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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区分监区安全生产职责

2024-07-22 阅读 5904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在本单位区域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值班制度。

3负责劳动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对操作者的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奖惩。

5负责对本单位干警、职工、操作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7具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

8按照有关规定,为操作者配备合格的劳保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9在班前班后讲评中,应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10落实监狱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篇2:掘进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巷道的开拓、煤层巷道的掘进、维修,所辖掘进机械设备、供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掘进工作面沿途所辖范围内的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

第4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5条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8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9条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第10条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

第11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12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3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4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5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6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不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落实干警、职工及学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21条未落实掘进或巷修作业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动态实施监控,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落实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未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掘进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未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掘进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篇3:监区采煤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单位,负责矿井煤炭生产、回采工作面支护、采煤机电设备使用维护及工作面上、下顺槽相关辅助运输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有计划的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坚决做到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5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分析本监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6条负责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8条实时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

第9条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10条坚持师徒传帮带制度,做好新犯人与老犯人签订师徒合同工作。

第11条按规定落实本监区人员必需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第12条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3条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4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活动。

第15条对违反技术规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举报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矿有关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落实工种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规定组织本监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落实有关事故隐患排查的规定,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隐患,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问题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辖区内机械、供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对生产现场的工程质量、煤炭质量、安全动态进行监控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落实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组织本监区新学员与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按规定为本监区操作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7条对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采煤监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8条未执行事故分析制度,采煤监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