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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20XX年度工作计划

2024-08-03 阅读 1862

20**年度村委会工作计划

新年孕育新希望,新春开启新征程。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深入学习实践*****,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我们必须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认真贯彻市委五次代表会议、县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在发展中改善民生,促进稳定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基层的组织建设,推动全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一.继续改善村居环境,着力夯实幸福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抓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工作;继续抓好落实村里的雨污分流工作,预计投入资金约200多万元;继续抓好村里南部及西部片区的主要巷道覆盖水泥路面;清理整修车田河排灌沟横穿我村里至梅坛地段的积淤工程;解决村里西部片区居住区的排污排涝问题,填埋旧厕池、清理卫生死角、绿化美化、建设无公害公厕,规划并做好寨前大池的修建工程,同时做好大池下片区文化公园规划建设,计划投入资金约200万元,建成一个村民休闲活动中心,提高村民文化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中夏形象。

二.加强管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幸福村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安全文明村;加大教育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切实做好“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的救灾救济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农保工作。

三.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虚心倾听群众意见,认真做好村务、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为村民做好事、办实事。

以上是新一年村二委的工作计划,请各位乡亲、乡贤及热心人士一如既往支持村政建设,使我村成为亮丽、整洁的新农村。

衷心祝愿全村人民、外出乡贤、热心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关心和支持家乡建设的友人新年愉快,身体健康,事业兴旺,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篇2:马庄村委会除四害工作方案

为巩固和发展我区除四害全面达标的工作成果,控制和消灭病媒生物传染病,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突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我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服务,特制定马庄村村委会20**年除四害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除害灭病为己任,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全国爱卫会颁布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标准》为依据,以改造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地为重点,以科学防治为手段,全面加大除四害工作力度,把四害密度指标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

二、工作目标

(一)灭鼠工作:

通过开展春、秋两季的群众性灭鼠活动,使鼠密度降低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大力开展综合防治,消灭鼠类孳生环境,进一步完善防、灭鼠设施。

(二)灭蟑螂工作:

继续加大灭蟑螂工作的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灭蟑螂活动。要突出重点,对特殊行业加强监督检查,对灭蟑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按有关法规强制性开展综合防治达标,把蟑螂密度控制在国标以内。居委会灭蟑螂达标率为95%以上。

(三)灭蝇工作:

大力推动我区环境改造及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加大对蝇类孳生场所的治理力度,消除蝇类孳生环境,强化综合性防治手段,始终把我区主要蝇种的密度控制在国标以内。开展灭蝇活动达标率为95%以上。

(四)灭蚊工作:

加强对蚊虫孳生场所的综合治理,对大、中、小型水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积极开展综合防治,消除蚊虫孳生场所,消杀越冬成蚊,进一步降低蚊虫密度,始终把蚊虫密度控制在国标以内。开展灭蚊活动达标率为95%以上。

三、防治标准

(一)灭鼠标准

1、15m2标准房间布入20cm×20cm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阳性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合格率达95%以上。

2、不同类型外环境随机检查累计*延长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房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三)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和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

(四)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检出率不超过3%。

四、时间和步骤

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新的目标规划和今年创卫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各项除四害专项活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扎实实的把除四害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2―5月份、7―11月份,重点抓好巩固灭鼠成果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春季和秋冬两季的群众性大规模灭鼠活动。

2、4―8月份,做好灭蟑螂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好大规模群众性灭蟑螂活动,进一步降低蟑螂密度,防止侵害面扩大。

3、5―10月份,做好灭蚊工作,对蚊虫孳生地进行有效治理,抓好大中小型水体及各类存水容器的综合治理,消除蚊虫孳生条件,做好综合防治。

4、3―10月份,结合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夏季卫生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搞好环境治理,消除蝇类孳生地,做好垃圾、粪便的处理,对重点孳生场所采取长远治本措施、全面进行防治。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更新观念。

今年是我市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一年。我们要把除四害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重点,树立长抓不懈的思想。宣传、动员、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除四害活动中来,健全领导网络,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确保除四害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推动除四害活动在我区深入开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今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具体部署,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化管理,做到责任清、任务明。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密切配合、依法治理、加强监督,确保全年除四害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治本清源、综合防治。

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是消除四害孳生条件的关键环节,是治本的根本措施。必须抓住治理环境这个重点,消除四害孳生条件,把环境综合治理贯穿于防治工作的始终,树立社会大卫生观念,科学的根据四害的生态特点进行综合防治,探索新路子、新方法,科学、合理、有效地提高防治效率。

(四)突出重点,全面防治。

对重点区域、重点孳生场所,要根据“四害”的生态特点科学地进行防治。辖区卫生防疫机构等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做好“四害”密度监测工作,做好除四害骨干队伍的技术培训,对各类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同时也要把防治知识教给群众,让群众参与配合,支持我们共同搞好防治。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认真处理,及时反馈,推动我区除四害工作健康发展。

(五)增加经费投入,科学合理的使用各类消杀药械。

要抓好除四害的消杀服务,合理使用消杀药械,使药械的合理使用完好率达100%。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全区使用国家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专家委员会推荐和认定的药械。各街、要抓好除四害的消杀服务,合理使用消杀药械,要科学合理的使用各类消杀药物,防止抗药性的产生,提高消杀效果和质量

篇3:村委会集体违纪认定和处理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村委会出现集体违纪的,主要是根据违纪情形追究村委会成员的个人责任,其处理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中。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集体违纪违法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即“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属于违法选举的,可以依据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即“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属于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可以依据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属于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可以依据第三十一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属于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规。《规定》既对农村基层干部从正面提出了五项要求,又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农村基层干部从8个方面提出了41个禁止性行为规范。其中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结合农村实际,围绕村干部履行职责中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守法5个主要方面,规定了22个不准。即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这些规定是村干部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违反了这些准则,就应当受到追究。

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即“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为保证对违纪违法的村委会成员的处理有针对性和惩戒性,《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经济处罚措施。即“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实施监察。即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