指示承建单位尽快补办保险手续。②当承建单位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建单位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当承建单位已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6.6.7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建单位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承建单位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机构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3)分包的管理:①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建单位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②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③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建单位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6.8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建单位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2)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

6.6.9工程承建合同解除。

监理机构在收到工程承建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6.10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做出

17

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6.6.11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建单位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建单位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承建单位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6.7工程信息管理

6.7.1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工程信息的载体与传递方式应在工程承建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重要的工程信息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工程文件应按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监理文件进行划分,做好分类管理。

工程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合同工程项目编码划分和编码系统编制;

(2)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

(3)补充完善工程管理表报格式;

(4)建立监理信息文件的编码方式;建立或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等计算机管理系统;

(5)采集、整理工程施工关于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支付目标控制,以及合同商务和工程进展过程信息,并向有关单位反馈;

(6)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机构要求及时编制并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表报和工程信息文件;

(7)监理人员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并定期进行整编与反馈。

6.7.2监理文件的管理

监理机构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

(1)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

保密等的制度。

(3)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在内的文档资料的管理程序。

(4)文件、报表格式:①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采用本规范附录E所列的和水利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②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5)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6)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归档、查询系统及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监理文件的目录分类可包括:

(1)参承建单位的“批复文件”;

(2)施工过程“指示(令)文件”;

(3)施工质量或合同支付“认证文件”;

(4)工程建设施工“协调文件”;

(5)工程完工及工程验收“签证文件”;

(6)提交灾害治理行政主管单位或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建议函”;监理“工作报告”;

(7)提交给设计单位的“商议函”;

(8)工程“表报”与“记录文件”;

(9)监理“管理文件”;

(10)其他文件。

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文件必须为书面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

(2)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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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6.7.3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2)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应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印鉴。

(3)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承建单位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书面答复,则视为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

(7)对于承建单位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认可。

6.7.4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工程承建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①承建单位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②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建单位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建单位。

(2)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6.7.5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

应定期检查。

(2)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工程进展综述;②工程质量:包括项目质量状况、监理质量控制、检验试验成果、质量问题及解决方式、下一阶段的预控措施;③工程进度:包括形象进度、监理过程控制、施工资源投入、进度计划对比、进度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控制措施;④工程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合同项目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合同索赔、监理控制、合同支付与商务存在问题及下阶段控制建议措施;⑤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过程管理、阶段性存在问题、下阶段所采取的控制措施;⑥监理机构运行情况;⑦设计文件提供;⑧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条件提供情况;⑨工程记事;⑩其他必须报送的资料和说明事项。

(3)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4)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5)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6)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方,以便执行。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

6.7.6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2)监理机构应按国家或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的关于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要求和监理合同约定,做好包括合同文本文件、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指示文件、施工文件、设计文件和监理文件等必须归档的档案资料的分类建档和管理。凡要求立卷归档的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3)监理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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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负责归档的工程资料档案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移交。

6.8监理协调

6.8.1监理协调制度的建立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授予的权限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理协调(包括定期协调、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任。

6.8.1监理协调内容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方、各标段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及时解决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之间的矛盾。

6.8.3施工过程协调

监理机构、分项目监理机构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努力运用协调手段,及时解决或努力减少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

6.8.4合同目标协调的原则

监理机构在协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与合同支付等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施工进度;

(2)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的条件下,推进工程施工进度;

(3)在寻求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更大投资效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合同目标之间的矛盾;

(4)在维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合同权益的同时,实事求是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6.8.5协调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在项目施工尚未全面展开前,合同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系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的见面会,并且,此次会议可以明确监理程序。第一次工地会议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主持,参建单位均应派代表参加。

监理例会:监理例会由监理机构定期组织主持召开,研究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合同商务方面的事务。

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是研究解决技术或合同商务方面比较复杂的事务,选择性召开。

6.8.6会议记录与文件

会议记录:监理机构或分项目监理机构在召开协调会议时,应有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工程参建各方均应签名。会议结束,监理机构应指定责任人对会议记录进行检查与审核。

会议文件:工地会议、协调会议、专题会议结束,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会议文件,发送参建单位各方,以便各方执行。对于重要事项,监理机构应在事后发布专门文件进一步确认。

会议记录管理:监理会议记录应采用专门的记录本,编号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应按照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进行存档,工程项目完工时或监理服务期满后应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移交。

