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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检验规程制度

2024-07-18 阅读 6109

1.0目的

1.1本指导书规定了维修的检验规程,使业主(住户)提出的维修服务要求得到满足。

2.0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

2.1公司所辖物业公共部分维修过程的检验。

2.2业主(住户)室内维修过程中的检验。

3.0职责

3.1工程组组长每日对《维修单》、《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记录表》执行情况进行检验,对辖区内业公共部分进行巡查。

4.0工作程序

4.1.服务过程的检验规则。

4.1.1.服务及时性的检验:根据维修预定时间,准时到达目的地至完成维修所需要的时间,视维修工程工艺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性维修工程不超过8小时;对于特别困难的,要求从接到维修通知到完成维修工程最多不超过72小时(工艺要求特别的例外);不能当天完成的,应向业主(住户)解释原因。

4.1.2服务质量的检验:按维修服务标准进行检验。功能性维修,以恢复原有功能为准;外观性维修,表面应无色差、高低不平现象,与原有部位相比较,应无突兀感;满足业主(住户)的合理要求;严格按工作手册有关要求执行。

4.2检验:

由工程组组长每日对《维修单》、《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记录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验,并对辖区内公共部分进行巡查、核实。

5.0引用文件和记录表格

5.1《维修单》

5.2《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记录表》

篇2:车辆检验员岗位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2、严格执行车辆修保安全技术规范,对进厂修保车辆按项点详细检查,并认真填写好修保记录。

3、修保车辆出厂,必须按修保等级和送修项点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车辆不得签发出厂合格证。

4、试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路线区域试车,确保交通安全。

5、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机械事故苗头,将安全隐患降低在最低限度内。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篇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核查工作,加强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统一审查员的条件、考核、注册、职责,制定本规定。

(二)审查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注册、使用和日常管理,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二、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所在单位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车辆相关工作满3年或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满2年;

2.中专学历或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从事机动车安检工作满5年。

(二)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合格。

(三)担任组长的审查员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具有较强的现场条件核查技能和丰富的核查经验。

三、考核

(一)现场条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依据的技术条件和方法标准。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适用范围,有关仪器设备的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五)质量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册

(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员注册。

(二)审查员注册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查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合格的申请人员给予注册,发放审查员证书,见附件7。

(四)审查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申请注册。

(五)国家公务员不得申请注册。

五、职责

(一)审查组长职责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对核查工作的质量负责。其职责如下:

1.分配审查组各成员工作,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活动;

2.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组织审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3.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汇总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4.代表审查组与安检机构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5.协调审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并对审查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6.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7.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对安检机构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组员的职责:

1.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审查的项目负责;

6.协助审查组长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守则》,见附件2。

(二)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关工作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要对注册审查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集、汇总安检机构的反馈信息,对审查员进行考核;

(二)对审查员现场核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对审查员进行年度考核。

八、暂停与注销

(一)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6个月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注销审查员资格:

1.不履行审查员职责,未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现场核查审查员守则》的;

2.对安检机构的核?查中,一个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工作失误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或在其资格有效期内不参加规定项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以权谋私,侵害安检机构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请的,予以注销。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暂停资格的审查员,注销其审查员资格。

(四)被注销的审查员,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资格的恢复

对受到暂停资格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并认真予以纠正的,可在暂停期结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复资格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予以恢复审查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