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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2024-07-23 阅读 7407

1.工伤事故概念,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按其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即:

2.1一重大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2二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3三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4四级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3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爆炸等其他伤害。

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4.1事故快报

4.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上报。

4.1.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4.1.3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

4.1.4企业按规定每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可比[如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4.2现场保护

4.2.1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2.2如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4.2.3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4.3事故调查

4.3.1企业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质保部、工程部、经理部等部门进行调查。

4.3.2发生一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行政主管、工会组织等部门进行调查,

4.3.3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4事故分析

4.4.1原因分析,即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管理方面)原因。

4.4.2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还是破坏事故要分清。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能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未吸取教训不能放过;

4.5.2对发生事故处理一般按事故的轻重大小可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

4.5.2.1经济处罚:一是企业内部按企业奖惩办法查处;二是行政执法机关按有关行政法规查处。

4.5.2.2行政处分: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涉及重大刑事责任事故,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刑法》134、135条规定处理。

5.相关文件及记录

5.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

5.2项目安全生产月报表

5.3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

5.4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篇2:公司工伤事故处理规定(9)

公司工伤事故处理规定(九)

第一条确保工作全是公司及其每一个干员的责任,每一个干员责任预防和报告不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条员工如因公受伤或生病,应立即向直属干部报告,干部应立即组织人员申请车辆护送,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医治。

第三条受伤员工之直接班组长干部应及时填空工伤事故报告表。

第四条掌权员工之直接单位主管应对事故发生原因,详细经过阐述清楚,以及处理见意。

第五条行政部对公司工伤事帮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生事故要在12小时内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采取处理决定呈报上一级主管。

第六条总经理对调查事故应掌担之责任处理意见给予最终裁决。

篇3: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6)

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六)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