6.9工程验收与移交

6.9.1合同工程验收的依据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包括其技术规范等);

(2)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监理机构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3)国家或行业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等有关文件。

6.9.2合同工程验收的阶段划分

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两个阶段。

6.9.3合同工程验收的一般规定

(1)比较简单的或另行报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的工程项目,两阶段验收也可合并进行;

(2)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一般均经前阶段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也不再复验。

(3)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另外要求,否则完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如果确有困难,由承建单位申报,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也可适当

20

延长。

(4)承建单位至少应按工程承建合同规定的提前天数申请验收,并做好完建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工程资料搜集整理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6.9.4监理机构应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系列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2)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参加或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督促承建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进行审核。

(5)督促承建单位按照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9.5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承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建单位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6.9.61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达到部分工程设施启用条件的关键阶段,或承建单位更迭及工程项目停建、缓建等重大情况时,规章应进行阶段验收。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中,对已完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完建工程形象和施工质量以及是否具备运用或运行条件,对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已完建工程项目投入运用或运行后对其续工程施工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最后对阶段验收工程项目能否具备交工或投入运行作出结论。

验收报告内容:

(1)单元、分项、分项或单位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

(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

(3)待验收工程的主要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清单;

(4)已完和未完成工程项目清单;

(5)质量事故及重要质量缺陷处理和处理后的检查记录;

(6)建筑物运行或运用方案;

(7)建筑物运行或运用前属于承建单位应完成的试运行情况及其成果、工作说明,以及签证、协议等文件;

(8)施工大事记及施工作业原始记录资料;

(9)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指示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的期货资料。

验收报告中的第(2)、(4)、(5)、(6)、(7)、(9)项由监理机构预审。

监理工作报告内容:

(1)监理项目概况;

(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工程程序、工作方法、监理效果等);

(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

(4)工程进展(包括完成工程量情况和工程形象,后续工工程施工对验收的影响等);

(5)工程评价意见(包括工程质量评价、工程进展及运行条件评价);

(6)其它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

21

相关资料。

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建单位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6.9.7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的要求。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9.8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当合同工程项目全部完建,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申报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完工验收后限期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阶段验收合格,以及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检验;

(4)完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过监理机构预审预验通过。

6.9.9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相关报告

进行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提交项目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并提交其它文件:

(1)合同工程完工报告(包括工程概述,合同工期和工程实际开工时间、完工日期,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与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处理方案,已完建工程项目清单等);

(2)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及其说明);

(3)各阶段验收签定证书及签证文件;

(4)竣工地质报告(含图纸)及竣工地形测绘资料;

(5)完工合同支付结算报告;

(6)必须移交的施工原始记录及其目录(包括检测记录、安全监测记录、施工测量记录,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记录);

(7)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报告(包括重要工程项目的分包选择及分包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承建合同履行情况,经及有关合同索赔处理等事项);

(8)工程施工大事记

(9)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报送的其他资料。

随同验收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的其它文件中,除(1)、(2)、(4)、(5)、(7)、(9)项必须随同验收申请报告送监理机构预审外,其它文件由承建单位整理就绪,在通过监理机构预验收后供验收委员会(小组)查阅。

在工程完工验收进行之前,监理机构应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织及施工进展等);

(2)工程监理综述(包括监理机构、工程程序、工作方法、监理效果等);

(3)工程质量监理过程(包括项目划分,监理过程控制,质量检测、质量事故处理,以及单位、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情况等);

(4)工程进度控制(包括合同工程完成工程量情况,工程完工形象,合同工期目标控制成效,监理过程控制情况);

(5)合同支护进展(包括合同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合同支付总额控制及控制成效);

(6)合同商务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合同索赔、工期延期以及合同争议等情况)。

(7)工程评价意见;

(8)其它需要说明或报告的事项。

6.9.10验收申请报告的审查

监理机构接受承建单位报送的验收申请报告后,对于认为不符合完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承建单位;否则,应按时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限期组织和完成完成工程完工验收。

22

6.9.11验收工作内容

完工验收一般不再复验原始资料,完工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

(3)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4)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5)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6)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定证书。

6.9.12完工后的工程资料移交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其他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文件、岩芯、土样以及应保留或拆除的临建工程项目清单等资料,并按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移交。

