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解读《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解读《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4-08-01 阅读 9048

经过为期两年的调查、修改、整理,天津历史上首部关于园林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日前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宣告出台,将于20**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此外,与该《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正在制定中。10月中旬,天津还将开展《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宣传周活动。

近几年,天津城市绿化建设发展迅猛。20**年底,天津将建成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绿化指标要求;用3年时间,到20**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再用3年时间,到20**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建成生态效益好,人居环境佳的绿色天津。随着建设速度的加快,天津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就显得滞后了。这部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建设的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开工前应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能擅自改变、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城市树木不得擅自迁移等多方面,做出了崭新的法律规定,这将有效地保障天津绿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采访中,该《条例》的起草人之一----市园林局法规处的王中山向记者阐述了新《条例》中的4大亮点。

亮点一:工程建设要交“绿化保证金”

《条例》起草前,王中山和处室的同事奔波于全国各地“取经”,希望能够吸收借鉴外省市在城市绿化方面成功的经验。在上海调研时,当地《绿化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引起了王中山的极大兴趣。当地园林部门的负责人告诉王中山,《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于20**年10月10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其中增加了“保证金”一项。此前,上海由于城市建设发展快,根本没有地方搞绿化,不得不浪费大量资金拆楼绿化,有的地方拆迁绿化费用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

既有前车之鉴,又是绿化良策,“保证金”一项被列入《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建设保证金。王中山解释说,条例要求,绿地面积不能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规划的绿地面积缴纳全额绿化保证金。如果不按期完成绿化工程,城市绿化部门将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从下月15日开始,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证”时,也要经过园林部门的批准。

亮点二:城市绿化纳入天津总体规划

草地、绿树、花坛、园林小品等,都属于城市绿地,没有绿地系统的城市,就不会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不适于人居住的城市。新《条例》实施后,适用范围扩大了,城市绿化已不单单是园林部门的“指标”。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列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列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区县也要编制本区县的绿地规划。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过去绿化规划审批后又私自改动的做法,将是违法行为了。

新条例指出,今后天津中环线以内的新建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中环线以外的不能低于40%;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能低于35%;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能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绿地率不能低于30%;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能低于45%;为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面积不能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的,必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变后的绿化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重新确定。

亮点三:私伐树木必受严惩

近几年,由于人们对城市绿化不够重视,曾发生过多起毁绿事件。20**年6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附近260余株白蜡树遭灭顶之灾被拦腰斩断。责任单位--天津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竟称:砍树是为拓宽马路,这是市重点工程,没办法;20**年7月4日,宁河县幸福小区的129棵白蜡、、等大树被砍伐,经济损失近70万元。……

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树木赔偿费的10倍缴纳补偿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补栽树木。条例还特别规定,市重点工程或者跨区、县的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也必须审批;先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市城市绿化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迁移或砍伐树木。

新条例明确规定,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00株以上,或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须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1株以上、不足100株,或单株胸径20厘米以上,或占用单位附属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10株以下或占用附属绿地不足100平方米的,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亮点四:古树名木有了“护身符”

据天津市园林绿化研究所古树学者陈晓奎介绍,天津现已发现并登录进《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名录》的古树名木有720余株,在近两年对100多株古树名木的调查中,已发现其中50%以上的树木都亟待保护。陈晓奎说,与古建筑不同的是,古树名木是能产生生态效益的活文物,是我国古代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的一部分。这些古树名木有的蕴涵着丰富的传说和典故,有的记载着古代的重要历史事件,古树对于研究古代历史、气象、古园林史等都有很高的价值。而古树是难以像古建筑那样能用砖瓦漆料复制或修旧如旧的。也正因此,古树名木更具有突出的惟一性、不可再生性,更需要关注和保护。

为此,新《条例》特别加大对百年以上古树以及珍贵稀有的名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奇异大树等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新《条例》专设条款规定,百年以上的树木、树种珍贵稀有、树型奇特罕见、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本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对全市所有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为每一棵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并要悬挂“牌匾”,设置标志,此外还要确定保护等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每棵树的养护管理技术规程,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今后,只要列为古树名木系列的树木,一律禁止砍伐。

篇2:城市生活随感绿化在规划中消失了

今天早上四点,我起来跑步,刚跑到外环的大道上,就看到好多大货车在那里装运树苗,东海又要扩建海陵路的宽度,所以这些树苗,都被连根拨起,棵棵“无精打采”。它们就跟“家离魄散一样,流着眼泪。”环卫工人几个一组,将它们重重得摔在卡车上,这么热的天,还能有存活的几率吗?近年来,东海只要扩建老城区,首要任务就是破坏绿化,那么多的古树,长得是那样的蓬蓬勃勃,就这样,一夜之间消失了,真是可惜。也只有在东海才能看到这样的情景,他们一点都不懂得珍惜,就知道规划。规划的格局,就是路宽了,路两天的绿化全都消失了。记得我家扬州的客户说过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每次来东海,不是修路就是建桥,拆的与建的变化不是很大,东海铺路的速度绝对的让人震撼。很少看到东海漂亮的绿化带,即使看到,也是短暂的,这就是与我们扬州最大的差距。真的如此。扬州的好多古树,在我们这里几乎没有,我们这儿都是进口的新品种,还有着洋名字,时尚的很,而且非常的娇气。东海的西双湖开发的很好,但是游人来了以后,总感觉缺点什么,绿化的面积还比不上徐州的云龙湖。游人走在西双湖大堤上,总感觉大太阳烘烤,没有丝毫的凉意。也许是因为徐州的美丽,都被云龙湖占据了。徐州自古就是兵家必争之地,风景秀丽,人杰地灵,被称作“千古龙飞地,一代帝王乡”。云龙湖就像是徐州灵秀的眼睛,水波荡漾,吸引了人们的目光。蜿蜒起伏的云龙山静静的卧在云龙湖旁,恰似一条巨龙日夜守护着它。夏天的云龙湖,满眼都是青翠的绿色。浓绿的树、淡绿的水、碧绿的荷叶,真是让人赏心悦目。荷叶们一片连着一片,你挨着我,我挤着你,一朵朵娇艳的荷花从缝隙里伸出来,高高地昂起头,粉红的似云霞,洁白像美玉,迎着风翩翩起舞,满池的荷叶又好像是飞扬的舞裙,好看极了。正是这样一张张精彩的画面,才吸引了游人的眼帘,所以来云龙湖的游客远远胜过西双湖。我们的家乡东海,完全可以打造成一颗明珠?因为我们素有“水晶之都”的美称,但是由于一切的规划还没有完善,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都是不完美的画面?期待东海有一天也能变得光彩夺目!

