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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科研制度

2024-07-31 阅读 9503

小学教育科研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科研兴师”战略管理,实现我校教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成立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教科室主任等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领导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并督促和指导规划落实;围绕实验研究进行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督办落实;主持重大课题申报、审定和鉴定;筹划科研经费,保证实验条件,对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成绩卓著者报请学校或上级予以奖励等。

第三条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宁要真实的遗憾,不要虚假的完美,追求理论的高度与实践力度的统一,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教师教育教学实践密切相关与当前教育改革密切相关的实践问题,为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所确立的校级及其以上的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课题的内容和申报人

每五条为与区、市、省级项目吻合,校级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9月上旬前组织。

第六条凡向区、市、省级科研室申报的研究课题未被立项的,作为校级课题进行研究。

第七条课题内容应属于普通基础教育范畴,着重研究本校教育过程中遇见的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本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申报人应为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即该课题的实际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工作,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凡向区级以上科研室申报的研究课题必须由申报人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经教科室组织专家领导从选题方向、与主课题研究价值、方案制订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上送。

课题的过程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教科室要加强对教师教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两端管理”(即年初写计划,年终写总结)行为,并对各教师教科研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学期工作计划,严格执行《申报表》中制定的计划,接受督促检查,应依据阶段性实施计划向教科室汇报进度;教科研室记录结果,作为教师科研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或推迟计划实施,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经校或上级教科研室批准,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课题的时限一般为1年,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者,允许承担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延缓期,在延缓期满未完成者,将中止其承担的课题。

第十四条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可以享受学习培训的待遇,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依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教科室审核,报校长室批准。

课题结题鉴定制度

第十五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鉴定的评价,是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申报的各级立项课题,必须规范结题。

第十六条课题组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做好材料的汇总、分析和整理工作,认真撰写课题研究报告(主件),并认真选编好课题研究相关的科研论文集、教案集、专著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制作的软件(附件)。

第十七条课题鉴定一般采用专家领导评议方式,包括现场评议或书面评议。鉴定组专家由课题组与教科室共同确定。

成果处理制度

教科室要特别重视对教育科研成果的处理。

校级教育科研成果评选标准:

先进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研究结论具有突破性;研究水平在地区同类研究中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科学性。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及教育统计测量手段;立论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

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祥实,依据充分,论证严密,逻辑清晰。

价值。能揭示主课题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实用有效的教改方法和技术措施。

教育科研成果评选程序:

课题组向教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课题研究成果资料(课题研究报告、结题鉴定书)。

教科室组织专家、领导,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经过鉴定评价,获将的、证明有推广价值的科研成果,将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在学校内予以大面积交流、推广和应用,或向市、省级推荐评奖。

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是为了满足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基本要求而设置的一种经常性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学校保证教育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书刊设备及必要的会议、差旅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学校教科室对校级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可根据范围的大小实行一次性核发或实行实报实销,并对研究经费的使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是我校教育科研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又是我校教育科研管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二条课题组要明确资料职责,加强教科研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利用,发挥科研档案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教科研档案主要包括:课题档案、管理档案、综合档案和成果档案等四大类。

第二十四条课题档案:《课题审定书》;课题研究方案及论证材料;课题研究计划及情报资料;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有关主要原始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及数据处理材料等;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管理档案:年度计划和总结;工作职责;有关制度;课题研究成员资料;教科研方法学习、教育理论学习的文件材料;各种记载。

第二十六条成果档案:成果鉴定评价、验收及成果奖励的有关材料;成果推广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实验课题教案集;科研论文集及获奖证书。

篇2:家长学校教科研工作制度

1、在校长领导下,学校成立教科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家长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2、教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家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教科研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每学期作出总结。

3、教科研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教科研工作会议,密切配合当前的家庭教育教学工作,以研究促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中搞研究。

4、教科研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家长学校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科研课题的实施,中期评估及结题工作,对教科研课题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和指导,不断总结教科研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家庭教育的教科研水平,推动家长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5、教科研领导小组负责教科研竞赛活动,组织教师或家长参加科研论文的竞赛与评比,以及其他教科研活动。

6、要求每位教师每学期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写出一篇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教科研课题实验报告。

7、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对教师进行家庭教育教科研工作培训,定期推荐或印发教科研学习材料,检查教师的学习笔记。

8、家长学校教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教育教科研成果的登记、评定,并给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篇3:H中心小学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推动我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科研水平的大幅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科研成果的界定:

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

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

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方面的论文。

4、在县以上教育部门或有关科室组织的交流,研讨会上进行的经验交流、举行的公开课。

5、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的教师及辅导教师;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学生学科竞赛、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辅导教师、教师地本功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参赛教师。

6、在县级以上组织的教学论文、优质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论文、教案、教具、课件。

第三条:教师必须主动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交教科室,不及时上交者视为放弃教科研成果奖申请权,不再为其入档、计奖。

奖励标准:

第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在国家、省、市、区级推广,分别奖励课题组1000元、500元、300元、150元。

第五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按120元、80元;80元、50元;50元、20元;20元、10元奖励首位作者。一件作品多次奖励,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六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说课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400元、2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50

元、20元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经验介绍及公开课按国家、省、市、区级分别奖励400元、200元、100、50元。

第八条: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省、市、区一、二等奖,按800元、500元;500元、300元;300元、200元;200元、100元奖励辅导教师。

第九条:本制度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学校教科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