6.9.13合同责任

建筑物完建后未通过完工验收正式移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直至完工验收,将完建工程移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通过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工程承建单位未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

承建单位申报进行合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若监理机构确认承建单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建单位原因致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7.1.1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工程移交证书中应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7.1.2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时,监理机构应在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

7.1.3保修期或保修延长期满,承建单位提出保修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在检查承建单位经按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事宜。

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7.2.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7.2.2督促承建单位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建单位未能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雇佣他人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并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若质量缺陷是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建单位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费用付款申请。

7.2.3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移交整编好的工程资料。

7.2.4签发工程项目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7.2.5签发工程最终付款证书。

7.2.6保修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撤离,或将设施移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

2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A.1.总则

(1)工程项目基本概况。工程项目的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条件

与外部环境;工程项目组成及规模、特点;工程项目建设目的。

(2)工程项目主要目标。工程项目总投资及组成、计划工期(包括项目阶段性目标的计划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质量目标。

(3)工程项目组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货人的简况。

(4)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等。

(5)监理主要依据。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以及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等的名称、文号等。

(6)监理组织。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部门设置,部门分工与协作,主要监理人员的配置和岗位职责等。

(7)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8)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制定技术文件审核与审批、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计量与付款签证、会议、施工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工作报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理工作具体方法和制度。

(9)监理人员守则和奖惩制度。

A.2工程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的原则。

(2)质量控制的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明确合同项目各项工作的质量要求和目标。

(3)质量控制的内容。根据监理合同,明确监理机构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

(4)质量控制的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方法,并明确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要点与难点。

(5)明确监理机构所应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

A.3工程进度控制

(1)进度控制的原则。

(2)进度控制的目标。根据工程基本资料,建立进度控制目标体系,明确合同项目进度的控制性目标。

(3)进度控制的内容。根据监理合同,明确监理机构在施工中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容。

(4)进度控制的措施。明确合同项目进度控制程序、控制制度和控制方法。

A.4工程投资控制

(1)投资控制的原则。

(2)投资控制的目标。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建立投资控制体系。

(3)投资控制的内容。依据监理合同,明确投资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任务。

(4)投资控制的措施。明确工程计量方法、程序和工程支付程序以及分析方法;明确监理机构所需制定的工程支付与合同管理制度。

A.5合同管理

(1)变更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2)违约事件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3)索赔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4)担保与保险的审核和查验。

(5)分包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6)争议的调解原则、方法与程序。

(7)清场与撤离的监理工作内容。

A.6协调

(1)明确监理机构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2)明确协调工作的原则与方法。

A.7工程验收与移交。明确监理机构在工程验收与移交中工作的内容。

A.8保修期监理

(1)明确工程保修期的起算、终止和延长的依据和程序。

(2)明确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A.9信息管理

(1)信息管理程序、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2)文档清单及编码系统。

(3)文档管理计算机管理系统。

(4)文件信息流管理系统。

(5)文件资料归档系统。

(6)现场记录的内容、职责和审核。

(7)现场指令、通知、报告内容和程序。

A.10监理设施

(1)制定现场交通、通信、试验、办公、食宿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计划。

(2)制定交通、通信、试验、办公等设施使用的规章制度。

A.11其他根据合同项目需要应包括的内容。

25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B.1总则

(1)编制依据。包括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与图纸、监理规划、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技术说明,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检验等技术资料。

(2)适用范围。写明该监理实施细则适用的项目或专业。

(3)负责该项目或专业工程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4)适用工程范围内使用的全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文号。

(5)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必要条件。

B.2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2)混凝土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B.3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等,具体明确工程质量的质量标准、检验内容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明确质量控制点及旁站监理方案等。

(2)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具体明确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运输、储存管理要求,报验、签认程序,检验内容与标准。

(3)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明确对承包人检测试验室配置与

管理的要求,对检测试验的工作条件、技术条件、试验仪器设备、人员岗位资格与素质、工作程序与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明确监理机构检验的抽样方法或控制点的设置、试验方法、结果分析以及试验报告的管理。

(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点、方法和程序。

(5)工程质量评定程序。根据规程、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等,具体明确质量评定内容与标准,并写明引用文件的名称与章节。

(6)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B.4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进度目标控制体系。该项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阶段目标或里程碑时间,关键节点时间。

