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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生态环境优化工作方案

2024-08-01 阅读 2424

为了加快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落实新农村建设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创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活动,推动我乡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我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有利条件。

二、主要目标

到年,力争我乡建成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改变粗放型农业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农村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逐步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置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二是严格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地。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有污染的项目;三是搞好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四是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防止林木、农田的人为破坏;五是加强对环境,特别是各类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对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仪器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生态环境警示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环境道德教育,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积极行动,自觉参与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制度规划,分步实施。在对本乡辖区内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国家、省、市、县考核标准,制定我乡---年环境保护规划,并按规划逐步实施。

三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切实搞好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乡上成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村(场)、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各项协调工作。同时,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理,共同推动创建工作的蓬勃开展。

篇2: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战略目标

(一)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

高举*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为指导,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以北京市生态环境规划为依据,以科技为先导,以法律法规为保障,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坚持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治理与防护相结合,紧紧围绕水土流失、风沙危害、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重点问题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分区推进,促进我区生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为构筑首都第三道绿色生态屏障做出贡献。

(二)生态环境建设遵循的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节约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同步增长。

2、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处理好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北京与房山以及不同建设部门间的关系,优先安排生态环境脆弱区的水资源保护、天然林保护和防风固沙等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3、坚持生态环境建设的系统原则。在系统论的指导下,从永定河流域生态环境整治的大局出发,以生态环境建设区划为基础,以重点工程为骨干,通过实施重点整治工程,建立山区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平原治沙与生态农业和城市绿化美化相协调的生态环境体系,实现全区生态环境的整体优化。

4、突出科技创新的原则。从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三高”原则出发,瞄准国内外生态环境建设的先进水平,充分利用首都的人才优势,加强房山区的国内国际交流,借鉴国内外生态环境整治的先进经验,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建设生态环境整治的精品示范工程。

5、景观生态多样性原则。针对房山区自然环境优美、旅游景点众多的特点,生态环境建设应遵循景观生态多样性的原则,不仅要体现生态功能,而且要构建合理的景观空间格局。

6、治理、建设、保护并重的原则。以保护水资源、森林资源和农田环境为目标,以造林绿化、建设绿色屏障为核心,生物、工程、农业措施相结合,治理、建设、保护并重,在重点治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的基础上,全面整治房山区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全区生态环境的根本好转。

7、坚持生态环境整治与加速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房山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坚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开发、农民增收、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力求将房山区建成环境优美、城镇居民、农民富足和社会稳定的新郊区。

(三)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目标

房山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总目标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统筹安排,围绕建设国际现代化大都市环境建设的总任务,积极组织全区人民,运用政策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形成完善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旅游观光风景林、农田防护林的森林防护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网络系统,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全面治理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得到控制,有效遏制风沙、山洪、泥石流的发生,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城镇地区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烟尘排放及固体废弃物的治理达到国家标准,主要城镇地区实现园林化。确保房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到2030年,房山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

1、近期目标(*―~)

到~年,基本控制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水源保护区水质得到改善和提高。主要奋斗目标是: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增加林地面积14967.68公顷,其中人工造林增加林地面积8301.08公顷,封山育林增加林地面积5333.3公顷,飞播造林增加林地面积1333.3公顷,更新、新植改造林带280公里,基本农田区全部实现林网化,林网完好率达到95%以上。治理沙荒地1333.3公顷,部分森林得到有效的抚育;自然保护区增加666.7公顷,林木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干鲜果品产量达到7500万公斤,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防治率达到9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病虫检测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城镇绿地面积由883公顷增加到1033公顷,绿化覆盖率由40.1%增加到42%,人均公共绿地由9.0平方米增加到15平方米,绿地率为36.7%,新增城市隔离片林133公顷,拆房建绿增加绿地9公顷。集中力量治理22个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示范小流域,治理标准达到全国“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验收标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治理,使房山区山区的土壤侵蚀模数由规划治理前的950吨/平方公里.年减少到250吨/平方公里.年。

通过修建各种工程措施,使得水土流失治理区(小流域)的缓洪拦沙效果达到70%以上,主要建筑物防洪标准达到可抵御20年一遇4小时暴雨,一般设施防洪标准达到可抵御*年一遇24小时暴雨,80%以上的治理面积达到部颁标准,泥石流得到基本控制。

发展平原节水灌溉面积3333.3公顷,挖排水沟20公里;发展山区6666.7公顷山区散生果树和山地农田果园配套节水灌溉设备;年处理猪鸡粪便理能力达到50%,加工有机肥能力达到30%。

