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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2024-08-03 阅读 6990

聘用制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医院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提高我院聘用制人员素质,利于我院医疗、护理、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

2.范围

  适用于我院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全部工作。

3.内容

一.总则

  为了适应医院业务不断发展和扩大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提高我院临聘人员素质,利于我院医疗、护理、科研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陕西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临聘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原《合同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实施本管理办法。

  1.本文所指的合同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包括院内任何科室聘用的,由医院支付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医护技人员、工勤人员(含季节工)等。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我院离退休职工以及在我院实习、进修人员。

  2.使用临聘人员必须依据医院发展趋势和本科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医疗、护理、科研、后勤保障活动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二.行政管理

  3.临聘人员(包括各种形式非正式编制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4.人事科是全院临聘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临聘人员的总体管理。包括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要求,建立和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各类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审核人员上岗资格;组织安排聘用人员考核和面试;组织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协助调解劳动纠纷;建立和管理全院临聘人员临时档案;组织临聘人员年度考核。

  5.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安排临聘人员的工作,负责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用人科室检查督促临聘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到医院计划生育部门登记。按时向人事科报告临聘人员病事假考勤及人员增减情况,根据科室二级考核评价临聘人员工作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年底与人事科核对本科室实际招用人数和基本资料,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员情况及时通知人事科。

三.招收、使用、流动

  6.我院招聘合同制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各类人员聘用具体条件见附则):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

  (3)必须年满18周岁;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必须持有受聘岗位所需的相应岗位执业证、上岗证、资格证、毕业证等;

  (6)按照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7)财务、后勤等岗位应聘人员须有经济担保或本院职工推荐担保书。

  (8)受聘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人无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书面保证。

  7.科室聘用合同制人员一般程序(具体条件见附则):

  (1)科室应向人事科提交用人计划,填写用工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分管院长审批后,报人事科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聘任后,人事科根据岗位要求进行人员招聘;拟聘人员经用工科室、业务主管科室进行专业及实践考核后,人事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面试,填写《合同制人员登记表》;

  (3)拟聘人员执聘用登记表在用工科室报到,并根据工作情况进行3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由用工科室写出工作鉴定,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并在《合同制人员登记表》上填写科室意见。不同意聘用的发给试用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同意聘用的由人事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手续。

  8.确认聘用后,我院实行临聘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即不论任何科室聘用的临聘人员,都必须持有相关岗位上岗证方能开始工作。凡未经医院审批,私自招用的临聘人员,视为非法用工。医院不发工资,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工伤事故,首先追究用工科室负责人责任,同时按省、市劳动部门规定对用工科室作非法用工处罚等处理,对因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引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自行负责。

  9.对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聘人员,否则追究直接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0.临床一线合同制医护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院内相同工作性质的岗位之间流动,调出和调入科室都应督促临聘人员在开始新的工作前到人事科办理转科登记。行政后勤工种转换岗位需在原科室办理离职后重新办理聘用手续,院龄合并计算。

四.劳动合同

  11.为保障用工科室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用工科室招用临聘人员必须在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2.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各用人科室认真考评拟聘任人员,试用期考评合格者,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满,根据科室工作需要由用人科室按照《合同制职工考评细则》严格考评,合格者续签劳动合同,期限3年或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13.临聘人员因违纪、犯法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违反院规院纪者,用工科室应在事发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科,情节严重者立即予以辞退。临聘人员自己提出辞职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到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

五.工资、福利

  14.临聘人员工资,除计件工资或承包工资外,一般执行医院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执行上年度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15.试用期满后临聘人员工资标准参照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制订,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补贴等构成。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可滚动一级薪级工资。

  16.临聘人员工资由人事科造册,财务科负责发放。用工科室应在每月5日前报考勤,每月10日—15日发放上月工资。

  17.临聘人员工作时间和在职人员相同,同样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其他保健费、加班费、夜班费等都与正式职工相同,绩效考核按照医院规定标准。

  18.用人科室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临聘人员的休假。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19.凡实行计件工资或工资总额承包的,在确定其劳动报酬时,已将绩效工资的因素考虑在内,不再另发。其他执行统一工资标准的临聘人员的绩效工资,由用工部门根据科室二级考核和临聘人员的工作情况确定。

  20.临聘人员工作试用期满后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人事科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临聘人员需认真配合,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已在其它机构参加社保,可办理转入手续,如果本人不愿办理转入,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其社保由本人自己全部负责,医院不再负担。

