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制度大全 > 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

2024-08-03 阅读 2645

商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核转机关)核转,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使用前款规定名称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

  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商标局对编定申请号的申请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并抄送核转机关。

  第十七条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并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抄送核转机关。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异议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局,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局将商标异议裁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抄送核转机关。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抄送核转机关。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抄送核转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核转机关。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转机关。被争议人在收到商标争议终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核转机关寄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争议已经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移交商标局办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转机关。原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撤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核转机关寄回商标局。

  第五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或▲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报纸附送商标局。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寄回商标局。

  第二十八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览。

  第三十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收缴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同时抄送原核转机关,由核转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并寄回商标局。

  商标局对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并抄送原核转机关。终局决定取消原撤销决定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四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除外)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3)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责令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和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后仍来不及办理的,还可以在第一次延期期满前,申请再次延期30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商标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核转机关)核转,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四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使用前款规定名称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

  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商标局对编定申请号的申请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并抄送核转机关。

  第十七条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并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抄送核转机关。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异议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局,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局将商标异议裁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抄送核转机关。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抄送核转机关。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抄送核转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核转机关。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转机关。被争议人在收到商标争议终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核转机关寄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争议已经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移交商标局办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转机关。原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撤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核转机关寄回商标局。

  第五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或▲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报纸附送商标局。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寄回商标局。

  第二十八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览。

  第三十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收缴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

  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同时抄送原核转机关,由核转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并寄回商标局。

  商标局对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并抄送原核转机关。终局决定取消原撤销决定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四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除外)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3)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责令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和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后仍来不及办理的,还可以在第一次延期期满前,申请再次延期30天。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司6s强化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6s强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了营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合理、安全的工作场所和空间环境;强化公司基础管理,提升经营形象和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推行方法:6S推行以PDCA循环管理模式为方法。

第二章6S的定义、目的

  一、总目的

  强化基础管理、提升员工素质及企业形象、加强企业竞争力;营造出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使得设备保持清洁、员工文明进取、企业健康发展。

  二、6S的定义、目的

  1、整理

  1.1定义:将工作场所中任何物品区分为必要的与不必要的,必要的留下来,不必要的彻底清除,腾出空间。

  1.2目的:(1)腾出空间;(2)防止误用、误送;(3)塑造清爽的工作场所;

  2、整顿

  2.1定义:必要的东西分类按规定的位置摆放整齐,加以标识,以便在需要时立即找到。

  2.2目的:(1)清除“寻找”的浪费;(2)工作场所清除明了;

  (3)整齐的工作环境;(4)清除过多的积压物品;

  3、清扫

  3.1定义:清除工作场所的脏污,并防止脏污的发生,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明丽。

  3.2目的:(1)保持令人心情愉快的干净环境;(2)减少脏污对品质的影响;(3)减少工业伤害事故;

  4、清洁

  4.1定义:将以上3S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贯彻执行及维持。

  4.2目的:维持上面的3S成果;

  5、素养

  5.1定义:人人养成好习惯,依规定行事、培养积极进取精神。

  5.2目的:培养具有良好习惯,遵守规则的员工,营造团队精神。

  6、安全

  6.1定义:养成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事件。

  6.2目的:确保生产现场处于安全状态,设备运转正常。

第三章“6S”推进组织、职责与权限

  一、6S推进委员会组织结构图

  二、明确组织职责和权限

  1、实行责任制

  1.1推行小组对委员会负责。

  1.2推行小组应依据委员会颁布的目标计划,制定详细的适合本小组实情的目标计划上交委员会,接受委员会的监督考核。

  1.3规定委员分管内容和责任。

  1.4规定推行小组分管内容和责任。

  2、职责、权限

  2.1主任委员

  职责:为6S推行、实施提供资源支持和管理支持;定期实施6S活动之上级诊断或评价工作;主持各项奖惩活动,并予全员精神讲话。

  权限:对6S推行活动有绝对管理权,6S活动争议仲裁权。

  2.2委员

  职责:策划推行方案、推动和跟进6S相关活动;负责6S推进的过程指导、管理支持和工作协调;指挥、监督6S推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运作情况。

