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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24-05-11 阅读 6582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NCA

20**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

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第八条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

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图三认证标志图案比例图

(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十条

认证标志的颜色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以下简称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二)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认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第十二条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认证标志的申请使用

(一)申请人必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二)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三)申请人以函件或者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八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第五章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认证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制工具。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的申请人为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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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9、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由本公司及时修改完善。

篇3: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多经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3?安全标志

3.1?安全标志分类

3.2?输配电常用安全标志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3.3?禁止标志

3.3.1?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或制止人们想要做的某种动作

3.3.2?禁止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圆形带斜杠的禁止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3.3?禁止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圆形斜杠为红色,禁止标志符号为黑色,补充标志为红底黑字、黑体字。

3.4?警告标志

3.4.1?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促使人们提高对可能发生危险的警惕性。

3.4.2?警告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正三角形警告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4.3?警告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正三角形及标志符号为黑色,衬底为黄色,矩形补充标志为黑框黑体字,字为黑色、白色衬底。

3.5?指令标志

3.5.1?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3.5.2指令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一长方形衬底牌,上方是圆形的指令标志,下方为矩形补充标志,图形上、中、下间隙,左、右间隙相等。

3.5.3?指令标志牌长方形衬底色为白色,圆形衬底色为蓝色,标志符号为白色,矩形补充标志为黑框黑体字,字为黑色。

3.6?提示标志

3.6.1?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3.6.2?提示标志牌的基本形式是正方形底牌,内为圆形提示标志,四周间隙相等。

3.6.3?提示标志圆形为白色,黑体黑色字,衬底色为绿色。

3.7?配置规范

3.7.1?禁止标志

3.7.1.1?禁止烟火

3.7.1.1.1?悬挂在蓄电池室门上。

3.7.1.1.2?悬挂在变电站控制室、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

3.7.1.1.3?悬挂在变电站电缆夹层、隧道、竖井等入口。

3.7.1.1.4?悬挂在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入口处。

3.7.1.1.5?标志牌底边距地面高1.5m。

3.7.1.2?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3.7.1.2.1?悬挂在变电站户外高压配电装置构架的爬梯上。

3.7.1.2.2?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和电抗器等设备的爬梯上。

3.7.1.2.3?悬挂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的爬梯上和配电变压器的杆架或台架上,铁塔及较容易爬上的电气设备上。

3.7.1.2.4?标志牌底边距地面1.5m-3.0m。

3.7.1.3?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3.7.1.3.1?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3.7.1.3.2?悬挂在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3.7.1.3.3?悬挂在控制屏上的标志牌可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可以只有文字,没有图形。

3.7.1.4?禁止吸烟

3.7.1.4.1?悬挂在变压器室、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

3.7.1.5?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3.7.1.5.1?悬挂在主控、网控、计算机、通信、调度室和变电站入口的门上。

3.7.1.6?施工现场禁止通行

3.7.1.6.1?悬挂或放置在检修现场围栏旁。

3.7.1.6.2?悬挂或放置在禁止通行的检修现场入口处。

3.7.1.7?禁止使用无线通信

3.7.1.7.1?悬挂在变电站的微机保护设备、高频保护室。

3.7.2?警告标志

3.7.2.1?止步高压危险

3.7.2.1.1?悬挂在室外带电设备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上。

3.7.2.1.2?悬挂在因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上。

3.7.2.1.3?悬挂在高压试验地点安全围栏上。

3.7.2.1.4?悬挂在室外带电设备构架上。

3.7.2.1.5?悬挂在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梁上。

3.7.2.2?当心触电

3.7.2.2.1?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上。

3.7.2.2.2?悬挂在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3.7.2.3?当心坠落

3.7.2.3.1?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

3.7.2.3.2?悬挂在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3.7.2.4?当心落物

3.7.2.4.1?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

3.7.3?指令标志

3.7.3.1?必须戴安全帽

3.7.3.1.1?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3.7.3.2?必须系安全带

3.7.3.2.1?悬挂在高差1.5m-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

3.7.3.2.2?悬挂在高处作业场所。

3.7.3.3?注意通风

3.7.3.3.1?悬挂在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3.7.3.3.2?悬挂在六氟化硫开关室、蓄电池室、油化验室入口出及其他需要通风的地方。

