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药品制度格式
为切实做好我院重大突发事件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确保捐赠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精神,现就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医院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所需药品具体品种及时直接向捐赠人或间接向国家规定的受赠人提供需求目录。
二、捐赠人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三、捐赠人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
四、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
五、医院及时根据捐赠的药品的存放要求选择合适的库房或搭建临时场地,并建立专用通道,使抵达的捐赠药品畅通。
六、医院应及时掌握受赠产品的清单(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等),做好对受赠药品的质量验收、分发和记录等工作。
七、医院对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在分发时应附中文说明书。
八、医院对捐赠的药品不得销售。
篇2:大学接受捐赠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Z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校友)对学校进行捐赠。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的且需学校承担相应义务的捐赠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学校对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六条凡是以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必须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以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按照学校规定对各单位的分成比例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捐赠资金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七条捐赠方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章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接受捐赠的物资。
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归学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原则上归各单位。
第九条学校对接受捐赠物资实行严格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十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到校后,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按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对捐赠物资进行清点、登记。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固定资产管理。校庆或重大活动期间接受的捐赠物资可由各单位先行登记保管(**石油大学校庆物资捐赠登记表见附件),然后履行国有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一条接受捐赠物资在验收中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应尽快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及各单位成立捐赠物资接受管理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捐赠公示制度,增加捐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接受捐赠人的质询,并定期向大额捐赠人报告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制订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报瞒报,造成捐赠、赞助资金和物资流失、浪费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石油大学校庆物资捐赠登记表
接收单位:填表人:联系方式:
序号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接收人捐赠单位捐赠对象
说明:1.接收单位:学校机关处(部)室、二级学院
2.捐赠对象:学校、机关处(部)室、二级学院
篇3:捐赠药品制度格式
为切实做好我院重大突发事件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确保捐赠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8〕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7号)精神,现就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医院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所需药品具体品种及时直接向捐赠人或间接向国家规定的受赠人提供需求目录。
二、捐赠人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三、捐赠人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
四、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
五、医院及时根据捐赠的药品的存放要求选择合适的库房或搭建临时场地,并建立专用通道,使抵达的捐赠药品畅通。
六、医院应及时掌握受赠产品的清单(包括: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进口口岸等),做好对受赠药品的质量验收、分发和记录等工作。
七、医院对没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在分发时应附中文说明书。
八、医院对捐赠的药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