(2)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如横道图、柱状图、网络图(单代号、双代号、时标)、

关联图、“S”曲线、“香蕉”图等,应满足合同要求和控制需要。

(3)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明确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计划等)的申报时间、内容、形式、份数等。

(4)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明确进度计划审批的职责分工、要点、时间等。

(5)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明确施工进度监督与检查的职责分工;拟定检查内容(包括形象进度、劳动效率、资源、环境因素等);明确进度偏差分析与预测的方法和手段(如采用的图表、计算机软件等);制定进度报告、进度计划修正与赶工措施的审批程序。

(6)停工与复工。明确停工与复工的程序。

(7)工期索赔。明确控制工期索赔的措施和方法。

B.5投资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投资目标控制体系。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各年的投资使用计划。

(2)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的依据、范围和方法;计量申请与付款申请的内容及应提供的资料;计量与支付的申报、审批程序。

(3)实际投资额的统计与分析。

(4)控制费用索赔的措施和方法。

B.6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监理机构内部的施工安全控制体系。

(2)承包人应建立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3)工程不安全因素分析与预控措施。

(4)环境保护的内容与措施。

B.7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1)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变更处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26

(2)索赔管理。明确索赔处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3)违约管理。明确合同违约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4)工程担保。明确工程担保管理的监理工作的内容。

(5)工程保险。明确工程保险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6)工程分包。明确工程分包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与程序。

(7)争议的解决。明确合同双方争议的调解原则、方法与程序。

(8)清场与撤离。明确承包人清场与撤离的监理工作内容。

B.8信息管理

(1)信息管理体系。包括设置管理人员及职责,制定文档资料管理制度。

(2)编制监理文件格式、目录。制定监理文件分类方法与文件传递程序。

(3)通知与联络。明确监理机构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承包人之间通知与联络的方式与程序。

(4)监理日志。制定监理人员填写监理日志制度,拟定监理日志的格式、内容和管理办法。

(5)监理报告。明确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专题报告的内容和提变时间、

程序。

(6)会议纪要。明确会议纪要记录要点和发放程序。

B.9工程验收与移交程序和内容

(1)明确分部工程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2)明确阶段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3)明确单位工程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4)明确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5)明确工程移交程序与监理工作内容。

B.10其他根据项目或专业需要应包括的内容。

27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图1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图28

29

图3工序交接验收程序30

图4进度控制程序

31

图5投资控制程序32

图6工程计量程序

33

图7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图8费用和工期索赔审批程序

35

图9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程序36

图10工程质量缺陷处理程序

37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D.1验收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等。

D.2监理规划。包括监理制度的建立、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D.3监理过程。包括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和监理过程情况。

D.4监理效果。

(1)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

(2)投资控制监理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

(3)进度控制监理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

(4)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

D.5经验与建议。

D.6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D.7其他应提交的资料和说明事项等。

D.8附件。

(1)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38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E.1监理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特性、合同目标、工程项目组成等。

E.2监理工作综述。包括监理机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监理设备情况等。

E.3监理规划执行、修订情况的总结评价。

E.4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和监理过程情况简述。

E.5对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E.6对投资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E.7对施工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E.8对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E.9经验与建议。

E.10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E.11其他需要说明或报告事项。

E.12其他应提交的资料和说明事项等。

39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系列表格F-1监理管理表及辅助表

F-2承建单位报审表

F-3工程项目验收与评定表

40

监理工作联系单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41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42

施工违规警告通知单

(监字―000号)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抄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2份

43

施工违约通知单

(监字―000号)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抄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2份

44

停工通知单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编号:

4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书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46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报监理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原件一份。

47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注]本表一式两份报监理部,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定后,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各留原件一份48

单位工程开工申请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说明:本表由承建单位报送五份,监理部签署意见后,监理部留一份,返回承建单位四份备查和存档。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表

49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编号:

说明:本表由承建单位报送四份,监理部签署意见后,监理部留一份,返回三份备查和存档。

50

工程项目验收申报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编号:

备查和存档。

51

施工放样报验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编号:

说明:本表由承包单报送四份,监理部签署审核意见后一份,返回四份备查和存档。

52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编号:

5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54

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申报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55

工程(年/月/周)进度计划报审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注]本表由承建单位一式两份填报监理部,经监理部审查后,监理部、承建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含附件)。

