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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城保安队管理工作守则

2024-08-01 阅读 7971

工业城保安队管理守则

为完成公司赋予泰达工业城、泰达新村保安任务,确保治安良好、卫生整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特制定保安队队长、副队长、班长、教练员守则:

一、保安队正队长守则:

保安队队长对泰达工业城、泰达新村保安队负全部责任,模范带头、以身作则,尽职管理、切实履行正队长职责,处理好保安队一切事务。协调、安排副队长及班长工作,调配好各班人员结构,安排好新入职队员工作,计划并制定保安队全年度保安工作计划及重点防范区域,带领队员积极完成当地政府、公安机关临时安排的保安任务。认真接受泰达工业城、泰达新村厂家及客户的投诉及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处理。对于保安员的投诉要及时作出正确答复处理(对举报人员要保密)。每月召开一次保安管理人员及保安员会议,进行思想教育,保证全队队员安心工作、思想统一,精神饱满。每月定期公布值勤情况及队员表现情况。保安队出现任何事件都应及时口头或书面向经理反映。

二、保安队副队长守则:

副队长受队长领导,在队长不在的情况下,行使队长职责,安排当班期间所有队员的工作,如遇队员呼叫,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去。当班期间(白班除外)应随时保证有一名副队长(或班长)在值班室收听电话,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在值班室聊天。注意保持管理人员的风格,查岗期间,不得坐在单车或单车停在一边与队员谈论与工作无关之事。公正、严明、大胆管理,处理任何违纪队员应以公司及保安队条例为依据,不得以公报私、欺上瞒下。处理不了的事情应及时上报、严禁事态扩大。当班期间决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及严重违纪事件,否则,追究领导责任。做好当班值勤记录,训练期间协助教练人员搞好训练工作。

三、保安班长守则:

班长受副队长领导,在队长不在的情况下,行使副队长职责。班长应起到兵头将尾之模范作用,要在队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对本班队员的情况应了如指掌,全面清楚,做好当班队员的工作安排,不断地巡查各岗哨值勤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队员,对于举止不规范的队员应协助同队列教练员一同纠正,保证队员良好的形象及风貌。保管好当班期间的公共物品,上班前做好工作交待,好的表扬,差的批评,不能做好人,公正、大胆管理,每月底与副队长共同评比本班人员表现情况上报队长。

四、教练员守则:

1、队列教练员:负责保安队日常管理训练,周密组织,要求严格,定期与不定期对队员进行考核,保证训练效果,做好泰达工业城商铺及泰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住楼店铺管理,并配合好杂务主管处理好工业城厂家的投诉。

2、消防教练员:负责保安员的消防训练,对泰达工业城、泰达新村的消防工作应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对安全工作应检查、督促,凡出现火情的单位应给予指导、防范。并将详细经过及时向经理汇报。当班期间,协助当班副队长、班长共同做好队员的管理工作。

以上职责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泰达工业城管理部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篇2: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篇:校园保安管理制度

**市江津双福中学校校园保安

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安排及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结合学校实际,设立法制安全科。由邹剑同志任科长,现有专职保卫人员6人,吴本明、李安容、袁孝容、杜小勤、凌中容、张廷明,其中吴本明为保安队队长,具体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保安队的人员,法制安全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管理制度:

一、仪容仪表

1、保安人员上岗时间要求穿制服,佩戴保安标志和携带保安警具等,坚持做到整洁大方。

2、保安人员上岗期间不准喝酒,要集中注意力,保持举止端庄,处理问题时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公平果断处理。

3、保安人员不准留长发、怪发,不准染发,不准留长胡子、长指甲。

4、保安人员值班时必须彻底打扫值班室和校门口卫生,保证值班室和校门口的干净整洁。

5、凡未着装上岗、酒后上岗者,每次扣10.00元。

二、外来人员进出管理

1、保安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工作中既要坚持制度又要热情接待,语言要文明,不准打、骂外来人员。

2、外来人员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并且登记后方可行。

3、学生家长进校时(实行封闭式教学,学生上课时家长一律不得进入),问清事由协助家长找到有关人员并做好进出时间记录。

5、所有车辆(包括教职工车辆)一律停在指定停车处。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严禁驶入校园。所有车辆在在出校时,要严格检查车上的物品,如果有学校的其他物品,要经学校行政同意后方可放行,并做好记录。

6、学生出校门必须有班主任和学校行政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否则不得放行,如需家长到校接送的,必须等家长到校后方可放行。如遇私自从大门出校的学生必须及时制止其出校,并及时与值周行政取得联系。否则保安人员要负直接责任。

7、晚自习下课后,对离校的走读生必须仔细核对出入证,出入证照片和本人一致方可放行。如有蒙混过关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值周行政,如因保安疏忽而导致住校学生离开校园后发生意外,值班保安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8、保安人员必须对当天的外来人员以及车辆进入情况做好记录,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做好签字记录。

