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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2024-07-23 阅读 8263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交纳范围。

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纺织服装、包装印刷、泡沫塑料、木材家具、机械制造、铸造加工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凡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建企业在依法完备安全、环保等各项报批手续,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才能开工建设。

(二)交纳标准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行业,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10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20000元。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5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10000元。

3、企业扩大规模后按新增规模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交纳时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于每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纳。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收缴

1、街道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每年收缴一次,在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开设专门帐户存储。

2、企业停业、歇业、注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工商、税务、安监局等部门有关材料,经审查确认后,其所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余额全部结算给企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管理使用

1、年度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年底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直接转到下年度。

2、对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好的,按照保证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

3、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的,扣除其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凡出现瞒报责任事故,经举报审查属实,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并按伤亡人数的处罚数额进行处罚。

5、被扣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该企业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必须足额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责任事故、隐患、日常管理、安全例会等直接挂钩,凡经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限期未整改,经复查,仍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被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抢险救灾资金。可用于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比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优先予以奖励。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考核被扣分数的按10%挂钩兑现。

8、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应急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接受上级、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2、安监所每半年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除及使用情况向企业公布,并建立台帐,作好详细记录。

篇2: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形成一个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局有关规定实行一九四队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制度后,对参与抵押的人员,将按全队以及各经济实体(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挂钩实施奖惩(队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由局考核,不参与本办法)。

一、抵押范围

队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其他副职;队属钻机正副机长;在册在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册在岗队属车辆驾驶员。

二、抵押金标准:

1、安全责任一类人员: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各经济实体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抵押金26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100元;

2、安全责任二类人员: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抵押金2400元为抵押基数(队专职安全员);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80元;

3、安全责任三类人员: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其他副职抵押金22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60元;

4、安全责任四类人员:队属钻机正机长抵押金16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40元。

5、安全责任五类人员:队车管员、消防员,队属钻机副机长,在册在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岗在册队属车辆驾驶员,抵押金1200元为抵押基数;在此基础上,每完成货币工作量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30元。

三、抵押金的上缴和存放管理

考核以本年度为准,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于当年的1月底前上缴队财务资产部,财务资产部应进行专项管理,并将收款单据复印件交队工程技术部备案。

四、考核期

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除队级外所有参与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人员考核工作由队工程技术部负责。

五、奖励金额

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考核合格奖励金额为各岗位风险抵押金基数的50%为奖励基数。

六、考核程序

(1)各部门、项目部(经济实体)应于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安全生产报表;

(2)队工程技术部对其安全状况综合考核后,按规定提出兑现意见;

(3)报队领导核准批复;

(4)由财务资产部兑现;

七、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金额

每季度考核兑现奖励为抵押金基数的50%为奖励金额。

(二)奖罚办法

1、在考核期内,无因工责任死亡,重伤率不超过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轻伤率以1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不超过1人,无一级孔内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火灾及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按风险奖励标准进行兑现。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抵押金标准扣减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20%;有两种情形及以上者,按每项20%累计扣减:

①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未按要求开展(以记录、检查表、总结等为依据);

②生产现场存在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三违”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

③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一般隐患整改率小于80%;

④没有及时按规定如实上报事故。

3、发生安全事故(孔内、机械、交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扣减该项目部、经济实体安全生产抵押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金额50%。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及相关人员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风险抵押金50%:

①发生人身事故,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1人;

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较大非伤亡事故1起;

③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1起。

5、发生人身重伤以0.2人/千万元货币工作量为基数未超过2人或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累计发生二起及以上者,取消事故单位考核期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专职安监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2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6、发生因工责任死亡1人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特大非伤亡事故,取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专职安监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全年风险奖励;没收事故单位正(副)经理、项目经理、事故钻机正(副)机长、驾驶员本考核期内全部抵押金并处以与抵押金同等金额的罚款,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专职安检员50%风险抵押金;扣除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风险抵押金40%风险抵押金,扣除相关人员30%本考核期内兑现风险抵押金。

八、附则

1、上一个考核期内剩余的风险抵押金转入下一个抵押期,各岗位抵押金额不足时按本人标准补齐。

2、罚没的风险抵押金列入安全奖励基金,计入下年度奖励。

3、在抵押期中途任命或调入的人员,从下一个抵押期参与抵押。在中途解聘或调离的人员,根据其在任期间安全情况对其考核。退休或调离人员退还其抵押金。

4、本办法对各岗位扣罚执行最高处罚,不再合并处罚。

5、本办法由队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篇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督促公司各单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2007〕3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2013〕22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各单位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司财务部缴存的用于本单位重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院、设计所、包括各合作单位的重大项目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所属单位重大项目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交公司财务部设置的专项账户单列管理。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公司所属单位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原则上按照‰提取,且不得低于万元。

各单位可以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所属重大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不因以任何情况缓交、少交或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作为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送的抢险、救援费

用支出。

(二)作为处理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送的费用支出。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财务处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予发生开支的,在项目结束后可申请取回。

第十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