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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4-08-01 阅读 58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设置规范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十八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5月12日起施行。

篇2: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牌标示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制度。

一、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则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对防

止事故的发生起到警示、保障安全的作用。

2.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标志牌必须符合《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的要求。

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8.项目部要派专人现场管理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处理。

9.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项目继续使用。

二、设置场所及原则

1.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2.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3.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4.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5.临时用电的标志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6.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7.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8.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11.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安全色》的要求。

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篇3:安全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3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组成,用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可以和文字说明的补充标志同时使用。

3、安全标志的分类:

3.1.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此行为。

禁止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圆环与斜杠相连用红色,背景用白色,图形符号用黑色绘画。

警告标志:警告标志的含义是警告人们可能发生的危险。

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是黑色的等边正三角形,背景用黄色,中间图形符号用黑色。

3.2.命令标志:命令标志的含义是必须遵守。

命令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圆形,背景用蓝色,图形及文字用白色。

提示标志:提示标志的含义是示意目标的方向。

提示标志的几何图形是方形,背景用红、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用白色。

4、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现场区域划分,材料堆放明示牌;《办公、生活区》、《施工区》、《生活垃圾》、《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4.1物资标识牌

《钢材物资标识》、《备件物资标识》、《钢管物资标识》等。

4.2现场根据工作区域设置各项操作规程,以及责任牌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5、现场设置,危险区域明令禁止标志

《严禁烟火》、《禁止通行》、《禁止攀登》、《禁止停留》、《不戴安全帽,不许进入现场》《仓库重地、严禁烟火》、《井架吊篮、严禁乘人》、《高压、生命危险》、《配电重地、闲人莫入》、《当心触电》等等。

6、现场悬挂宣传警示宣传标语,设置黑板宣传栏等,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全面搞好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