  权限:对6S推行活动方案有修改权;对违反6S活动标准的有指导改善权、按考核标准的处罚权;对考核、检查小组与执行责任部门的争执问题有仲裁权;对6S全面推行活动成果有检讨权。

  2.36S专员

  6S专员是6S活动推进的具体负责人。

  职责:制定6S活动推进方案;召*议;整理资料;编制6S判定表、检查表;考核检查6S活动的执行情况;对6S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改指导;对6S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汇总;评比分数的统计与公布;6S宣传策划、培训。

  权限:对6S活动策划方案有建议修改权;对6S推进活动有建议权;对现场违反6S标准的有教育指导权、处罚决定权;对6S考核、检查项目有评审权;对整改措施实施情况的跟踪验证权。

  2.4推行小组

  执行委员会计划,拟定本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法,总结小组落实情况,与本部门(车间)人员和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

  2.4.1推行组长

  推行小组组长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6S推进的第一责任人。

  职责:参与6S活动的策划,依公司6S活动计划,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确定本部门定置管理的区域及责任人;编制部门自检评分表,按照《6S现场考核》对本部门人员和指定区域进行监督和考核;参加有关6S教育训练,参与公司6S文宣活动;负责本部门6S活动的培训教育;分析和改善6S活动中问题点;其它有关6S活动事务的处理。

  权限:对本部门违反6S相关规定的有教育处罚权;本部门6S活动中产生争议有处理权;有权参与“6S检查小组”的考核、检查、评分工作;6S评分缺点的改善和申述;对“6S检查小组”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自己的异议。

  2.4.2各工序负责人

  各工序负责人是本工序6S现场的第一责任人。

  职责:参与制定本部门6S活动实施方案;本工序整理、整顿工作的落实,清扫责任区的划分;按照各工序6S日常考核表对本工序考核;检查员工服装仪容、行为规范;督导部属的清扫、点检及安全巡查;协助下属克服6S之障碍与困难点。

  权限:本工序6S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有处理权;对违反6S相关规定的有纠正权、教育处罚权;对6S检查工作有建议权。

  2.4.36S值班员

  6S值班员是各部门(工序)6S现场管理联络员,公司员工按部门(工序)实行6S值班员轮岗制度,6S值班员由普通员工担当(新进员工需工作满3个月),值班员岗位每日一换,由各单位自己排班。

  职责:协助配合工序负责人对本部门(工序)每日6S现场的监督、维持;本部门(工序)的日检和上报工作;协助企管部6S现场检查工作、现场确认、跟踪整改。

  权限:对本部门(工序)有关6S现场管理有监督权;对不符合的情况有纠正权;对现场整理、整顿、清扫工作有建议权。

  推行6S值班员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自检、互检,增加责任心,促进员工不断学习6S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活力。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2.5员工的6S责任

  自己的工作环境须不断地整理、整顿,物品、材料及资料不可乱放;不用的东西要立即处理,不可使其占用作业空间;通道必须经常维持清洁和畅通;个人用品、工具及文件等放置于规定场所;灭火器、开关箱、机器设备等周围要时刻保持清洁;原料、辅料按定制要求摆放,较大较重的堆在下层;不断清扫,保持清洁;听取上级的指示,并积极配合。

  三、组织成员工作方法

  1、利用会议激发创意,让大家出主意、想办法;

  2、简明的宗旨、目标,告诉下属成员你要求他们做什么,别自以为他们知道你的要求;

  3、及时跟进检查,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4、双方同意后确定整改完成的最后期限;

  5、奖赏为实现目标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6、不断回顾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

  四、6S推委会的遵旨

  6S委员会重视人才的培育,让基层的员工能直接得到参与和发挥作用的机会,借以发掘到公司内更多潜在的人才,最重要的是可以激发起员工的积极性、参与性,促进员工之间的互动交流、发挥团队的精神力量。

  五、6S推行小组会议制度

  为有效推动6S活动,检讨执行成果及发现应改善的事项,并评议申诉的案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小组会议,总结各车间(部门、工序)6S执行情况,检讨6S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决议和记录。

