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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书回收让爱飞翔策划书

2024-08-02 阅读 9610

活动开展的目的及意义

凝聚每份爱,点燃颗颗心。为了使自己的爱心付诸于实际行动,以行动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为了那一双双期待的眼神得到一丝丝安心和惬意。我社再次展开一次爱心回收活动,主要针对即将离校的学长学姐们。

宣传资料的准备

此次活动主要以发放宣传单为主,宣传对象主要针对大三的,宣传单上要注明活动时间、联系方式等相关事宜。不单独设点,社团内部各成员都必须清楚了解活动的内容及目的,落实自身责任。(召开一次会议,详细说明解释)

具体人员安排

活动之前,社团成员要针对大三宿舍进行宣传(大三宿舍有:2栋、3栋、4栋、10栋),每一栋楼安排一个负责人(宣传单上留其联系方式,负责人需留其组员的电话和课程表),共分为4组,每组成员里要有财务事务部、监察事务部和秘书处的人员,以便进行活动时更好完善工作。

宣传时间

各组成员清楚自己的工作后,由每组负责人安排、调配,(晚饭后或利用下晚自习后的时间),到大三寝室进行逐一、耐心的宣传(发宣传单和口头宣传)。本次活动不会单独设点,若有人联系我们,各负责人必须落实工作,通知本组的人到寝室回购,确保有人去收购。事先准备好称、塑料袋和收据,由监察事务部、财务事务部和秘书处的人员在场协作。收购时所需的资金暂时先由负责人垫付,记录好每一笔账,活动结束时统一到财务事务部报账。

回收物品的保管

回收的物品实行统一妥善保管(事先已联系好了存放的地点),以便活动结束后统一进行管理。此次活动将持续一段时间(大三学长、学姐全部离校之前)。

收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本次活动可能会受到寝室楼管理员的阻碍,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收购时尽量保持低调,尽量避开管理员,以便活动的顺利进行。

2、收购人员在称重时,要注意重量,尽量避免出错。

3、由于涉及收购的书会比较多,而且很重,在搬运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问题。

4、各组人员要团结互助,相互联系。(我们都是一家人,都是心源社的一员,我们不分是哪个部门的)

涉及所收集的书籍、物品管理

在活动还未结束之前,所收的书籍很多(由于存储的空间有限)可以先处理一批。卖出书籍时,要事先联系好收购方(包括调查回收的价钱),约定准确的时间和地点。(由于可能遭到门卫的阻拦,外面的车辆不能进校收购,事先必须做好相关工作,出证明由系上、社联盖章同意)。卖出书籍后,要清理现场,保持活动现场的干净。

活动总结

各成员进行活动总结,发扬优点,拾遗补漏。

篇2:旧书回收让爱飞翔策划书

活动开展的目的及意义

凝聚每份爱,点燃颗颗心。为了使自己的爱心付诸于实际行动,以行动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为了那一双双期待的眼神得到一丝丝安心和惬意。我社再次展开一次爱心回收活动,主要针对即将离校的学长学姐们。

宣传资料的准备

此次活动主要以发放宣传单为主,宣传对象主要针对大三的,宣传单上要注明活动时间、联系方式等相关事宜。不单独设点,社团内部各成员都必须清楚了解活动的内容及目的,落实自身责任。(召开一次会议,详细说明解释)

具体人员安排

活动之前,社团成员要针对大三宿舍进行宣传(大三宿舍有:2栋、3栋、4栋、10栋),每一栋楼安排一个负责人(宣传单上留其联系方式,负责人需留其组员的电话和课程表),共分为4组,每组成员里要有财务事务部、监察事务部和秘书处的人员,以便进行活动时更好完善工作。

宣传时间

各组成员清楚自己的工作后,由每组负责人安排、调配,(晚饭后或利用下晚自习后的时间),到大三寝室进行逐一、耐心的宣传(发宣传单和口头宣传)。本次活动不会单独设点,若有人联系我们,各负责人必须落实工作,通知本组的人到寝室回购,确保有人去收购。事先准备好称、塑料袋和收据,由监察事务部、财务事务部和秘书处的人员在场协作。收购时所需的资金暂时先由负责人垫付,记录好每一笔账,活动结束时统一到财务事务部报账。

回收物品的保管

回收的物品实行统一妥善保管(事先已联系好了存放的地点),以便活动结束后统一进行管理。此次活动将持续一段时间(大三学长、学姐全部离校之前)。

收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本次活动可能会受到寝室楼管理员的阻碍,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收购时尽量保持低调,尽量避开管理员,以便活动的顺利进行。

2、收购人员在称重时,要注意重量,尽量避免出错。

3、由于涉及收购的书会比较多,而且很重,在搬运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问题。

4、各组人员要团结互助,相互联系。(我们都是一家人,都是心源社的一员,我们不分是哪个部门的)

涉及所收集的书籍、物品管理

在活动还未结束之前,所收的书籍很多(由于存储的空间有限)可以先处理一批。卖出书籍时,要事先联系好收购方(包括调查回收的价钱),约定准确的时间和地点。(由于可能遭到门卫的阻拦,外面的车辆不能进校收购,事先必须做好相关工作,出证明由系上、社联盖章同意)。卖出书籍后,要清理现场,保持活动现场的干净。

活动总结

各成员进行活动总结,发扬优点,拾遗补漏。

篇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