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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2024-08-03 阅读 1870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_______名,其分别为_______(男)、_______(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_______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_______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_______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_______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_______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_______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_______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电话号码变更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通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_______元,乙方承诺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_______元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九、其他: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壹份。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2: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相关手续和复核。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九条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后新增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第十条补偿费的确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标准结合新旧程度为依据。具体补偿见附表1。

第十一条符合安置条件的户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的农业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执行。下列情况按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标准补偿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迁人在集体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依法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者的房屋被拆迁的;

(三)被拆迁户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拆迁的。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及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设方式。衡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园、开发区内,采取货币补偿或统规统建方式;其它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开发区内,被拆迁人可在货币安置或者统规统建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安置,但本办法规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的除外。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请异地新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安置选用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1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支付节地奖。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选用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价结算,成本价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户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条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条统规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关报建报批规费免收市县级收取的部分;水、电、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费用,基础深超过1.5米的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爱民房、经济适用房政策。

第十八条爱民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成本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拆迁房屋户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2)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至新居的,付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者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货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结构和面积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补偿。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权利人必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营业满半年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拆迁户提前拆迁完毕交出土地的,给予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条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搬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学校、寺庙、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房、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等)按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住房同类结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由申请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等其原有设施和相应土地不予补偿,但重建设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已异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原宅基地面积超过异地安置所占面积的部分应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有户主的由户主负责迁移,按规定付给迁移补助费;无户主的由申请用地单位负责迁移。迁移坟墓应当发布公告,要求户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者,按无主坟墓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将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协议收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发〔*〕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经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到位的,按原规定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协议书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协议书】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地址: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

邮编:______,电话: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__,建设地点___,建设单位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

第二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人。常住人口___人,应安置人口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

第三条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房屋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颁发的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4)__________

(5)__________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

乙方应与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民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___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能补助、供暖补助等)___元;转学补助费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元;其他补助费___元,共计人民币___元。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地点,___房屋,___间,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元;

(2)面积差价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元。

第八条乙方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第十一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遭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