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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生产场所安全要求

2024-07-18 阅读 1705

(一)机械生产场所的采光要求

生产场所采光是生产必须的条件,如果采光不良,长期作业,容易使操作者眼睛疲劳,视力下降,产生误操作,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同时,合理采光对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生产场所要有足够的照度,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1)生产场所一般白天依赖自然光,在阴天及夜间则由人工照明采光作补充和代替。

(2)生产场所内照明应满足《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3)对厂房一般照明的光窗设置:厂房跨度大于12m时,单跨厂房的两边应有采光侧窗,窗户的宽度应不小于开间长度的1/2;多跨厂房相连,相连各跨应有天窗,跨与跨之间不得有墙封死。车间通道照明灯要覆盖所有通道,覆盖长度应大于90%车间安全通道长度。

(二)机械生产场所的通道要求

通道包括厂区主干道和车间安全通道。厂区主干道是指汽车通行的道路,是保证厂内车辆行驶、人员流动以及消防灭火、救灾的主要通道;车间安全通道是指为了保证职工通行和安全运送材料、工件而设置的通道。

1.厂区干道的路面要求

车辆双向行驶的干道,宽度不小于5m;有单向行驶标志的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进入厂区门口,危险地段需设置限速牌、指示牌和警示牌。

2.车间安全通道要求

通行汽车,宽度>3m;通行电瓶车、铲车,宽度>1.8m;通行手推车、三轮车,宽度>1.5m;一般人行通道,宽度>1m。

3.通道的一般要求

通道标记应醒目,画出边沿标记,转弯处不能形成直角。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三)机械生产场所的设备布局要求

车间生产设备设施的摆放,相互之间的距离,与墙、柱的距离,操作者的空间,高处运输线的防护罩网,与操作人员的安全都有很大关系。如果设备布局不合理或错误,操作者空间窄小,当工件、材料等飞出时,容易造成人员的伤害,造成意外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大、中、小设备划分规定

(1)按设备管理条例规定,将设备分为大、中、小型3类。

(2)特异或非标准设备按外形最大尺寸分类:大型,长>12m;中型,长6-12m;小型,长<6m。

2.大、中、小型设备间距和操作空间的规定

(1)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2m,中型≥1m,小型≥0.7m。大、小设备间距按最大的尺寸要求计算。如果在设备之间有操作工位,则计算时应将操作空间与设备间距一并计算。若大、小设备同时存在时,大、小设备间距按大的尺寸要求计算。

(2)设备与墙、柱距离(以活动机件的最大范围计算):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3)高于2m的运输线应有牢固的防罩(网),网格大小应能防止所输送物件坠落至地面;对低于2m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设护栏,栏高1.05m。

(四)机械生产场所的物料堆放要求

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不当,不仅妨碍操作,而且引起设备损坏和工伤事故。为此,应该做到:

(1)生产场所要划分毛坯区,成品、半成品区,工位器具区,废物垃圾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操作顺序摆放整齐且稳固,一般摆放方位与墙或机床轴线平行,尽量堆垛成正方形。

(2)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具、模具、夹具要放在指定的部位,安全稳妥,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人,白班存放量为每班加工量的1.5倍,夜班存放量为加工量的2.5倍,但大件不超过当班定额。

(4)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在垛底与垛高之比为1:2的前提下,垛高不超出2m(单位超高除外),砂箱堆垛不超过3.5m。堆垛的支撑稳妥,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流动物件应设垫块楔牢。

(五)机械生产场所的地面状态要求

生产场所地面平坦、清洁是确保物料流动、人员通行和操作安全的必备条件。为此,应该做到:

(1)人行道、车行道和宽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2)为生产而设置的深大于0.2m、宽大于0.1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夜间应有照明。

(3)生产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及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避免人员通行或操作时滑跌造成事故。

(4)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篇2: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篇3: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环境。

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

氯气、尘毒、噪声

4.职责

4.1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4.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5.工作要求

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5.1.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5.1.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5.1.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1.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5.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

5.4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