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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2024-08-02 阅读 1458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大家好!

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家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积仅有18.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的国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是生产资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最珍贵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不加以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土地,土地的减少将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稳固农业基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咱们国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从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得以确立,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实有面积迅速下降势头,全国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于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些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成为现实。

我们国家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这么几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退耕还林条例》。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咱们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于时间有限,下面我只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选择性地讲解,其余的大家自学。

一、土地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现实中,我们所说的土地仅指陆地部分。即地球陆地表层,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层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诸多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具有有限性,就是不会自己长出来;土地具有固定性,不可能随人们的意志移动,景东的土地不可能移到镇沅,镇沅的土地也不可能移到景东。由于土地的固定性,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所以,土地使用权可以让一个人使用数十年。如,农村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城市建筑用地可以使用40至70年。土地按所有制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仅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权,一种是集体所有权,平常我们习惯说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国务院还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国有土地不需要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而且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一方面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具体在两个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收益权能受到限制。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另外一面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二)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有期限的财产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按用途可以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广义的农业生产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国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经营权期限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相同。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部门通过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出让要支付出让金,租赁要支付租金,划拨是无偿划拨,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就是划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本村集体设立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出资入股设立乡镇企业。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可以抵押。如果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发生,出现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办理国家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受让方要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抵押过程中出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土地征收及土地出让手续。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一般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这种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是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三是用地者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集体土地的;四是用地者违法或违约被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农用地

(一)农用地的定义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用地即为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和林地及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鱼池、鱼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二)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

国家主要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承包方式来发包农村土地。其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论是男女、老幼、身体状况,人人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夺,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后者的承包方式,其承包对象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外村的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承包方对取得的这些土地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对“家庭承包”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白,它是家庭成员全体作为承包方,即以“户”作为承包单位,承包户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存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发包方及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且双方享有下列权利,履行下列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①发包方具有发包权。②监督管理权,即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③制止权。由于土地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社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因此,对承包人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如承包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2、发包方的义务。①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不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③依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也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要求,土地承包以后,单独的农户在农机推广、水利灌溉、机械作业等方面的能力较弱,且信息来源渠道少,这些都要求发包方为其解决较为切实可行。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所谓“使用”就是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对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的必要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构筑物,也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也应予以保护。所谓“收益”主要是指承包人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及养殖畜牧中获得利益,如,果树结的果子、粮田里产出的粮食。关于“生产经营权”是指农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如何在土地上进行经营,如选择作物种植的时间及品种。对于“处置”是指农户可以自由决定农产品是否卖出,如何卖、卖给谁,这都是承包户的权利。这里,重点讲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流通转换,其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转包土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有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但要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同意,只须向发包人备案。“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可以收取租金,土地的租赁也不须发包人同意,只须向其备案。“互换”: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种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应严加限制。一般只有在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情况下,才允许其转让,且受让的对象也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还须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的征用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必须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法律程序而进行,它是一种政府行为。土地承包人所得的补偿包括被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承包人的继承权,但应当注意,如果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承包地是不允许继承的(指耕地),但林地除外,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而作出的规定。如果允许继承,可能出现一人有多份地的情况,但承包地虽不能继承,而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林地之所以允许继承,是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出现其他一些负面影响。

4、承包方的义务。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这里的“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不得将土地用于这些以外的建设活动,如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四)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