56

工程复工申请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报监理部,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定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各留原件一份。

57

工程技术联系单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各留原件一份。

58

工程量签证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59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注]本表由承建单位一式四份填报监理部,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审定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存三份原件(含附件),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含附件)。

60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61

软基及岸坡开挖单元质量评定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2、本表由承建单位报送四份,监理部签署意见后留一份,返回三份备查和存档。

62

地质缺陷处理新增工程量签证单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63

地质及施工缺陷处理联合检验认定表

建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编号:

说明:本表由承建单位报送四份,监理部签署意见后,监理部留一份,返回三份备查和存档。

6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编号:

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供竣工验收备查和存档。

65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承建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编号:

竣工验收资料,并供竣工验收备查和存档。

6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标准

条文说明

批准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67

1总则

1.0.1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度,是国家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度;地质灾害治理也是一种工程行为,但有其突发性、规划较大、特殊性。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的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这些规范已经使用多年,内容丰富、完善,各方的责任划分也较明确,参考价值高。

1.0.5监理单位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参建单位,应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1.0.7以合同管理为中心,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不免除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监理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与技术,以保证项目目标实现。

2术语

2.0.1本条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献给出。

2.0.3目前国家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预防、治理主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布署,省地市县归口于国土资源厅局单位管理。相关水电、交通、治金、矿山等按照相关行业在一定范围进行工程过程中的灾害治理工作。

2.0.8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得到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批准。

2.0.14监理实施细则应体现监理机构对项目专业技术、施工管理、工程目标的要求;当某一项单项工作内容、分部工作开始前,相关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编制完成,并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主要依据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进行,除法规规定的工作内容外,其他事项均应用正式文本明确。

3.1.3监理人员的配置,应随工程阶段的不同,对相关专业及人员数量进行调整;由于配置人员已事先在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关键项目及专业的部分监理人员调离应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与副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事变动,应事先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

3.2监理机构

3.2.2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通过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单位的职责,并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授予相应的权力。

3.3监理人员

3.3.1法规规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证件。

3.3.2本条规定了监理理人员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1.14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合同条件、技术条款、报价的工程量表、招标图纸、施工图纸、投标图纸以及投标书中的其他文件等)。

4.2监理主要工作方法

4.2.1现场记录是现场施工情况最基本的客观记载,也是质量评定、计量支付、索赔处理、合同争议解决等的重要原始记录资料。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完整地对当日各种情况作详细的现场记录。对于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重要工程的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监理人员更应采用照相、摄像等手段予以记录。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资料。

4.2.2指令文件既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处理合同问题的重要依据。

4.2.3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制订站旁监理计划,进一步明确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旁站监理。

4.2.4监理人员应经常有目的地对承建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法施工;

(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和安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4.2.5承建单位的自检包括初检、复检、终检三道程序。监理机构应重点对承建单位试验样品采68

样部位的选择、样品的采取及送达试验室等过程进行跟踪。

4.2.7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建立监理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运用监理协调权限,及时解决施工中各标段之间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之间的,以及工程承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

4.3监理主要工作制度

4.3.1监理机构应建立文件核查、审核或审批的程序,并形成制度。

4.3.2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均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检查和认可。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不允许投入使用,并按要求运离现场,也可降级使用,但仍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和认可。

4.3.5协调会议包括例会、专题会议等,是了解工程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监理机构应明确各类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地点和内容,以及会议纪要的形成与送达程序。会议纪要是会议的原始记录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可以作为指导依据,但涉及合同变更、重大技术方案改变,应在事后补充设计文件、监理指令,作为具备合同效率的正式文件。

4.3.6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如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危及财产和生命等情况,应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制度。一旦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并根据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指示或依据上述制度,指令承建单位采取防护、处理措施,将损失、损伤降低到最小程度。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3配置检验测试设备及测量仪器。主要指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独立配置测试设备,目的是进行抽查和验证试验。

大型混凝土工程,配备的混凝土试验应保证测试项目及测试频度;

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配备满足工程要求的测量设备;

关于土工试验,应根据监理合同及工程需要进行配置。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相关条件的提供,才能保证施工正常开工。监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部分,应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反映。

5.2.2检查开工前承建单位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项目主要再现人替换必须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

