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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吊车安全操作指挥员注意事项

2024-07-22 阅读 9556

一、起重机

1、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2、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3、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4、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离沟渠、基坑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5、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9、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0、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起重臂与输电线路间的安全距离表: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1.5米

2米

4米

5米

6米

11、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13、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4、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5、起重机在工作时,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垂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16、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17、起重作业完毕,吊臂应全部缩回、放妥,挂好吊钩,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二、指挥人员

1、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2、吊车安全操作的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3、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5、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化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篇2:某吊车安全操作指挥员注意事项

一、起重机

1、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2、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严禁酒后作业。

3、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4、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离沟渠、基坑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5、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撑脚下必须垫方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无荷载时水准泡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6、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作业中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7、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8、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9、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10、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起重臂与输电线路间的安全距离表: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

1.5米

2米

4米

5米

6米

11、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12、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13、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14、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行驶时,在底盘走台上严禁有人或堆放物件。

15、起重机在工作时,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垂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

16、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17、起重作业完毕,吊臂应全部缩回、放妥,挂好吊钩,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二、指挥人员

1、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

2、吊车安全操作的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

3、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

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

5、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化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篇3:机动部吊车班长岗位岗位职责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吊车班长岗位的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吊车班长明确岗位职责范围的一般规定。

2隶属关系

吊车班长在机动部长领导下,负责领导班组全体成员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满足生产线各岗位、工序对吊车的使用需求。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每天提前20分钟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有关指令,布置当天工作,检查劳保品穿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出安全规定要点,做好上岗前准备工作,提前10分钟上岗。

3.2负责每天检查吊车运行记录、点检记录,掌握吊车运行状况;组织吊车检修人员及吊车司机共同对吊车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缺陷和隐患,确保车况良好。

要求:合理调配人员,充分利用生产间歇时间做好吊车维护、保养及卫生清扫工作;设备故障及隐患排除要及时,做到不因吊车事故造成生产线停产。

3.3负责组织吊车日常维护、保养及检修用备品、备件和材料的准备工作。要求:及时准确、质量合格。

3.4参加检修项目平衡会,组织班组人员完成检修计划项目。

要求:检修人员安排要合理,质量合格不漏项。做到工完料净。

3.5负责班组日常工作及吊车维护、保养、检修及点检工作质量的检查,吊车安全装置、设施完好情况以及卫生清扫情况的检查。

3.6负责班组间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做到联系及时协调到位。

3.7负责班组考勤及浮动工资分配,做到考勤准确、分配公平合理。

3.8负责定期向上级汇报本班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反馈相关信息。

3.9负责全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班组建设。

4职责与权限

4.1责任

4.1.1对吊车班满足生产线各岗位、工序对吊车的使用需求的质量负责。

4.1.2对班组承担维护、检修、保养工作的质量负责。

4.1.3对常耗备品备件准备的及时、准确性负责。

4.2权限

4.2.1对班组成员的日常工作有监督检查权。

4.2.2对违章操作有制止权。

4.2.3对违章操作的班组成员,有权停止其工作。

4.2.4对班组成员有奖惩建议权及班组浮动工资的二次分配权。

5检查与考核

5.1由机动部部长逐月进行检查与考核。

5.2检查与考核的依据是与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6本标准由高海良起草、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