针对房山区山区水资源紧缺的问题,力争用五年时间,逐步实现集中供水,重点解决贫困地区人生活用水问题。首先在南窖乡、大安山乡、十渡镇、长沟镇搞试点,然后在山区其它乡镇推行,达到山区全部实现集中供水的目标。

2、中期目标(~―*)

新增林地8333.3公顷,林木覆盖率达到55%以上。新植、更新林带400公里,建成适应可持续发展的农田防护林网体系。风沙危害

得到彻底治理;自然保护区增加林地666.7公顷;水源涵养林体系基本建成;干鲜果总产量达到1亿公斤。林业总产值达到3.6亿元。巩固和完善近期治理成果,继续治理14个小流域,使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39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得到彻底治理,区内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山区、丘陵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做到水土保持方案率和审批率达100%。山洪泥石流得到综合防治,地表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或二级水体标准;发展山区集雨工程,推广山区节水灌溉技术,积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充分利用房山区优美生态环境发展无公害农、林业,实现城市建设、社会经济与水土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新增园林绿地面积343.8公顷,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50%,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5平方米,绿地率为42%。

农业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大力推广生物及物理防治并虫、草害的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粮菜果有机肥施用率达到50~70%。在平原农业区,无公害绿色粮菜果面积达到13333.3公顷。在处理好猪鸡粪便的同时增加牛羊等粪便的处理,达到100%,加工有机肥能力达到80%。再配套6666.7公顷节水灌溉设备;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333.3公顷,挖排水沟10公里。

搞好生态型城镇建设。为把房山建设成生态优美的区域,争取在规划的七年时间里,把自然环境较优越的十渡、张坊、蒲洼、霞云岭四个乡镇建成生态型城镇,并搞好20个生态型试点村的建设。

3、远期目标(*―2030)

实现林种、树种结构布局合理、林分稳定的生态系统。林木覆盖率达70%以上;城镇绿化实现树种、种群结构布局合理,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5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70%以上;在抓好街道、居住区、公共场所、城镇片林绿化的同时,通过拆房建绿、破墙透绿、见缝插绿、屋顶花园、垂直绿化等措施,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使北京西南部生态屏障向多层次、高质量、体系化方向发展。水土流失、山洪、泥石流得到有效控制,水土保持措施保证率达90%以上。

建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生态型农业生产发展体系。生态区域内无公害绿色粮菜面积率达到70~100%,农作物全部实行平衡施肥和施用有机肥,确保全区土壤和水源无污染并达到国际标准。农作物以生物、物理技术综合防治为主,减少农药使用量50~60%;粪便处理和加工有机肥100%。推广旱作农业6666.7公顷,建示范田13333.3公顷;水利排灌标准化、农作技术规范化、免耕覆盖、两茬秸杆还田率达到100%。

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预测和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区的生态环境有效、快速的监测与管理。

篇3: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

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

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管网收集系统建设等;

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

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

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

8、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

3、申报项目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

4、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

5、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6、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第六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1、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

2、申请生态专项资金,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

3、申请生态专项资金截止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审批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原则,结合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市生态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奖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

1、创建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奖励30万元;创建为国家级生态村的,奖励15万元。

2、创建为省级生态乡镇的,奖励20万元;创建为省级生态村的,奖励10万元。

3、创建为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励10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生态村的,奖励5万元。

4、创建为上虞市级生态村的,奖励1万元。

5、创建为国家级“绿色”社区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社区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社区的,奖励1万元。

6、创建为省级“绿色”医院的,奖励3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医院的,奖励1万元。

7、创建为国家级“绿色”学校的,奖励5万元;省级“绿色”学校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学校的,奖励1万元。

8、创建为省级“绿色”饭店的,奖励2万元;创建为绍兴市级“绿色”饭店的,奖励1万元。

9、创建为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的,奖励2万元。

10、创建为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每个奖励15万元(对创建合格水源保护区投资较大的,按照投资总额的50%予以奖励)。已完成创建的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按《合格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基本标准》进行年度考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每个奖励5万元。

11、创建为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的,奖励8万元;

12、工业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工业企业通过环境标志产品首次认证的,奖励2万元。

13、乡镇(街道)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每家奖励50万元,集镇生活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奖励20万元。

14、其他项目奖励的具体额度根据投资规模、生态社会效益等确定。

第九条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根据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项目和额度。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生态专项资金有节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1、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2、项目投资主体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生态办、市财政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4、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收回生态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生态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