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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

2024-08-01 阅读 5680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第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