1、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这是进行土地承包的第一步,承包小组由村民选举产生,能反映村民的民主意愿,保证所选人员的素质,因为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繁杂、繁重的工作,它涉及土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等一系列事项,因此,必须选举产生承包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因承包方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承包工作小组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并且在拟订方案时,应当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工作小组在完成承包方案后,应当将该方案予以公布,以便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一程序实质上是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村民会议必须有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布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在合同签订方面,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即成立生效。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并登记造册,但承包方自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另外,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以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那种“新官不理旧事”的观念是错误的,同时也是违法的。还有一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对承包期限不得随意超长约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对全家迁入小城镇或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的保护,《土地承包法》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是分别对待的。首先对全家迁入小城镇(指县级以下的城镇),其承包户的承包地是否收回,由承包户自己决定,发包方不能不顾承包方的意愿,强行收回土地。因为现阶段,我国小城镇的规模都不大,就业机会很不多,如果进城农民一旦失去非农职业或生活来源,农村土地予以了保留,则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当然,承包户保留的承包地,可以自己回去管理,也可转包给其他人或委托其亲友代管;如果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间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比如转入普洱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人应将承包地交回,如不交回的,则发包方可以将其收回,但应注意的是收回的是指耕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样规定,是为了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当然,承包方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也是我国民事立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2、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首先,对结婚的妇女保护,妇女结婚嫁入地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但有的村没有富余土地,有的村甚至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如果是这种情况,出嫁女原户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这样,对于出嫁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拥有一份承包地。其次,是对离婚或丧偶妇女承包权的保护。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给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村应分一份承包地给该妇女,否则,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六)耕地的保护

在农村土地中国家将耕地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占一补一,占多少,垦多少,谁占用,谁开垦。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列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建设用地

我们国家将建设用地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为进行各种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及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建设所需要占用的土地。目前对国家建设用地的范围作扩大化解释,城市房地产开发也适用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二,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其三,收回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或农民建设住宅所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

我们国家对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特别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严格限制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它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程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方案后县国土局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被征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听证县人民政府15日内公告征地方案――被征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期限内持证到县国土局办理征地登记。征收耕地,用地者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标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具体作了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农户自己所有。安置补助费由谁负责安置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付给本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国土局备案;

(二)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局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局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五、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责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国土地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云南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局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8)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国土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2)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3)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1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16)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17)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1)土地确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界限等问题产生异议而引发的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未经人民政府作出确权处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务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侵权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因对他人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构成侵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引发的争议纠纷。此类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同成员(承包户)之间,本村承包户与外村承包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各类纠纷。此类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调、调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土地行政争议。此类纠纷是指因相对人对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争议纠纷。解决途径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今天的课就讲到这里,可能大家听之后会觉得如果用法律去衡量现实,违法事例太多。这说明我们还得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土地部门还得加大巡查工作力度。大家工作中也得慢慢的去理这些工作,逐渐将农民引向法制化轨道。村干部回去以后要组织村民小组长、法制中心示范户培训学习,要求他们在村里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学会用土地法规处理村内的土地纠纷问题。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和美幸福!

谢谢大家!

篇2:法制讲座学习心得体会

下面是制度大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讲座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制度大全心得体会栏目。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一】

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制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而对于我们小学生,是走到的殿堂的梯子。法制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学好法制教育就是学会做人,它教会我们遵守守则;它教会我们不要迷恋电子游戏机;它教会我们不吸烟;它教会我们不喝酒;它教会我们不打人;它教会我们不小偷小摸。

今天下午第二节课,学校组织了法制讲座活动,我受益匪浅。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罪的:杀人、放火、抢劫、吸毒、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当场抓获。刘某锒铛入狱。

听了这次讲座,我深刻地明白了不能冲动、不能不懂法、更不能不守法。我国每年有15万左右18岁以下的少年犯罪,不知把多少花季少年送进了少管所、工读学校,或许有人认为,反正未成年人犯了法会从轻处罚而无所谓,但是可曾想到这会使多少父母悲痛欲绝,给多少家庭蒙上了阴影。

有的简直是对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呀!我们这个年龄段是最危险的年龄段,易违纪、易上当受骗、易掉以轻心等,若不严格要求自己,学会保护自己,则易造成违法甚至终身遗憾的犯罪行为现在青少年犯罪率明显升高,就是由于我们遇事不冷静,心灵不成熟,判断能力弱,防范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等造成的。

我们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二】

通过近一段时间在市局春训期间集中学习法制教育讲座过程中,我对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理念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税务机关干部正确用法的不可或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讨论,本人深深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执法人员运用法制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听取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有机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qiquha.com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干部正确运用现有的法制,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三是自身建设的需要。一个以法为基础办理各项事务的国家人员,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如何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将是一句空话,能更好的用法,学法这个头带得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就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到,就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和造就良好的法制氛围,对新干部的成长就会有阻碍。自身教的法制不提高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我们这些执法干部来说,严格自身的法制学习,必须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武装执法干部的头脑。坚持与时俱进,学好法、用好法。在学好法方面,我个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

