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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电机车充电安全措施

2024-07-23 阅读 5992

井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机在西二已投入使用,为保证电瓶充电安全,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下:

1、充电机的供电必须符合供电报告设计要求,设备必须严格按设计有关规定摆设。

2、充电机处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引入回风巷,充电机处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大于0.5%,通风区必须每班派人进行检查。

3、充电机处必须设置栅栏,栅栏不得妨碍蓄电池电机车的通过。

4、充电机旁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设备和物料,栅栏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警示牌。

5、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充电机处必须各配备2个合格的灭火器(不合格必须及时更换)和不少于0.2m3砂子。

6、充电机处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7、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8、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10、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11、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需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12、不同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13、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14、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15、充电机处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的爆炸。

16、未尽事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措施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篇2:蓄电池机车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充电工必须在井下现场向区调度打电话进行交接班,做到上班不来,下班不走。

各点班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充电职责,认真检查电瓶的电液配比、电池电压、充电电流等情况,并认真做好充电记录。

认真检修机车,做到出车无影响、完好,无失爆出车。

充电工必须认真督促司机和跟车工按时换瓶,以保证每个电瓶都有充电时间,一般应不低于6小时,有事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并做好记录。

认真按电液配比浓度要求配比酸水,比重一般要求初充前为1。22±1°,充电后达1。26±1°严禁超过此标准对电瓶进行充电。

配比酸水时,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戴上护目镜,防酸水套等,将硫酸徐徐倒入蒸馏水中,并不断搅拌,严禁向硫酸内直接加水。

充电工必须由持有充电工合格证者担任,并坚持持证上岗。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蓄电池电瓶充电工

充电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掌握蓄电池、整流设备的性能原理及完好标准,持证上岗,遵章操作。

第3条配制和添加电解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佩戴规定的劳保用品。

第4条调制硫酸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第5条加强责任心,搞好整流设备、蓄电池的维修保养,保证蓄电池电量充足。

第6条电池的初次充放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7条保持充电房整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蓄电瓶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不掌握蓄电池、整流设备的性能原理,造成设备毁坏的,蓄电瓶充电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0条配制和添加电解液时未使用专用工具的,未佩戴规定的劳保用品,造成事故的,蓄电瓶充电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蓄电瓶充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