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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溪学校办学章程

2024-08-03 阅读 9823

沿溪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校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校办学章程。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条 学校是全民所有制的六年制公立完全小学。地址为:沿溪镇沙龙村梓山片黄花组。

  第四条 学制: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六年制小学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全体教师,面向全面素质,全面提高全体教师和学生的基本素养。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当社会敬佩的校长,做学生喜欢的老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校风:团结 奋进 求实创新

  学风:学会做人 学会求知 学会健体 学会创新

  教风:教人求真 学做真人

  第七条 学校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

  第八条 在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下,学校受市教育局和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和管理,走自主发展道路,进行特色学校建设,创立学校品牌。

  第九条 学校实行市教育局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十条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都应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对休学、转学、借读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休学必须具备休学原因及相关材料,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转进、转出学生,必须有转学证明。

  借读学生必须写明借读原因及借读时间。

  学校必须对学生休学、转学、借读学生的有关情况作好记载,有关材料要分类入档,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偏概全,只重智育,忽视德育、体育、美育、劳技、心理等方面的全面评价。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全面评价体系,做到既全面,又能突出体现学生的个性素质,每学期末颁发小学生素质综合发展报告册。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建立谈心、家访、帮助制度及个案记载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学生流失。学校由少先队大队部组织,采取互助互爱的帮护措施,帮助贫困学生上学。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齐开足各科课程,订好各科教学计划,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教研课改活动。每学期初订好教研计划,确定好教研主题,大力进行课改实践,使教育科研成为落实素质教育的突破口。 第十九条 德育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首要地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活动,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十一条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额应控制在六十人以内。

  落实行为规范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制度,落实班主任工作职责。班主任应自觉贯彻执行与任课教师联系制度、家访制度、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制度、组织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制度等。学期末,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准确、全面的思想品德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教育,要体现教育为主、奖惩分明的原则,注重教育艺术,要使正面引导、真情关怀、表彰激励成为学校教育的主旋律,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杜绝歧视学习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遵循面向全体、因材施教的原则。既注重学生群体的共性,又注重学生的个性。充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倡导民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素质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的教学计划,不随意增减课程,不提前或推迟开学和放假,不随意停课。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使用上级规定的义务教育教材。积极挖掘校本教育资源,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六条 围绕素质教育,学校应给各学科设立相应的考试检测方法,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全面评估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加强体育和美育,逐步完善体育和美育设施,配足专业教师,全面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审美能力。

  第二十八条 教育学生热爱劳动,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提高劳动技能,锻炼劳动意志,珍惜劳动成果。

  第二十九条 转变育人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关心学生课余生活,丰富学生课余活动,发展学生特长,培养正当的兴趣爱好,组织学生从事各种有益的社会生活实践活动。

  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的人事编制和岗位设符合上级规定,按需设岗。建立一支精干、优良、高效、特色化的教师队伍,对在岗人员实行严格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好学校各部门工作,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关心教职工生活,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三 条 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责任制,落实教师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教师职务评审制度、教职工聘任用制度、教师考核制度、教师培训制度、教师奖惩制度等,完善教师队伍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渠道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素质,使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能跟上社会发展步伐。

  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党支部书记等校级领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完善教代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及时改选补选教职工代表,教代会要充分行使职权,要成为学校行政与教职工之间的桥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核心组织,要充分调动和发扬党员教职工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办好学校引领把关。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的各类档案都要归类入档,规范存放,定期清理。重要档案还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上级党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如实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指导,推进学校各方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六章 校舍、设备、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是国家的公立学校,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按照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校园环境也是育人的组成部分。校园环境做到合理布局,精心布,不断地绿化、净化、美化,营造浓郁的育人氛围。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种教育设施、设备的登记,管理和使用制度。每学期普查一次,对遗失、损坏和正常报废的查明原因,及时赔偿、维修、添和注销。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收费,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提出明确具体的卫生健康要求,为学生建立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六条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建立个人卫生检查制度,广泛开展体育活动,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七条 抓好安全教育和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水、火、电、交通、食品等方面的隐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止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教给学生安全常识,进行安全演练,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初步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情况的应对技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校内的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自觉遵守、维护本章程的各项要求。

篇2:某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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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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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民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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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XX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1、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2、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3、出资人民币元,以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民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