(7)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设置。

5.2.4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一般与施工图会审同期进行。对于大型工程,施工图会审期间,设计单位主设人必须到场。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6.1.2开工申报是监理机构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做好资源管理,以及督促承建单位在相应施工项目开工前做好施工准备及晨完成前序工作,进入正常施工状态的重要控制手段。

6.1.3工程项目划分应按照国家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管部位颁发的在关文件和技术规范,结合设计、施工区段划分,经及项目管理和工程检验要求进行。根据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四级划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6.2工程质量控制

6.2.2~6.2.3施工图审查签发及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监理机构以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为依据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避免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失误或不当对工程施工所导致的责任;设计技术交底是交待设计意图,澄清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对施工过程工序控制重要。

6.2.7持证上岗是法规的要求,经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施工,对施工过程安全控制有利,可提高施工工序质量。

6.2.13监理机构可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提供样品、取样劳务或使用承建单位的检测设备等。

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时处理难度较大,事前控制是对避免质量事故有重要作用。

6.2.16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

69

故四类。

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不应将质量缺陷或仍未定性的质量问题随意称为质量事故。

6.3工程进度控制

6.3.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受自然条件的控制,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定期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优化、修改调整,仍是监理机构的工作。

6.3.3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监理机构进行进度控制,检查与协调解决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是较重要的手段。

因赶工可能影响施工成本及施工质量的稳定性,监理工程师应尽量督促承建单位实行均?生产。

发布赶工指令是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监理机构的重要权限,也是督促工程进度按合同文件要求实现的重要手段。如果赶工是基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责任或原因,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对承建单位进行补偿,如果加速施工或赶工的发布,是属于承建单位的责任或原因,并为此导致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发生额外的支付,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有权向承建单位索得合理补偿。

6.4工程投资控制

6.4.3在通常情况下,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委托监理机构监理的是依据工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对工程承建单位进行的合同支付费用。依据合同支付费用是构成工程投资的一部分,监理机构也只对这部分而不是对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承担合同责任。

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时允许的偏差范围是判定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不作为支付计量范围,合同支付计量执行设计净值计量。

6.4.5合同支付签证是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通过工程承建合同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机构的重要监理权限,也是监理机构促进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和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的重要手段。监理机构应将合同支付、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合同目标控制纳入统一的管理系统,通过合同支付签证权限的正确运用,督促承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和推进合同目标的进展。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施工安全监督是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6.5.5防洪渡汛是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责任,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奸商单位进行防洪渡汛监督,并定期检查。

6.5.6施工??境保护监理是否由专人进行,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工程变更单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6.3索赔管理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在合同索赔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独立的判断和分析后处理,在维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利益的同时,也公正地维护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不断推进工程进展。

6.6.6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作为工程项目采购方,对工程实施承担众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既有与工程项目本身相关的,也有起因于承建单位的。因此工程承建合同就工程承建单位对实施的工程、工程设备,以及要求承建单位对其拥有和负责的主要施工设备与设施的保险事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时,监理单位应协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经自身的名义或按承建合同规定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联合名义投保,或要求承建单位按照工程建设中价格投保。

6.6.7专业分包与指定分包均必须合乎国家法规规定。工程承建合同应对分包商的接受、管理,以及分包商的合同支付等均应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6.7工程信息管理

工程信息是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和监理工作的重要产品。在工程承建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无权变更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与合同责任,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监理文件也不作为承建合同文件的补充和组成文件。

监理档案是工程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的记录,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单位在做好自身档案管理的同时,还应通过检查、监督等手段督促承???单位做好施工档案管理工作,经便在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完整地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移交。

6.8监理协调

6.8.1监理单位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委托作为工程承建合同管理者,同时也是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通过合同文件约定的合同关系协调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遵循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的立约本意,按照工程承建合同的规定,及时协调双方关系,在充分掌握事实与尊重双方意愿充分协调的基础上,谨慎面公正地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做出判定和分配。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依据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授予的权限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监70

理协调(包括定期协调、专项协调和分级协调)制度,明确监理协调的程序、方式、内容和合同责任。

6.8.4合同目标协调是监理机构经常性的工作。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推进工程进展。

6.8.5协调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主要内容:

(1)介绍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监理机构、承建单位各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介绍主要设计代表人员;

(2)澄清各方组织情况,包括各方组织机构、主要人员等;