3.7.4?提示标志

3.7.4.1?从此上下

3.7.4.1.1?悬挂在现场工作人员可以上下的铁架、爬梯上。

3.7.4.2?在此工作

3.7.4.2.1?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3.8?设备标志设备标识分类

3.8.1?输配电常用设备标志一般有线路名称、杆号标志、相位标志;变压器(箱式变等)、开关、刀闸等设备的名称及编号标志。

3.8.2?为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和产权管理,根据运行工作实际,增加双电源标志、产权维护分界点标志、杆塔埋深标志等。

3.9?配置规范

3.9.1?线路杆塔标志(名称、杆号牌)

3.9.1.1?线路每基杆塔应悬挂线路名称、杆号牌。

3.9.1.2?相邻近、平行线路的每基杆塔、交叉跨越线路交叉点两侧杆(各两基)需悬挂线路名称、杆号牌及色标牌。

3.9.1.3?跨越公路的两侧杆塔标志宜面向公路悬挂。

3.9.1.4?同杆架设多回线路应采用带色标的标志牌以示区分;标志设在巡视易见的一侧,同一条线路标志应设在一侧。

3.9.1.5?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2?相位标志

3.9.2.1?输电线路:起始杆塔每相;终端杆塔每相;换位杆塔及其前后第一基杆塔每相。

3.9.2.2?配电线路:每条线路起始杆塔;分支杆;转角杆。

3.9.2.3?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3?变压器(箱式变等)的标志

3.9.3.1?每台变压器应有名称和运行编号标志。

3.9.3.2?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4?开关、刀闸的标志

3.9.4.1?柱上开关、道闸的标志包括开关的调度名称和编号。

3.9.4.2?标志制作参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年12月)制定(补充说明)。

3.9.4.3?开关标志牌安装在开关支架上,方向同该条线路标志牌相同(补充说明)。

3.9.5?双电源标志

3.9.5.1?悬挂在双电源(高压或低压)的分界点,提示潜在危险性。

3.9.6?设备分界点标志

3.9.6.1《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产权分界点宜悬挂分界点标志牌。

3.9.7?杆塔埋深标志

3.9.7.1?电杆上应有永久性距杆根距离的可视标志。

3.9.7.2?对未设置永久性标志的电杆,可以采用涂、刷的方式,划出红线,在红线右侧表明杆塔埋深尺寸。

3.10?安全防护:安全防护包括有安全帽、安全工具箱、固定防护围栏、临时防护遮栏、临时提示遮栏、孔洞盖板、爬梯遮栏和防止动物板。

3.11?配置规范

3.11.1?安全帽

3.11.1.1?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3.11.1.2?蓝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3.11.1.3?黄色安全帽为运行人员使用。

3.11.1.4?白色安全帽为外来人员使用。

3.11.2?安全工具箱

3.11.2.1?配置在变电站及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3.11.2.2?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挡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3.11.3?固定防护围栏

3.11.3.1?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坠落危险的场所。

3.11.4?临时防护遮栏

3.11.4.1?临时升降口、孔洞。

3.11.4.2?安全通道或沿平台等边缘部位、因检修取下常设栏杆的场所。

3.11.4.3?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3.11.5?临时提示遮栏

3.11.5.1?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3.11.5.2?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3.11.5.3?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3.11.5.4?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3.11.5.5?防止其他人员靠近的高压试验场所。

3.11.5.6?事故现场防护。

3.11.5.7?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3.11.5?孔洞盖板

3.11.5.1?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徐打开的管沟出入口。

3.11.5.2?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3.11.6?爬梯遮栏

3.11.6.1?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3.11.6.2?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3.11.7?防止动物板

3.11.7.1?配电室、电缆夹层、继电保护室等进出口门上。

3.12?安全防护的规格严格按照《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检查与考核

4.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2?本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

4.3?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时,按上级部门的条款执行。

4.4?公司所属各单位严格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安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