凡私自放学生出校、外来人员不登记者,每人次扣10.00元

三、护卫巡逻制度

1、白天主要巡逻校园内每一个角落和校园周边环境,检查教室、办公室、食堂等场所的门、窗、路灯是否完好,检查校园周

边有无安全隐患,做到随时发现,随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做好记录并且及时上报学校总务处。

2、夜间巡查要做好随身携带警用器具及照明灯具,不定时巡查,夜间巡查每晚不少于两次。且要记录好巡逻的时间和线路。

3、保安人员要做好每天的巡查检查记录。

凡未按时巡逻、未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者,每次扣5.00元

四、考勤制度

1、学校保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2、保安人员不准随意离开学校。

3、值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学校,不得缓报、瞒报。如有缓报、隐瞒本人要互相关责任。

4、值班期间不准会客,不准打牌,严禁留宿非本校人员。

5、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做出辞退处理。

凡上岗期间离开学校、发生异常情况不及时上报学校者,每次扣5.00元

**市江津双福中学校

2014年9月

第二篇:保安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保安内部统一管理工作及形象建设,维护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的安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希望大家共同遵守。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三、工作职责

1、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对上级交待的事项应全力完成,否则向爱心基金捐款10元/次。

2、保安值班执勤着装统一、佩带厂牌、精神饱满、言行举止大方得体,树立文明形象,否则向爱心基金捐款20元/次。

3、爱护公物,交接班清楚,损坏照价赔偿,否则向爱心基金捐款20元/次。

4、由于保安工作性质不同,应处于24小全天待命状态,以应付一切突发事件,接到命令后必须立即赶到,保安员的手机电话应24小时开机,否则视情形责向爱心基金捐款10-30元/次。

5、准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请假须提前一天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责向爱心基会捐款30元/次。

6、无故不参加队伍训练者,责向爱心基金会捐款10元/次。

7、出入车辆、人员未按要求登记或发放来宾证、车辆乱停放,责向爱心基金捐款20元/次。

8、私自不站岗,老板及老板带客户外出不敬礼,责令向爱心基金捐献20元/次。

9、巡查到点、到位,做好“三防”工作(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处理,否则责向爱心基金捐款20元/次。

10、现场监督和维护员工上、下班刷卡情况,食堂排队打饭和公司集体活动的公共秩序,否则向爱心基金损款10元/次。

11、私自使用公司保安室值班电话,非工作人员到值班室闲坐闲聊,责向爱心基金捐款20元/次。

四、保安员每天工作要点

1、各班次必须提前5分钟到岗位接班,并清扫好值班室、厂门外的卫生,否则责向爱心基金损款10元/次。

2、站岗时间为9:00-11:00、14:00-18:00,特殊情况如下雨、天气(请勿抄袭好范文网:)太热,必须提出申请,经上级批准方可取消,否则向爱心基金捐款20元/次。

3、音乐播放时间07:15-12:30、13:45-18:00(音量偏小)、18:00-22:00(音量偏大),如未按规定时间播放责向爱心基金损款10元/次。

4、本厂车辆出入必须登记清楚,老板与老板娘的车如不是本人开的都要登记,否则责向爱心基金会捐款20元/次。

5、每天老板或老板娘及上级交待的事情,记录到值班表上,并报告队长,且必须与交班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向爱心基金捐款20元/次。

6、员工下班后,值班室保安必须站在外面监督,另一个保安需巡查车间、厂区异常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反映并进行处理,否则责向爱心基金捐款10元/次。

本条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希望各位遵守并严格执行。

行政人事部

2014年6月28日

第三篇:酒店保安管理制度

酒店保安管理制度

职责规范:

1、在队长领导下,保卫好酒店的安全,执行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对客房、餐饮、娱乐等区域的巡逻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处理情况。

3、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4、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5、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登记。

6、负责检查询问零点以后进入客房区的有关客人的钥匙牌和住房卡。

7、阻止无关、闲散人员进入酒店。对流氓滋事人员及可疑人员进店,除采取控制外,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8、制止一切实发生在酒店内的客人争吵、打架、斗殴等不良情况,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恶化。

9、协助财务部做好押送有关款项工作。

10、制止入住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进入酒店区域,发现后应将物品扣留。

11、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各值班岗位职责规范:

1、监控中心门岗。

(1)上岗前认真检查佩带的器材,注意在岗时的礼貌礼仪、仪容仪表,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发生。