  会议后次日应将记录转送各部门,必要时并张公告

第四章6S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6S推进第一阶段考核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6S现场,对员工个人的6S现场管理实施量化考核,引导鼓励员工不断改善,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6S现场管理及安全文明生产考核。

  三、检查周期、方法

  1、检查表编制的依据是“6S现场管理制度”、“整理清单”“车间定置标准书”、“清扫标准书”、“各工序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

  2、6S现场管理推进第一阶段检查由企管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各部门(工序)负责人及6S现场值班员的自检组成。

  3、参加检查的人员:品保总监、6S专员、企管部部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工序负责人及现场6S值班员。

  4、6S现场检查周期

  4.1车间、工序每日自检,由工序负责人及6S值班员负责,车间主任监督;

  4.2企管部每周二、周四例行检查,由工序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

  4.3企管部每周不定期检查(每周最少两次),由6S值班员进行现场确认。

  4.4每月由企管部组织一次,品保总监、各车间主任参加检查,主要针对上一期存在的问题现场验证。

  4.5企管部不定期邀请总经理对现场6S成果验收、指导。

  5、6S检查小组成员在考核、检查中必须客观、公正、依据检查表扣分,如有对不符合事项不予指正和不扣人情分者,给予罚款:50元/次。

  6、在6S检查小组现场检查中,各部门(工序)负责人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当检查员与被查核部门发生争议时,由品保总监或总经理进行裁决。

  7、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检查扣分及时公布,接受全员监督。

  7.1检查结果由企管部每周统计,经品保总监签字确认后,周六上午在公告栏公布;

  7.2出现严重不合格项时,企管部于当日下达“整改通知单”到车间负责人,由车间主任负责落实到个人。企管部对改善结果验证,并将检查表记录存档。

  7.3企管部每月30日前将该月的检查情况按部门汇总公布,并送车间主任,由车间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并制订措施。

  7.4企管部不定期将改善前后的照片张贴在6S公布栏,对比6S实施效果。

  四、考核制度1、奖罚方法

  1.1部门(工序)自检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奖罚,奖罚可采取多样化的方式,不限于罚款处罚。

  1.2企管部或检查小组检查时根据“6S现场管理检查表”,采用评分形式进行考评;奖励、罚款的计算标准是5元/1分。

  1.3除检查表中要求的项目外,各车间可根据自身情况追加要求项目,奖励/扣罚方法相同。

  1.4奖励、罚款由企管部月底进行汇总,并将每月汇总结果报办公室备案,行政总监负责将奖励、罚款在责任人当月工资中给予体现。

  2、基层员工2.1企管部或检查小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由工序负责人或6S值班员确认,对责任人进行扣分。

  2.2为加强管理的力度,员工同一周内违反相同项目实施加倍扣分,违反1次扣1分,第2次扣2分,第3次扣5分,超过3次由车间主任从严处理。

  2.3对6S活动中积极主动、有创新项目的员工,由工序负责人提出、车间主任审核每项奖励1~2分,多项多奖。

  2.4每月统计分值最高的,由工序投票推荐1到2人作为“6S示范员”,发放“6S示范员”胸卡。

  2.5季度统计分值最高的,由各工序投票推选出公司“6S先进个人”,一次奖励50元。

  2.6统计分值由每周评比结果和月评比结果进行加权综合后得出。

  3、6S值班员

  3.1企管部或检查小组现场检查时发现6S值班员存在不合格项时,加倍扣分。

  3.2同一工序每天扣分超过2分的,每超过1分,6S值班员按50%对应扣分。

  3.3部门、工序没有出现不合格现象的,当班6S值班员加1分。

  4、工序

  4.1工序所有员工6S分值的平均分作为各工序的考评依据。

  4.2工序负责人没有按车间日常考核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一次扣3分。

  4.3工序负责人没有对6S现场管理进行早会宣导的,一次扣2分。

  4.4所在工序出现扣分的,工序负责人按工序总分的50%进行扣分。

  4.5季度统计平均分值最高的工序,推荐该工序为公司“6S示范区”,发锦旗一面,负责人当选“6S明星”,奖励工序负责人100元,奖励工序200元。

  4.6对企管部发出过整改通知单,没有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验证仍不合格的工序不能获奖。

