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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23 阅读 6384

第一节?探放水依据

1、《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的原则。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规。

3、清大煤矿地处淮北平原北部,灵山寨等低山丘陵西部山前地带,山脉走向约北东40°,主要为寒武、奥陶系灰岩构成的低山,剥蚀残丘。山脉最高高程286.5m(赤山寨)其西北为宽广的冲、洪积平原,井田内地表平坦海拔标高+33.94~+35.3m,一般+34m左右,主要河流为岱河、沙河。岱河经井田东部山脚下由东向南西流过在瓦子口与运河交汇。沙河经井田中部由北向南贯穿而过,在程蒋山前汇入运河。目前清大煤矿主采中4、b2煤层,矿井生产中主要充水因素和水害是本矿煤层顶底板砂岩裂隙水、断层水和太原组灰岩水。为防患于未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掘必探”的原则,必须进行探放水工作为防患于未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掘必探”的原则,必须进行探放水工作。

4、水源性质:煤层顶底板砂岩裂隙水、断层水和太原组灰岩水。

5、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二节探放水钻孔布置

1、探放水钻孔布置: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2、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表1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m)<1.0

1.0-2.0

2.0-3.0

>3.0>10

>15

>20

>25>5

>10

>15

>20第三节探放水安全技术措

一、探放水前的准备

1、在组织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将打钻所需的材料及工具,设备准备到位,不能因为准备工作的原因而影响施工。

2、在运输钻机等大件设备的过程中,运输人员应轻拿轻放,避免设备因受力碰撞而受损。

3、钻机及其附属设施及各部件间连接要牢固可靠,并在每次使用前检查,确保施工的安全。

4、每次开钻前,检查钻杆接头的牢固情况,严防脱钻事故的发生;钻杆要达到不堵塞、不弯曲、丝口不磨损。

5、在组织施工前,要求施工人员对钻机附近10米范围内的巷道支护进行检查,发现巷道支护受损的及时处理并加强支护,并打好立柱和挡板。

6、保持钻场有足够的安全空间,便于施工。

7、在巷道低洼处非人行侧及时挖好水仓,清理好临时水沟,确保排水畅通无阻。

8、平巷时,将3寸的排水管随掘进向前延接,迎头20米范围使用软管。

9、在打钻地点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及报警装置,并保证随时与调度室联系。

10、技术人员和防探放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钻孔位置、方位,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11、带班矿领导和当班安全员、瓦斯员必须在探放水地点监督安全和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浓度超过0.8%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二、安钻探水前的技术要求:

1、安钻地点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闸墙封闭后,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

2、钻窝应避免做在断层带或松软岩层内。

3、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4、按预计流量修建排水沟,清理巷道并挂好风筒、电缆、管道等。

三、探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2、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但不得取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4、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2)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m以上。

5、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6、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7、必须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8、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四、放水的技术要求: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3、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五、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巷道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3、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4、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必须学习掌握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5、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掺水、水色发挥、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一旦发现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调度室,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6、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8、其他未尽事宜的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篇2:探放水超前钻探运行管理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篇3:探放水工程设计措施编制内容审批制度

1.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规定探水线。

2.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及水文地情况。

3.探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程、支护形式、坡度和施工工序。

4.说明探水钻的超前距。

5.说明探水钻布置原则、个数、方向、倾角和孔径。

6.提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7.后附必备图纸,包括探放水工程平面图、相应的地质或水文平面图。

8.各采掘工作面遇到有可能出水的情况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制订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应有先探后采设计,掘进工作面应有有掘必探设计。

9.探水眼的布置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10.探水眼的数量、角度、深度、位置应根据本工作地点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制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

11.由生产、安全、调度、总工程师、矿长、探放水队队长负责人统一对探放水措施进行审批。

12.探放水措施一式三份,分别交档案室、调度、生产或探放水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