(3)检查承建单位组织进场情况,包括履约保证金、保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人员进场、材料供应、风水电、道路、施工用地等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4)检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履约情况,包括资金准备,图纸供应和施工场地移交情况;

(5)检查监理机构工作情况:施工图的提交、测量控制基准情况及有关监理程序和规定的说明。

(6)检查为监理机构提供的办公条件;

(7)经与会者讨论,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结论,形??会议纪要会后转发各方。

6.8.6协调会议纪要要在充分反映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基于监理机构的判断,并以监理机构的名义发送各方。执行方对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持异议时,可在下次例会提出,也可以向监理机构发文提出保留意见。

对于重要文件,应转发相关单位会签;对于涉及合同变更,超越合同范围或超越监理授权范围外的决定事项,应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代表主持,并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名义发出。

6.9工程验收与移交

合同工程验收,主要指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并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对已实施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合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签证的一项工作。与项目投入运行作出批准不同。

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7.1.2工程保修期满由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若需要延长,监理机构应协助工程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完善相关事宜。

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7.2.1保修期的尾工项目施工开工、检验、计量、验收均与施工期相同。

7.2.2当承建单位不能进行或拒绝进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时,监理机构可建议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雇佣他人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并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完成与所选择的单位的缺陷修补协议。

71

篇3:工程监理岗位职责与要求

工程监理是施工现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是公司第一线的形象大师。

工程监理在工程部直

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岗位职责与要求:

一、

岗位职责

1、组织有关人员审查图纸,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计

划和材料计划等,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

2、贯彻实施公司质量方针与目标,负责对所承担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指导,把好工程技术质量关。

3、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的评定,工程项目的检验,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

对工程项目质量与进度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主持对工程质量的定期检查、评议和整改,

并督促施工人员作好质量问题的记录。

4、负责施工材料的合理使用,采取措施,降低施工成本,杜绝浪费。

5、负责开展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不断改正工艺,搞

好技术创新,当好排头兵。

6、负责对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的检查与执行,促进现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7、贯彻执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有关规定和制度,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8、监理做到每个工地工程款应及时到位,没到到位停下其施工,查明原因经公司同

意方可施工,完工后及时结算,做好工人结算单,上交工程部审批,及时与工人结算。

9、监理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按每个工程的工程款10%预留,预留满3000元止。保

质金离开公司一年后返还。

10、公司是按轮分单的方法排列每位监理,

以三个单为基数:

(又考虑监理的能力和特

殊单及回头单,业主指定单外)如监理没有履行职责业主要求更换监理的,原监理不再享

有本工程一切利润和提成。必须向工程部移交材料清单,测量的数据及细节问题,看情况

大小可考虑前期生活费,超出部份在其本人及其他工地结算或在保质金内扣除。

二、履行职责应具备的知识水平

1、掌握制定多种合同的基本知识,包括施工工人合同、租用设备、分包工程合同等。

2、能看懂装饰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大样图、节点图、效果图、丈量尺寸和计算。

3、了解房屋的结构,装饰验收方法,质量标准的施工规范。

4、掌握工程管理的知识,公共关系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实施

操作能力及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5、能妥善处理日常和突发的各种事务,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三、履行职责其本要求

1、品德端正,职业道德好,对公司忠诚。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不计得失,吃苦耐劳。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达到岗位要求。

5、所承担的工地,做到施工人员有组织,有材料,工期有计划,施工要求有安排,

保障措施有落实,上缴利率有指标,工程质量有标准。

6、要为公司分忧,正确处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公司与工人的关系,公司与外单位

和周边人群的关系;自己同公司的关系、自己与工人的关系、工人与业主的关系。以公平

公正的态度,灵活多变而不失原则的手段,解决矛盾,处理问题,做到有矛盾不上交,把

投诉率降到最低的限度。

7、真正作到“做装修=做朋友”,与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工程款如数到位,“回头客”

接连不断。

8、单单工地是样板,个个工程质量优,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9、做诚实的人,赚诚实钱,以良好行为带动和影响其他员工。

10、关心爱护工人,保证工人多赚钱,赚好钱,充分调动工人积极性,自觉性,主观

能动性,与公司多度保持一致。

工程监理施工流程

<一>

施工前期须知

1、仔细查看图纸,看好预算单、施工图和效果图预算单是否一致。

2、查看原房墙体是否有裂缝,墙面平整度是否差距太大,原物业防水是否到位,如

有问题及时与业主沟通。

3、保护好入户门,公司各种形象牌合理挂好,工程日记、灭火器、拖把线配套齐全。

<二>

施工安排

1、对照图纸:

