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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中学励志社奖惩制度

2024-08-01 阅读 4459

一、基本制度和成员要求

1.严格考勤,励志社成立后至少每周举行一次例会,参会者应提前五分周到场到工作人员处签到,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旷会。

2.例会以讨论为主要开展方式,坚持民主,认真广泛的听取每位社员意见或建议,望大家积极发言。

3.励志社组织外出采风时,成员必须严格听从社团干部的统一安排。

4.励志社全体成员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校纪校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开展活动,在校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包括传教、发展成员、做礼拜等)。

5.如有校内或校外的演出任务,要认真对待,力求演出高质量的节目。

6.励志社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以及服从社团组织人员的组织领导。一经发现违反校纪现象,立即劝退。

7.励志社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和主观能动性。

8.励志社全体成员都应有一颗热爱戏剧文化和社团生活的心。

9.励志社全体成员必须认真参与社团例会,积极履行社团工作职能,如有活动,活动道具要妥善保管,不得胡乱破坏或丢弃,保持社团活动地点的整洁、干净。

10.励志社全体成员应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实事求是,要有进取精神。

11.励志社全体成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勇于承担社团工作。

12.励志社成员应认真、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练习任务。

13.励志社成员不得擅自把非社团成员带入社团参加活动。

14.参加社团活动时必须严格听从老师或社长有关负责人的安排,不得随意讲话,走动,破坏会议纪律。

二、请假和奖惩制度

1.若有事必须向正副社长请假或向其所在的部门部长请假,再由部长向上递交请假者名单。凡不请假,无故缺席社团活动三次以上者,将给以除名。

2.社长根据社员表现采取一定的措施,励志社对社团贡献突出的成员将予以奖励及表扬。

附则

1.全体社团成员都应该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和社团秩序。

(注:若有成员违反以上条例,社团社长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该社团成员作出适当的处理)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社团社长。

3.前一任社长有权对现任社长(当届接班人)提出建议和弹劾现任社长(仅一次机会)重新选举新社长。

(制度暂定如上,如需修改另行通知)

篇2:小学师德考核奖惩制度

小学师德考核奖惩制度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全体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全体教师自觉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实施素质教育,使我校教学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师德考核奖惩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要求

  1、思想政治方面:

  (1)热爱集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决同违法行为和无政府主义作斗争。

  (2)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周日的政治、业务学习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2、业务能力方面:

  (1)为献身教育事业乐于奉献,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技能。

  (2)积极参加教研活动,进一步提高执教的能力。

  (3)注重教学的每个环节,努力提高自己的科研水平。

  (4)严格遵守学校的各种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谨治学,不敷衍了事。

  3、道德品质方面:

  (1)加强个人修养,服饰整洁大方,说话和气,待人有礼,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孝敬父母,家庭和睦,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2)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严谨在网上传播反动淫秽言论。

  二、奖励措施

  1、在一学年中,基本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师德工作的教师,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2、积极按照学校师德师风基本规范要求自己者,将评选为师德优秀教师,并予以奖励。

  三、处罚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予以批评。

  ①政治活动无故缺席二次者。

  ②备课、作业比进度慢二天者。

  ③上课不执行课堂常规,家访没有完成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奖金。

  ①行政人员检查无教案上课的。

  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次。

  ③不积极参加教研活动者。

  ④监考失职者。

  ⑤酒后上课者,上班时间睡觉,做私活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师德考核为不合格。

  ①无视国法校纪,对教育教学工作敷衍了事,经校办劝导依然我行我素不遵守《教师法》,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教学方针的。

  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③参与迷信、赌博等活动,影响较坏者。

篇3:综治工作奖惩制度

综治工作奖惩制度

  对认真负责、努力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有下列表现的,给予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1、在阶段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2、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可向街道党工委推荐为街道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工作决策严重失误,未能按要求完成社区工作年度目标,或未能带领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对突发性、群体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或不稳定因素苗头虚报、谎报、缓报、漏报,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未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矛盾升级的。

  3、在查处所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故意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作伪证阻挠查处工作的。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众性事件、群众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群众蒙受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