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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园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2024-07-31 阅读 5925

扬州路第一小学校园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校园内的自行车,实行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车持有者必须

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

个人用品。

3、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

人。

4、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

为偷窃论处。

5、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总务处协同查处。

篇2: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规定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管理,门卫负责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上下班路途在十公里以外和在公司住宿的内部员工使用。特殊情况须报告当班领导,由当班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自行车不得停于此处,应退回到指定的停车场地,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早08:00分至当日下午17:00分,共9小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员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门卫负责充电处合闸、拉闸、充电员工登记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首航科学技术开发公司通州分部

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篇3: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港区路口通行安全细则

第一条为教育引导员工进一步增强港区路口通行安全意识,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特提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港区路口通行安全要求。

第二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过港区路口存在的主要危险

1、本条款中的“车辆”是指除摩托车之外的机动车。

2、由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具有轻便灵活、稳定性相对较差等特点,一旦车速过快,紧急情况下驾驶人员处置不当,极易发生驾乘人员伤亡事故。

3、由于车辆自身构造原因,客观上存在视线盲区,车辆驾驶员在行驶中不能完全观察到车辆两侧的情况。一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入视线盲区,可能会危及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车辆倒车、借道、转弯、并线以及通过路口时,这种危险性更大。

4、车辆在转弯时因前后轮的行进轨迹不同,会出现内轮差。如果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不警惕内轮差的影响,往往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在行车中常常发生错觉,以为车辆驾驶人员应该看到自己,而没有警觉,一旦闯入车辆的内轮差,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5、通过十字路口、T型路口、铁路道口、货场出入口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一旦观察不周,盲目通行,极有可能发生碰撞事故。

6、车辆驾驶人员疲劳驾车、带情绪驾车或在开车过程中与人谈聊、吃零食等违章行为,都会形成人为视线盲区,给摩托车、电动车行车安全带来很大危险,特别是在车辆超车、转弯时危险性更大。

7、受雨、雪、雾、大风扬尘天气以及夜间视线不良等因素影响,必然会增加路口通行的危险性。

8、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通过路口时精力不集中,存在侥幸心理,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行驶、与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9、风雨天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穿着的雨衣雨帽和佩戴的安全头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动作、听力和视觉。

第三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港区路口通行安全要求

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要认真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港区限速规定,靠道路右侧谨慎行车。要始终保持集中精力,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驾驶摩托车应持有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杜绝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超速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违章驾驶行为。

3、严禁路口超车,与同向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4、过路口时,要提前减速观察路口周边方向的车辆,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通行,必要时将车停在路口之外的安全位置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特别在直行通过路口时,必须事先观察确认同向行驶的左侧车辆是否会右拐弯,必要情况下先停车观察后再通过。

5、遇有路口停车观察等候时,不得紧靠车辆后方停车,以防溜车或车辆驾驶员误操作造成后方人员伤害。

6、过铁路道口时,必须服从道口看守人员的管理。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保通行安全。

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闪亮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栏杆以外;没有设置栏杆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不得穿越栏杆或强行通过;车辆放行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

7、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接听手机和使用耳机听音乐;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准带人行驶、逆向行驶。

8、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特别要注意后方车辆,提前开启转向灯进入转弯车道,不准突然猛拐。

9、右转弯时,开启右转向灯,提前靠右行驶。

10、左转弯时,开启左转向灯,并让对向直行的车辆先行。

11、横过道路时,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是否有过往车辆,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不得在直行车辆的前方强行横过道路,不得在路口斜过道路。

12、加强交通工具的日常检查保养,保证车况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四条员工骑自行车和徒步过路口时,要充分认识到路口存在的风险,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通过。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特别要教育引导员工时刻警惕港区路口通行存在的危险因素,严格落实路口通行安全要求,自觉形成良好的路口安全通行习惯,杜绝违章,防范事故,确保港区路口通行安全。

第六条本要求由安全生产处负责解释。原《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港区路口通行安全要求》(LSG/QG04-003-201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