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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日活动建筑模型设计制作竞赛方案

2024-08-02 阅读 9576

一、竞赛题目及竞赛简介

建筑模型设计与制作是设计专业的一项重要的专业基础,也是培养现代设计人才及其综合设计能力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模型作为设计理念和形态的具体表现手段,二维的设计方案转化为三维的实施模型,使设想变为现实,是设计理念的立体表现技法。

模型制作大赛旨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动手能力,增强大学生的设计与实践能力,丰富校园学术氛围,促进本校大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学习。通过模型制作大赛可以将课堂理论学习与设计与实际工程和产品设计紧密结合,较好地培养大学生的空间想象和形体造型能力。

建筑模型设计与制作大赛。利用模型材料(自己购买),设计并制作一个建筑模型含建筑周围环境。

具体竞赛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大师作品或自己设计)、模型制作、叙述答辩。

二、参赛对象和形式

参赛者为本班成员。以宿舍为单位参加比赛。

三、竞赛要求

1、参赛队员要求

(1)每个参赛队只能提交一份作品,并命名。

(2)参赛学生只允许参加一个参赛队,各队应独立设计、制作。

(3)各参赛队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期间不得任意换人,若有参赛队员因特殊原因退出,则缺人竞赛。

2、方案设计要求

(1)方案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或大师作品分析摘要、建筑模型等。

(2)方案设计格式和要求:除封面外,加500字左右的方案设计摘要。

(3)参赛队必须在规定时间将方案设计送到组委会指定的地点,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送审的方案设计用a4复印纸打印、装订,文本一式3份;

3、模型制作要求

(1)模型制作材料不限,根据建筑特点,自行采购。

(2)模型底板尺度为a2-a3大小。

(3)建筑模型设计要具有特色,大师作品模型要体现原有建筑的特点。

5、评分规则

根据方案设计(分析)、模型制作和综合评价4个方面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

(1)方案设计(分析)(20分)

按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创新性评分。

(2)模型制作(60分)

按模型制作工艺、材料的选用、建筑空间的合理以及整体效果评分。

(3)作品介绍(10分)

按现场叙述情况,由评委当场给分。

(4)综合评价(10分)

五、奖项设置

1、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队

六、时间安排

1、竞赛时间:*年10月26日―11月13日

2、竞赛辅导(一):*年10月26日上午9:3011:00,地点东区宿舍6412。

3、模型制作时间:xx年10月27日―xx年11月13日。

4、模型送审:xx年11月14日14:3016:30,地点建筑学模型实验室。

篇2: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

第五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对样车制造验证的能力;

(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

(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五)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六)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并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并经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十条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制造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维修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固定资产,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与国内用户关系等方面);

(五)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合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进口产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概述,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等方面);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八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二十条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维修、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被许可企业名称或者制造、维修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变更制造、维修地址造成制造、维修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制造、维修许可。

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型号许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取得制造、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情况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篇3:网站设计制作服务费合同

设计制作服务费合同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乙方:陇南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以下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进行:

承接制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入驻陇南馆网站建立项目的设计制作服务

二、委托内容:

1、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签订时无需支付定金。

2、乙方策划设计的内容通过甲方审核确定后,并将甲方审阅同意的设计制作正式稿及电子文档交付甲方,交付后甲方需支付乙方需总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四、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甲方对该作品享有使用权,不享受所有权。

2、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符合甲方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提供明确的工作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及咨询等;

2、甲方及时对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反馈;甲方使用后向乙方支付约定费用。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及市场运作的创意设计方案,供甲方确认,并在双方沟通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2、乙方全程监督各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质量;

3、项目结束后一年内,如果项目实施发生问题,乙方将免费进行设计方案整改。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须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乙方:陇南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