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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2024-08-01 阅读 6588

*x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各级示范学校的管理,推进示范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示范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我镇获得县级以上的各类示范校建设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由上级教育教学教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并授牌的普通中小学校。确定为县级示范校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在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1.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工作中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2.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学校发展的整体水平,体现办学特色。

3.积极推进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承担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工作。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模式,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本培训和校本研修,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队伍。

5.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学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6.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在“科研兴校”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7.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8.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确定为县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须经申报、考察、评估、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凡达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基本要求的普通中小学均可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其它与教育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学校评审,必须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镇中心学校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镇中心学校要根据需要,聘请、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指导报告。

第七条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镇中心学校申请邀请上级专家组,按照各类示范校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评估组要切实履行责任,评估完毕要向学校通报评估意见,一般包括评估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第八条评估组评审结果作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评估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条上级督导机构在评估后六个月左右派出督学对学校进行回访,查看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在罗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无问题报经研究认可后,由上级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并授牌。

第三章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镇中心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示范校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示范校自评制度。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市级示范校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镇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第十三条建立示范校复评制度。对示范校每三至五年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示范校的年度自评情况,将作为对学校重新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的结果分为保留资格、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督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示范校原则上四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2.凡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教育督导部门。

3.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县级示范校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县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4.县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县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6.县教育督导部门根据重审复评结果给予认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建立示范校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暂停资格的示范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范校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示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校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或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的;

2.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3.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4.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校长、教师、学生的;

5.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6.在职教师对本校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7.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8.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

9.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10.班额过大,平均班额在60人以上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3.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发生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依托县级示范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示范校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被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县级示范校。

第二十条暂停或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不再执行县级示范校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篇2:H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镇各级示范学校的管理,推进示范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挥示范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我镇获得县级以上的各类示范校建设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由上级教育教学教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并授牌的普通中小学校。确定为县级示范校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在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1.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工作中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2.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提高学校发展的整体水平,体现办学特色。

3.积极推进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承担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工作。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模式,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本培训和校本研修,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队伍。

5.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学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6.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在“科研兴校”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7.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8.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确定为县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须经申报、考察、评估、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凡达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基本要求的普通中小学均可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其它与教育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学校评审,必须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镇中心学校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镇中心学校要根据需要,聘请、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考察指导报告。

第七条根据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镇中心学校申请邀请上级专家组,按照各类示范校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评估组要切实履行责任,评估完毕要向学校通报评估意见,一般包括评估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第八条评估组评审结果作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评估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条上级督导机构在评估后六个月左右派出督学对学校进行回访,查看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在罗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无问题报经研究认可后,由上级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并授牌。

第三章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镇中心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示范校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示范校自评制度。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设。市级示范校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镇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第十三条建立示范校复评制度。对示范校每三至五年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示范校的年度自评情况,将作为对学校重新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的结果分为保留资格、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督导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示范校原则上四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2.凡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教育督导部门。

3.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县级示范校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县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4.县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县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6.县教育督导部门根据重审复评结果给予认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建立示范校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手段。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暂停资格的示范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范校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示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校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或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的;

2.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3.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4.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罚校长、教师、学生的;

5.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6.在职教师对本校现任教学段的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7.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8.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

9.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10.班额过大,平均班额在60人以上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3.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发生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依托县级示范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示范校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被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县级示范校。

第二十条暂停或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不再执行县级示范校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篇3:党建示范学校创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努力实践,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好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确保教育事业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协调发展。深入创新,抓局面、抓阵地、抓调研、抓改革,总结过去,规划未来,努力开创支部工作新局面。

通过党建主题活动的开展,将学校党建工作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的有机结合,培养一支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善管理的学校管理队伍,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塑造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的党员教师队伍。

二、方法措施:

(一)思想建设

组织广大党员和教师认真学习章程、*理论、“**”和*****,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努力做好今年的宣传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学习宣传。加强师德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准则》、《条例》、《规定》。采用培训、听报告、上党课等形式,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开展“双学”、“三讲”活动,在时间、精力和态度上确保学习教育活动的扎实有效进行。做到学习和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要实行边学习和边整改相结合,努力巩固和发展学习教育活动的成果。加强法规法制的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校级领导班子中开展学习“**”,争创“四个模范”的主题教育活动,全体党员干部要争当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为人师表、清正廉洁的模范。让*大精神和“**”以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思想进头脑、进课堂、进教材,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及师生的理想、信念教育。通过举行党的*大精神辅导讲座、知识竞赛和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大精神系列学习活动。

(二)组织建设

支部书记以身作则,当好班长,注意班子自身建设,强化民主集中制的再教育,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制度,逐步形成职责清晰、职权明确、层次分明、统一协调、通力合作、有效运作,并充分体现党的核心作用的工作格局。规范党内议事制度,确保决策民主、科学正确;加强领导班子的政治业务学习,着力于理论武装和素质提高。

(三)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让党建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

1、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部署党建工作的专题会,总结前半年的工作,安排好下半年的工作。

2、坚持党员的目标管理工作,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对党员目标管理进行年度的综合分析、考评。

3、坚持支部每季度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党员在教育教学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4、坚持年底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实事求是对每个党员进行评议、定格,对个别基本合格的党员及时地进行批评教育。

5、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支委成员应带头上好党课,作好辅导报告,做到“四定”即:定内容、定时间、定地点、定好中心议题。做到“六有”,即有牌子,有办公及活动场所,有制度,有专人负责,有活动,有档案记录。

6、坚持每月一次党员活动日制度,切实开展活动日的学习、劳动、收看电教片等活动,做好登记及小结。

7、坚持“周六学习日”和每天业余学习一小时制度。

8、注重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地坚持校务公开制度。

9、做好党支部的档案整理工作。建立党员个人档案和支部专题档案。

(四)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素质关系着下一代,关系着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关系着国家民族的未来,关系着社会主义事业和建设的成就。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品格高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师资队伍,乃是当前我校的重大任务。我们将加强师德教育,坚持以“双学”“三讲”教育,“**”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为主要内容,努力实践“**”,积极开展课改课题的研究,真正成为代表“先进文化”的实践者,以“树、创、献”为重点的师德系列教育活动,按照“**”的要求,做好五支队伍的建设:

1、建设一支懂业务、善管理、能创新、素质高的校长队伍。

2、建设一支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勤奋工作的学校中层干部队伍。

3、建设一支知识渊博、业务精湛、教学教研经验丰富的学科教研组队伍。

4、建设一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发展,有凝聚力、号召力和组织能力的班主任队伍。

5、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良、积极奉献的党员队伍。

(五)环境硬件建设

建设标准的党员活动室。配齐电教设备,添置电视、影碟机、电教录像带、光盘。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健全、设施齐备,能营造浓厚的得氛围。配齐档案柜,订阅党报党刊。

(六)家长学校建设

家庭教育既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教育延伸和补充。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当前深化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沿湖路小学家长学校将通过建设校中校,培养高素质的家长群体;通过建设社中校,让素质教育向校外延伸;通过建设网中校、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七)抓好学校管理,推进素质教育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主要工作,要加强对学校管理,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跨世纪的人才,优化教育环境,进一步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促进我校教育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