  4.7综合考评成绩并列时,并列工序均得奖。

  4.8各工序的综合考评成绩,企管部每月汇总后及时公布。

  5、部门(车间)

  5.1部门(车间)负责人为6S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部门(车间)各工序负责人的扣分之和为部门负责人的6S考核得分。

  5.2部门(车间)负责人未对本部门6S现场管理进行培训的,扣5分。

  5.3部门(车间)负责人未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6S现场管理考核制度培训和学习的,扣5分,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5.4没有对工序负责人进行日常考核的,一次扣3分。

  5.5企管部发出整改措施表,车间应督促工序负责人在限期内进行有效的整改,没有按期完成的,扣3分;整改后经验证仍不合格的扣5分。

  5.6没有根据6S推委会制定的6S策划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其他6S相关工作的,一次扣4分。

  6表彰

  6.1每期评选结果,由6S推行部门写成报告,送交总经理审批,并将奖金领出,在月初给予颁奖。

  6.2将每期的“6S示范员”、“6S先进个人”、“6S示范区”、“6S明星”照片张榜公布。

  五、其它规定

  1、本考核办法一经公布,各部门主管对其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和整改,时间为7天。

  2、各部门学习和整改时间到期后,“6S检查小组”及时进行定期、不定期现场考核,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3、此考核办法中奖励办法只限车间。

  4、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擅自修改。

  5、本管理制度中有不完善的地方,将在运行过程中逐步进行补充和完善。

  6、本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为企管部,执行过程中的一切解释权归企管部。

  六、相关文件及表格

  1、《6S现场检查表评分表》

  2、《整改通知单》

  3、《清扫、定置标准书样本》

  6S推进第二阶段考核

  6S第一阶段考核时间为20*年6月份至20*年6月份,第二阶段考核以各单位自检为主,考核以分级考核的形式开展,即企管部考核各部门第一负责人;部门、车间考核工序负责人;工序负责人考核员工,各级的考核范围为其责任区域,比如企管部发现车间有不符合标准的,直接拍照存档,对部门、车间负责人进行扣分,同时将不合格情况反馈至第一负责人;车间主任在生产现场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论是哪名员工造成,全部计为工序负责人的责任;工序负责人发现某员工不符合标准的,直接处罚当事人。处罚,奖励方法同上述奖惩制度。每月底由各部门(车间)将考核结果交企管部,由企管部进行汇总监督。

第五章6S活动

  一、6S宣传

  1、做6S宣传标语和条幅悬挂于生产现场。

  2、利用6S园地做6S宣传工作,每部门负责一期,两周一换,参照板报进行评比。

  二、6S研讨会

  每季度“6S示范区”、“6S先进个人”评选结束后,由企管部组织一次6S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6S推委会成员、各工序负责人、6S先进个人,互相交流、学习6S实施心得,总结本部门在6S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不足,借鉴成功经验,使公司的6S活动朝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部门之间相互观摩、到6S示范工序参观、学习,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公司各部门都达到6S的要求。

  三、6S竞赛

  为确保公司员工进一步了解6S的含义、目的、推行方法及其要领,在今后6S推行中员工能从被动改为主动去实施与宣导6S实施的带来好处,促使公司的6S活动变成一种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通过6S知识抢答赛与现场图片6S的判定,加深对6S知识的了解,增强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操作。

第六章教育训练

  一、6S现场实施的负责人

  每季度企管部根据6S现场管理需求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培训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并考核、记录培训效果。

  二、全体员工

  各部门根据6S现场管理的需要,可随时组织本部门员工培训,培训资料可由企管部协助提供。

  培训方式分为:集体授课、现场教育、早会宣导等。

  培训效果跟踪:开、闭卷考试;现场检查效果验证。

  各部门根据6S现场管理的需要,可随时组织本部门员工培训,培训资料可由企管部协助提供。

  培训方式分为:集体授课、现场教育、早会宣导等。

  培训效果跟踪:开、闭卷考试;现场检查效果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