(2)在岗期间,禁止吸烟、会客、聚堆聊天、与员工嬉闹、脱岗,未经领班同意不得私自换岗。

(3)认真填写各项登记,积极安排住宿、就餐车辆的停车位置。停车后仔细检查车辆每个部位,发现问题,让司机确认后签字。

(4)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酒店,疏通门前车辆,防止车辆堵塞。

2、夜间大堂岗。

(1)上岗前仔细检查佩带的器材,在岗期间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的发生。

(2)禁止在岗期间会客、聚堆聊天、脱岗、睡岗等现象出现。

(3)大堂是客人出入酒店的必经之地,必须时刻注意客人的一举一动,缌观察客人动身,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对客人的行李及其他物品,要防止他人换领或顺手牵羊,造成恶劣影响。

(4)维护好大堂的正常秩序,对在大堂争吵、喧哗、到处乱串的个别人员要婉言劝止。保持大堂高雅、肃静。

(5)注意保护大堂设施,不准客人随意刻画、敲击和损坏,不允许在大堂休息处睡觉,不准出租车司机进入大堂。

(6)深夜时加倍警惕,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

(7)严禁与服务员嬉笑打闹、喧哗,严禁跟客人开玩笑或有不礼貌的动作。

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1、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下班时认真张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6、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保安部消防监控设备操作规定

1、火灾报警设备报警操作规定。

当接到火灾信号时,按"消音"键,在最短时间内查出火警发生的部位,按"复原"键。警报消除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1)如果报警状态不再出现,再到现场看,是否有火灾参数。如有火灾参数,例如有人向控测器吐烟等,属正常报警,要进行制止,并进行批评。如没有火灾参数,属误报,可能控测器出现问题,应报设备部,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控测器的政党运行。

(2)如果警报状态又重新出现,应再按一次"消音"键。然后到现场查看。如果有许多人抽烟或是由施工等情况而引起的,属政治报警。如有火情,属正常报警,根据现场燃烧物质以及火情的大小采取措施:火情很小,可用来火器扑救;如火情较大,先把消防控制盘的"防误动作"开关从禁止打向允许,手动启动排烟机、送风机、送风阀、排烟阀和消防泵、喷淋泵以及切断火灾区域供电电源等一毓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盘可自动进行上述一系列动作),然后通过消防广播把客人从火灾区疏散到安全区。

2、故障警报发出后的处理规定。

(1)道德按"消音"键,看看能否自动复原,如能怎么复原,属正常故障报警。

(2)不能自动复原,查出部位后,到现场查看,如无人动控测器,属控测器故障,应报设备部维修。

(3)如出现不能自动复原、乱报号或不显号时,属于机身故障,监控人员应关机,经过一段时间看能否自动复原,再做检查。

赊店大酒店安全部

第四篇:物业保安管理制度

山南小镇

保安管理制度

201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园区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出入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园区卫士,确保园区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园区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园区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园区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队长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六条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七条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况严重的可直接与公安机关部门联系。

第二章保安勤务工作职责

第一条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园区全部区域。

第二条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园区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依据制度实施本园区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岗位职责

(一)保安队长的工作职责:

负责保安队伍的建设、园区安全消防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园区得纪律和规定及保安队内部各项规定,及时把每天所发生异常事件呈报给上级主管,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命令。具体如下:

1.负责维护管辖区域内治安秩序,预防和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与相关单位的联系联防工作。履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处理当班突发事件,如火灾、偷盗等立即报警,并迅速与消防队、治安办部门联系。

3.建立正常的巡视制度并明确重点保卫目标,做到点、面结合。

4.根据所管辖区域的大小和周边社会治安情况,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并对保安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密切保持与保安人员的通讯联络,每天不定时巡视管辖区域的安全工作,检查各值班岗位人员的值勤情况并适时进行指导。保安队长对保安岗哨坚持不定时的查岗及查夜,及时指出保安人员的工作失误及不规范的行为。每日查勤主

要有以下内容:

5.1保安仪容仪表;

5.2当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逻记录;

5.3设施管理事宜;

5.4人员交接班记录;

6.完善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保证其能在工作中达到预定的使用效果。

7.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无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及时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意见,跟进处理结果。

8.协调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9.接待投诉,协调处理各种纠纷和治安违纪行为。

10.负责对保安人员的管理、督导训练与考核。做好保安人员的出勤统计,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

11.掌握保安人员的思想动态,定期召开队务会议,做好思想沟通工作。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思想道德和各类业务技能培训。

12.做好保安队各种内外文件、信函、资料的整理归档;各种通知的起草以及各类案例处理的书面报告。

13.以身作则,亲力亲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

(二)保安人员工作职责及注意事项

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执行园区的安全、门禁的相关制度、异常事件的汇报。

1.保安人员必须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维持园区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则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3.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4.对来访业主和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5.在规定的站岗时间段内,必须服从保安队长安排按要求站岗。

5.1站岗时间为上午7

篇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zhi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zhi,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zhi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2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zhi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zhi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zhi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与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