(施工要求:打墙,不能打‘神仙墙’)。

2、计量好工地需用的水泥、砂、砖等材料。

3、修补:

(施工要求:修补好打墙边、门洞)。

4、根据设计师和业主意图算好所需瓷砖数量并记录在采购清单上,交给业主自行采

购,须约定好日期,送达工地,业主的材料进场一定要清点、验收并记录。

5、做好施工计划。

<三>水电工

1、确认好水、电路线图(戴好工牌,携带好工具如:粉笔、卷尺等)

,按预约时间准

时到达开工地点。

2、监理、设计师、业主、施工人员根据图纸要求及实际现场定好各开关插座、灯具、

洁具位置。

3、按照现场的定位、水电的走向,合理计算好所需材料,上报工程部审批。

(必须按

施工合同上注明的品牌采购所需材料,第一次按80%至90%采购,不够再补充;材料送达

工地经业主认可、签字方可施工)。

4、开槽:

(施工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其宽度与深度以完全放水管、线管低于墙面、地面5mm

为准,垂直,必须使用切割机)。

5、

布管、布线:

(施工要求:水管给水主管用25管,分管用20管;排水、厨房、卫生间能用75管必须用75管;电强、弱之间要有一定的间隔;线管直接必须用胶水固定;

厨房、卫生间必须是活线;插座与插座之间做活线,大厅房间要求美观)。

6、水电检测:

(施工要求:水管完工,检查完后进行试压,试压6-8公升)。

7、画好施工图:

(要求:按照实际水电的走向画好图,上交工程部备案)

8、验收:

(公司、业主验收后做好书面记录;测量好数量,包括弱电线,业主签字,

上交工程部)。

9、封槽:

(施工要求:平整)。

<四>泥工

1、打好水平线。

2、包水管、砌墙、找平:

(施工要求:挂线、包水管、砌墙要垂直;找平要平整)。

3、做防水、试水:(施工要求:墙面不低于1.8m,墙面与地面四周地角要做好,不

能有蜂窗眼,待干后试验,放水浸泡24小时)。

4、铺贴瓷砖、门槛石:(施工要求:铺砖一定无空鼓;角度阴阳角一定保持90度,

无错缝;地面放好斜坡,不能出现积水现象;拼接处必须放在隐蔽角落,地漏四周切角)。

5、验收:(按公司质量验收标准)

<五>木工

2、打水平线:

(对照图纸,根据实际现场确定工程方位)。

3、材料计算:

(对照预算表上的材料要求,不得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一次大部分,

一次补充,三次线条;施工过程需节约用料;申报工程部审批,材料必须由业主认可)。

4、天花:

(施工要求:转角必须用整板,直接处用大芯板12-15公分,上胶拉稳木方边方上方,每80cm-100m一颗拉爆)。

5、柜、门、门套:

(施工要求:柜包门套必须做好防潮工作,所有面板进行挑选,保

证面板颜色和花纹一致;柜面板连接一定要放在隐蔽处,接头要美观,收边用砂纸打磨,

线条与面板颜色差距不能太大)。

6、监理开好业主自行购件清单:

(没有报单的五金件、灯具等;提前交给业主,以免延误工期)。

<六>油漆工

1、确定好墙面木制作采用的颜色:

(施工要求:先做好小样,由业主认可后方可施工。

2、材料计算:

(数量、品牌,业主认可)。

3、墙面:

(施工要求:平整,阴阳角平等垂直;站在离墙1m处必须看不见刷痕、挂流、砂纸印)。

4、木制作:

(施工要求:钉眼腻子颜色差别不能太大,油漆表面不能有颗粒和油漆漆膜不够)。

<七>监理职责

必须按时坚持到岗,注意工地质量,安排好施工进度;收集周边潜在客户的信息;要求工

地清洁卫生、工程垃圾必须及时清扫和清运;要节约施工用水用电,下班时要及时关闭电源、

水闸和门窗。

注:上述各项望监理认真领会,让每个工地成为样板工程,做一个优秀的美星公司监理,让

公司和每个业主放心。如没有按照上述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将处于50-2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