同时也处于种种思想兹生的时期,一些个别的执法干部由于对法制的理解过得轻浮,无法在其思想中产生震摄,使一些违法犯罪心理上产生了的侥幸,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用法制理念武装我们执法干部的头脑是十分重要的。

与此同时,一些知法犯法的干部,法制基础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程序打击职务犯罪应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坚持并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我们的头脑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今后各项活动中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法制教育学习中,使我从中学到了许多关于法的知识,使我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不断与我的工作结合起来,使我在学法的同时也在用法不断我的法律知识,更好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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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法制讲座心得:思想决定命运

法制讲座心得:思想决定命运

思想的好坏决定命运的好坏。于本星期周五,初一、二段全体同学们都接受了一堂法制讲座的教育课,让我们受益匪浅。

制造轰动效应,只为成名

第一种人:尽力炒作自己,将自己捧上网络红人的头衔。人的思想真的很复杂,人人向往的目标、方向都有所不同。只是若希望成名的人,运用了不正当或不恰当的途径只为了红极一时,那我只能用“吃饱了撑着”来形容这类人。例如:芙蓉姐姐、凤姐等人。芙蓉姐姐是为了考上名牌大学,但屡屡失败,所以就运用了某些方法将自己炒红。对于她而言最幸运的是,那段时间她的名气甚至超越了那所学校的任何一位名人,也算是得不偿失了。而凤姐是以雷人的话语、想法红遍网络,弄的家喻户晓。她本来是一家超市的普通员工,相貌平平,个子矮小。但可以说她是人“小”志不小,在街头发征婚帖宣称非清华、北大不嫁等雷语。还曾扬言过,只有奥巴马才配得上她。这一切是为了什么?是炒作自己,还是眼光本来就那么高呢?网友对她的行为也众说纷纭。

第二种人只能用“丧心病狂”来形容,为了成名竟不惜牺牲无辜生命。像是南平发生的校园惨案,歹徒大概是想成名想疯了,竟不惜一切代价炒作自己。可是这种人的结局呢?可想而知,不会有什么好下场,最终还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救很重要

在遭人绑架、打劫等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呢?等死?不,在这些时候我们往往都要学会自救。①在绑匪放松警惕时,从热闹的人群中进行逃离。因为在这些人来人往的地方,他们不敢胡作非为。②为了正当的自我防卫,可以用随身携带的雨伞或随地捡起的石头、砖块进行反击。③切记:歹徒逃跑时,一定要记住他的相貌、衣着特征和他们逃跑的方向。④独自一人在家时,一定要锁好门窗。陌生人敲门,一定要详细了解对方的名字、用意。若是坏人可向邻居求助或声称父母在家。

我们身边也有机智脱逃的人,来看看我们州温的真实案例吧。李某因与本地一男子发生争执,该男子叫上外来的三名男子去绑架李某,并向李某的父亲勒索钱财,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李某与父亲的通话中多次运用州温话向父亲透露绑匪与自己身处何处。最后帮助警方抓获三名绑匪。

在走上犯罪道路前回头

兴趣和爱好很单一、学习成绩差、人际关系不好的学生,都具备了走上犯罪道路的条件。真实案例:于**年,在网络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几个女学生偶然进入一间网吧,在网络游戏中获得安慰后,并对这个精彩的虚拟世界产生兴趣。可是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后来就向同班女生借钱,可这些借来的钱毕竟还是要还的,有限得很。于是开始向低年级的同学进行敲诈。构成了一桩敲诈勒索罪,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画上了一笔不可抹去的污点。

别以为跟随犯罪就能将自己置身事外了。No,当然没有这么简单,即使不是主谋,但参与了犯案就等于害了自己。请牢记:法律和纪律是一条轨道,不遵守纪律就会越轨。为了守法,我们要先奠定遵纪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