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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定置管理制度

2024-09-15 阅读 8142

  为了使设备管理能长期有效和深入进行,实现安全生产,使生产现场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通过开展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活动,对生产现场、工作间、库房、办公室、工具箱及特别物品的定置,实现文明生产,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1.2本制度适用公司各办公室、班组、生产现场及生活后勤场所的定置管理。

2.组织机构

  2.1由工艺工程部负责组织定置管理的设计、组织、实施、调整,保证定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2.2各部门班组由部室负责人负责;各部门班组是定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完成定置管理图的制作及定置管理的各项工作。

3.定置管理的原则

  3.1定置管理要符合工艺要求,经过设计、调整生产现场的人、物、信息处于最佳状态,以满足工艺流程的需要;

  3.2定置管理要以安全为前提,做到操作安全,物放稳妥、防护得力、道路畅通、消防方便;

  3.3符合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规定标准;

  3.4定置管理要贯彻节约的原则,要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条件,少花钱、多办事;

  3.5定置管理的动态原则,定置物及场所要随着生产、经营的变化而变动。

4.定置管理的基本要求

  4.1划清定置管理范围,实行定置管理责任制;

  4.2物品摆放优化定位;

  4.3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摆放在生产、工作场所;

  4.4制定室内物品平面定置图;

  4.5物品要有完整规范的标签、标志。

5.定置管理的内容

  5.1生产现场的区域定置管理

  5.1.1按运行区域和工艺流程对生产场所的划分进行定置,确定本区域各种设备、工器具的位置和存放区;

  5.1.2对区域的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实行规范定置,达到标准化;

  5.1.3对非运行的设备、备品、废弃物(垃圾)、绿化区等确定定置区域,定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5.2设备检修定置管理

  5.2.1周转工具、材料要按区定置摆放,如道木、跳板、模板、脚手架、滑轮、钢丝绳、手推车等,用后及时清理、收回,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5.2.2油系统、高电压作业要实行特别定置,设安全防护标志,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按照设备运行方式,设置安全围栏,明显地区别带电和不带电设备,防止误登、误进、误触、误动。

  5.2.3安全用具定置管理:阀门、开关、刀闸、开关室、电缆层等设备的钥匙,号位要对应,放置要合理;绝缘杆、接地线、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等号位相符;消防用具、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帽、安全标示牌、验电器等定置定位,方便使用。试验不合格的安全用具要及时处理,不可混放。

  5.3工作间的定置管理

  5.3.1工作间内所摆(存)放的物品都应与工作有关,无关不得放置;

  5.3.2工作台(桌)上可放置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等,但要及时清理、整顿;

  5.4仓库(包括班组工具、材料间)定置管理

  5.4.1库房内或露天储存的物品,均按物品类别存库,分区定置,按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因素等区别存放,按"四号"定位(库号、柜号、层号、位号),"五五"摆放(按五个为一个记数单元进行摆放)的要求,做到齐、方、正、直,保证安全,领取方便,帐、卡、物相符;

  5.4.2事故备品配件要进行特别定置,不得与一般物资混放,并有明显的区别标志;

  5.4.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进行特别定置;

  5.4.4库房内通道畅通,温度适宜、清洁整齐、禁放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

  5.5工具柜(架)、仪器柜的定置管理

  5.5.1工具柜内物品要按上轻下重、精密粗糙分开、取用方便、存放安全、互不影响的原则定置;

  5.5.2工具柜内只允许存放工具、量具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物品;

  5.5.3仪器柜内只允许存放仪器、仪表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物品;

  5.5.4物品定置后,要依次编号,排列有序,号码与定置表标注相符。定置图、表贴在工具柜门背后,(若是玻璃门柜贴放在左上方);

  5.5.5工具柜要经常保持清洁、有序、方便取用查找的状态;

  5.6示板定置管理

  5.6.1示板的结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和制作,力求统一,板面布局合理、紧凑、朴实,不搞形式主义;

  5.6.2内容:

  5.6.2.1提示:设备日常点检表、设备日常保养表、设备检修进度表等;

  5.6.2.2规范:如作业指导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6.定置图的绘制

  6.1.定置图的种类和职责分工

  6.1.1各生产部门办公室、仪器柜,工具柜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分层绘制,建立定置表。定置图由各生产单位自行设计、绘制;

  6.2定置图的设计原则

  6.2.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欲清理的物品,不要在定置图上出现;

  6.2.2随着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定置图也应随之修改,使其符合实际。

  6.3定置图的绘制要求

  6.3.1定置图可按正视、俯视、立体示意图表示,不要求像技术图那样严格,但要做到简明、扼要、精练,完整,场所中需要定置的物品其形状轮廓、尺寸比例、相对位置可大致准确,区域划分清晰鲜明;

  6.3.2定置图中所有定置物给出汉字对照;

  6.3.3固定型设备和物品,用粗实线绘出;可移动设备和物品,用虚线绘出;区域界线用细点划线绘出;

  6.3.4定置图规格分a4和a3两种。

7.检查与考核

  7.1该制度执行情况由工艺工程部进行检查和考核。

篇2: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

  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篇3: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八条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材料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应交验有效证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街相关内容,并应在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但应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材料供应能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材料供应资格备案手续,未办理的,应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储备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应存档务查。

  第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产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排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和投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建委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建委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除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材料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法律服务,提供样品展示、展销和会展服务,为检测、公证等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所服务。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务要规范、有序、公开、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检测单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应招标未招标而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时,应及时向市、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