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土地治理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土地治理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024-07-22 阅读 7584

一、安全生产

1、安全目标

工程施工中,确保无大事故。

2、安全体系的建立

a、建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技术负责任副组长,各职能领导及各工长任组员。

b、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具体安全管理事务,直接向

项目经理负责。

C、各职能部门及工段(班级)设兼职安全员,配合专职安全员的工作,主要处理本部门(工段、班组)的日常安全事务。

3、安全措施

本标工程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建筑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健全安生管理体系,配备一切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好必备的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目标,做好安全技术工作。

a、合理布置和管理施工现场,合理使用场地和设置安全围栏,保证现场道路和排水畅通。

b、要保证施工作业脚手架,靠梯跳板搭设牢固,并经常检查补救。

C、各施工区、道路及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照明系统的电压不高于220V。

d、防洪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委托地方的水文、气象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的预兆时,采取有铲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及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

e、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设备和灭火设备、器材。

f、凡可能漏电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并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装置的效能。

g、加强防水、防毒、防盗工作。

h、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土石方开挖必须视地质好坏,留有足够的安全斜坡。否则采用支撑等加固措施,防止坍方。深挖方应注意自下而上开挖或分层开挖。

i、砼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砼拌和工程应配备防护用具。在拌和机动转中,严禁用铁锹等伸入拌和机内,拌和内中途停电掏灰时,应先与电工联系,关上电闸门。

使用振动器时必须戴橡皮手套、雨衣、雨鞋等。振动器应有地线连接,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钢筋除锈应戴口罩、眼镜、手套,回直钢筋应防止滑出伤人。

拆除模板时,应按层次由上而下进行,禁止用推倒方法拆除。拆除的模板、脚手架等应随拆随搬,按指定地点堆放,并指定专人拔除钉子。

j、一般安全

我单位有一整套安全规程,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如:防护衣、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使用规程;用电安全规程;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规程;汽车驾驶和运输机械的使用规程;电焊机、搅拌机、振捣器、木工机器的使用规程;高空作业的安全规程;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其他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示意图: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安全生产责任制

a、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应承担的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b、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把安全生产同经济责任挂钩,做到奖罚分明。

C、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严格安全规范执行,只要存在不安全因素,决不允许施工作业,做到安全一票否决。

5、安全检查

a、一般性检查:了解掌握整个施工安全管理情况的安全技术状况,为完善安全控制计划,搞好安全生产提供依据,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b、专业性检查:了解某专业性安全技术状况而进行的检查,主要是危险点、物进行必需检查。

C、季节性检查:针对自然条件变化特点进行检查。

7、安全教育

a、对新工人应进行三级教育,重点是一般知识,即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委等教育;对一切从事生产与操作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应通过有关部门或企业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对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操作考核,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

b、结合施工生产和变化,每周举行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主要学习生产变化而应注意的事项。

C、结合生产组织安全技能训练,经常训练,以达到科学化,自动化。

d、受季节、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时,针对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教育,以增强安全意识,尽快适应变化,减少人为失误。

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之前,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的全面教育。

二、文明施工

1、文明施工

a、除了有安全管理措施外,还应搞好安全防范,现场文明生产,是一种安全防范的最好一种体现,做安全宣传教育,在现场张贴、宣挂安全标语牌。

b、制订出有关设备的安全操作和保养条例,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组织检查机械设备的保养和技术状态,不符合要求,即是进行维修保养。

C、加强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水电工作施工中由于不安全用电而引发的伤亡事故是较多的,所以,施工场地的用电(如设备、电源线、开关板等)一律由电工负责处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拉、接电源,对于高压、变压器等按规定做好防护栏杆,并悬挂标记。

d、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组织义务消防员。在施工现场和办公室、生产区布置灭火消防器材,消防水池、水源充足。合理配备和发放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换药,对电器产品易燃易爆危险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应及时改正。

2、环境保护

a、在工程施工期间,将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并在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之外,保持植物、树木等的原始状态,除非特殊情况并征是发包方同意许可,不损害、污染土地。防止利用或占用的土地上发生土壤冲蚀,以及工地河岸冲刷,并防止由工程施工而造成开挖料或其他冲蚀物质在河流中的淤积。工程中开挖弃碴运至专门规定弃碴场堆放。

b、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定期检查,及时清扫,清理垃圾,将其运至指定的地点进行掩埋或焚烧。

C、主体工程完工后,拆除一切必须拆除的施工临时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尽量恢复原样,保持生态平衡。

d、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指标以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列入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是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人。

5、加强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噪声、废气的监测和监控工作,要与文明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

篇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lt;BR>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1、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治理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治理时间须立整立改,原则上不超过7天;较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项治理小组意见来确定;重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家组意见来确定。

五、隐患报告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每月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同时报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上报内容应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二十一)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公布。

六、隐患销号

(二十二)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分级销号的办法。挂牌督办单位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后,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应附整治方案、评估意见、初验意见等。

(二十四)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再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方予以销号。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方便群众举报,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重大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实行分级公示。较大隐患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在挂牌督办单位范围内予以及时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纪律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九)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非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运管处、区市县运管所要按《广安市运管系统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维修企业、驾驶培训学校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市运管处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下发《广安市运管系统源头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责任运管所,由运管所责成隐患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当地运管所、市运管处,同时抄送当地交通局。并由责任运管所按照市运管处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督促隐患单位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各区市县运管所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也要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隐患企业,同时抄送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安排责任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记录在案。

第四条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负责督促整治的运管所要及时进行初步验收,向市运管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运管处组织人员负责进行评价验收。凡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隐患单位,将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在重新整改期限内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由广安市运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从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篇3:加油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油站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油站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上级区域及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油站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油站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油站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油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核算员、油站主管和加油员排查本油站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油站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油站负责人签字。

十三、油站所属员工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四、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油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