篇3:解读《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每个城市都要做好绿化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已于20**年6月27日由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从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对《条例》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条例》基本概况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以《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我市多年来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借鉴郑州、南京等其他地市立法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固化,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条例》提出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体制和机制,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可作性。

二、《条例》修订背景

《条例》自1996年3月颁布施行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组织实施,不断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绿化的发展使城市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截至20**年我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47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7.9%,绿地率32.9%,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市绿化体系。近年来,洛阳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最佳宜居地”,大力实施生态先行战略,着重强化生态意识,努力建设生态城市。城市绿化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的主动性和参与的程度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生态资源破坏和生活环境恶化所形成的外部约束力形成了较强的“倒逼”机制。党的*大和*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美丽中国,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党的*届四中全会专题聚焦“依法治国”,法治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在城市绿化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有关制度,以科学规划、健康发展和生态保护为原则抓好城市配套绿化建设,做到依法建绿、依法护绿、依法兴绿。原有《条例》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城市建设要求和发展步伐,难以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亟待修订:

(一)国家新政策、规定及绿化行业标准规范的修订,要求《条例》须随之修订。

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变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国务院、国家住建部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出台了许多新政策、新规定、新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一些绿化指标的调整和一些概念的重新界定,为城市绿化制定了新的理念和目标。因此,《条例》应适应新形势、新标准、新要求,否则,将导致我市绿化指标、标准的落后和绿化统计与国家不一致。

(二)巩固和保护绿化建设成果,强化全民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在当前绿化发展形势下,积极发展“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绿化建设模式,同时完善绿化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事项等公示制度来引入社会监督,营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人人动手、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植绿、爱绿、护绿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为,通过公众力量的加入扩大了绿化保护的力度和广度,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保证绿化建设的合理性和依法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

(三)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城市土地的升值与绿化投入成本的增加,目前园林绿化发展中还存在着随意改变规划绿地、侵占建成绿地、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缩水等问题,修订《条例》中相关经济条款成为必需,否则不足以体现法律处罚的严肃性与威慑力,不足以体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四)提高城市绿化品位与质量,规范绿化行业发展。以法律手段保障城市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以至管护的各个环节,做到有审批、有资质、有监督、有验收,使城市绿化的各项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三、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

1.解决原《条例》与国家新政策、行业新标准、规范不相适应的问题。20**年-20**年,国务院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公布多批关于行政审批的新规定,《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对全国城市绿地分类进行统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修订)对项目绿化建设具体内容和指标都有新的明确规定。

2.解决城市绿化规划、审批、建设的保障问题。如随意改变规划绿地,绿化延误、易地绿化、绿化面积不足如何保证和解决等问题。参照《北京市绿化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在新《条例》中明确规定绿地系统规划的公开征求意见和人大备案等程序,严格执行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对新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指标留足配套绿化用地和不能按规定标准建设时的就近补建或者异地代建。

3.解决城市绿化建设质量的保障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品位与质量,维持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绿化建设从规划设计、施工以至管护的各个环节,做到有资质、有验收、有监督,使城市绿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

4.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的执法主体,解决有关部门越权执法的问题。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权限范围与法律责任,真正保证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交叉执法,保证城市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5.解决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及经费保障问题。对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明确规定管理单位职责,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借鉴《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了居住区绿化备案和绿化平面图公示、永久性绿地和绿色廊道保护、砍伐树木的伐一补三补植原则等,加强保护力度。同时以法律手段把市、县(市、区)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解决城市绿化工程管理、职责、监督等问题。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的建设主体日趋多元化,大量的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绿地,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要解决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管的问题,保证绿化工程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7.解决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不具体、处罚额度小、无力保证和制约城市绿化建设和发展问题。新《条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绿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城市绿化成果。例如附属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主体工程竣工后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完成的绿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以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本市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和作性,参照了合肥市的相关规定。

四、《条例》形成过程

1.作为20**年市人大立法调研项目,20**年3月,市人大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参与,赴南京、苏州等地对《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作性等进行了深入调研。

2.20**年11月,在调研成熟的基础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批准,该《条例》的修订被确定为我市20**年正式制定项目。

3.20**年3月2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市园林局起草的《条例》(送审稿)进行初审,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3月11日开始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市政府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和政府立法顾问论证会。在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吸纳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形成《条例》(讨论稿),3月22日提交政府。3月28日市政府召开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4.20**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4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5.20**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审议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并于5月12日在《洛阳日报》和洛阳人大网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建议。6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6.2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改。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