  21.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伤、病假须有我院相关科室证明。伤、病休假期间待遇按照医院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22.临聘人员因工负伤,科室应立即报人事科,人事科在24小时内向市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并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

  23.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发给临聘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本单位正式职工一致。

六.考核及奖惩

  24.临聘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汇总后上报考核办公室。

  25.合同制医护人员中符合职称晋升条件者可参加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者并续签合同者,经科室考核,能够胜任新聘岗位工作要求,可按新岗位聘用。

  26.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临聘人员,合同期满后本人自愿可优先续聘。

  27.合同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临聘人员,做辞退处理;

七.附则

  28.各类人员聘用管理细则见附件。

  29.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3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医院以前所执行的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31.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篇2: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用工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后勤服务总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基本素质,实现员工内部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各单位(含子公司)企编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入职、转岗、离职

新招员工和员工调整岗位时,须遵循后勤服务总公司[20**]15号文件《后勤服务总公司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员工招聘

公司人员招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大学生员工、技术骨干及普通一线员工。

一、招聘原则:实行先学校和公司内部、再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形式:网上招聘、校园招聘、内部招聘,借助职业介绍所、人力中介、人才市场等。

三、招聘组织:按照招聘人员类别,分别由公司领导、行政部、各用工单位负责人成立招聘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

四、招聘流程:

1、各部门(中心)大学生员工和技术骨干的招聘,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由各部门(中心)负责人填写《招聘人员申请表》,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行政部根据《招聘人员申请表》的招聘要求,实施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2、普通一线员工的招聘,根据部门岗位实际需求,报部门(中心)负责人审核,由本部门自行招聘或行政部协助招聘,聘用人员信息须及时交行政部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二条用工要求

新进人员报到当日应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交行政部登记备案。

用工部门负责人检验、核查以下本部门新员工相关证照及信息,及时交行政部审核备案,建立员工个人档案,更新员工花名册:

1、身份证原、复印件。

2、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复印件。

3、职称、职业资格、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复印件。

4、一个月内(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

5、与原单位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复印件。

6、本人免冠1寸半身近照3张。

7、奖惩等相关资料。

8、其他必要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应聘人员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无误,若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将其辞退,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试用要求

一、试用期:大学生员工、技术骨干为3个月;普通一线员工为1-3个月(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在内)。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时间。

二、试用期内,用工部门必须进行新员工的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纪律规定、请假规定、岗位内容与工作规范、安全要求、职业道德等。培训内容须由接受培训的员工本人签字。

三、试用期内,用工部门必须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方可正式录用。

四、试用期内,品行不良、工作状态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公司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试用。

五、正式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

第四条转岗与调岗

一、个人申请转岗

1、员工须认真填写《部门岗位变动申请表》,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相关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交行政部备案。

2、员工按工作交接流程办理原工作部门工作交接,行政部自员工在新岗位上岗之日起调整相应薪酬。

二、单位调整岗位1、行政部根据公司对员工岗位做出的调整决定,向被调整员工抄送内部转岗通知文件。

2、在规定时间内,员工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履职,正式履职后行政部调整其相应薪酬。

第五条员工离职

技术骨干、大学生员工离职须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解除(终止)其劳动合同,行政部按其当月实际工作日计发薪酬。

一、个人辞职

聘用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得到公司批准后,解除劳动合同,报行政部备案。在此期间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未经批准或未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不到岗者计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人员,视为严重违纪违规,做自动离职处理。

二、公司辞退

1、在合同期内员工工作态度、技能、身体素质等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擅自离岗、消极怠工、违反劳动纪律、带头闹事或有其它不良表现,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可依法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在合同期内员工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可依法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勤服务总公司

20**年*月*日

篇3:东华医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z人民医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合同制用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医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职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在编在册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招聘办法

第三条: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没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上岗资格、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五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二章聘后管理

第七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医院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书,试岗三个月,经考核后正式录用。

第八条:合同制用工,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一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报到时间为准。离开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保险等。

第十条:合同制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如考核为不合格者,医院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四条: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关于保险的交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代办参加保险,保险的险种、交纳保险的基数及比例按规定执行,医院交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交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衡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开展的科研工作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有二项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当班。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者。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矿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一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在合同期内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整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方可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

(一)应征入伍者;

(二)经批准出国定居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向受聘方提供经济补偿;受聘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医院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承担规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年一月份起执行。以前有关的管理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本院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县人民医院

二O**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