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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工厂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2024-07-18 阅读 5167

第一条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液化气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仓库;

(7)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线、罐体。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按有关规章严格管理。

第四条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1、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5、进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

3、用火票为三联,一联为用火人持有,二联为监火人持有,三联为审批部门存档。

4、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炼油化工部。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篇2:改造精装修工程实施工厂化施工方案

改造精装修工程实施工厂化施工方案

一、木质产成品

我司本工程中所有木制品都采用工厂加工,现场进行安装的方式进行施工,主要包括木门及套、木制衣柜、木质吧柜、木饰面装饰墙等项目。其主要有以下优点:

1、采用工厂化生产、标准化、系列化部品集成,现场直接在指定基层上安装,取代传统手工制作。

2、产品采用高档木器漆涂饰,电脑调色。油漆色泽可按工厂提供的标准色卡选择。各部件采用高压无气喷涂,水幕吸尘,在地盘式流水线完成喷漆,确保产品喷漆表面光洁度高,安装现场无有害气体挥发,环保检测符合国家限定标准。

3、所有部件出厂前均进行模拟组装,确保产品出厂后现场安装准确无误。集成部件配套用合页、锁具、滑轨等门上五金件按定货合同由工厂提供。相关的锁孔、合页槽口及滑轨槽等均可在工厂加工。

4、门窗套具有良好的厚度可调性,调节范围为0~20mm。能克服现场安装施工中存在的洞口墙厚不均及墙面不平之缺陷。

5、实木门套采榫接固定,这样连接可靠度比较高,质量有保障;

6、木饰面墙板采用龙骨挂件固定,墙板为12mm厚澳松板贴皮,墙板挂件采用与板通长铝合金挂条,铝合金挂条与墙板用不锈钢自攻钉固定,及能保证工程质量,又快捷方便,工期比手工现场制作缩短50%以上。

7、实施木质成品施工,可以减少施工现场的机械使用量,从而减少施工噪音,对饭店的正常营业减少影响。

8、所有木质品的油漆都在工厂完成,现场不进行油漆施工,避免了刺激性气味,把对饭店内客人的影响降低。

二、加工订货

本工程中石材、玻璃、铝板吊顶都在工厂中加工成半成品,运到现场后进行安装,主要有以下优点:

1、在工厂进行加工使用机械加工比以往的人工操作加工精度高,质量可以完全保证,且加工速度快,现场安装简便。

2、在工厂进行加工减少现场机械使用量,减少了施工的噪音,石材不在现场进行切割,减少了粉尘污染,符合施工规范中的环保要求,对饭店中客人的影响也变小。

3、在工厂加工好的半成品运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安装非常简便,使施工时间和施工人员减少,可以缩短工期。

4、半成品的材料运到现场后,不会产生废料和垃圾,防止了环境污染,也减少了现场的工作量。

篇3:玻璃幕墙工厂加工制作质量保证措施

玻璃幕墙工厂加工制作质量保证措施

1放样的质量控制

1)样前,放样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图和工艺要求,核对构件及构件相互连接的几何尺寸和连接有否不当。如发现施工图有遗漏或错误,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改施工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签具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2)样使用的钢尺,必须经计量单位检验合格,并与土建、安装等有关单位使用的钢尺相核对丈量尺寸,应分段叠加,不得分段测量后相加累计全长。

3)放样应在平整的放样台上进行。凡复杂图形需要放大样的构件,应以1:1的比例放出实样;当构件零件较大难以制作样杆、样板时,可绘制下料图。

4)放样的样杆、样板材料必须平直;如有弯曲或不平,必须在使用前予以矫正。

5)样杆、样板制作时,应按施工图和构件加工要求,作出各种加工符号、基准线、眼孔中心等标记,并按工艺要求,预放各种加工余量,然后号上冲印等印记,用磁漆(或其他材料)在样杆、样板上写出工程构件及零件编号、零件规格、孔径、数量及标注有关符号。

6)放样工作完成后,对所放大样和样杆样板(或下料图)进行自检,无误后报专职检验人员检验。

7)样杆、样板应按零件号及规格分类存放,妥为保存。

2号料的质量控制

1)号料前,号料人员应熟悉样杆、样板(或下料图)所注的各种符号及标记等要求,核对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当供料或有关部门未作出材料配割(排料)计划时,号料人员应作出材料切割计划,合理排料,节约钢材。

2)号料时,针对该工程的使用材料为钢管及方管的特点,我们将复核所使用材料的规格,检查材质外观,以钢管的外观质量、外径、厚度、圆率、直线度、质量及方管的外径、厚度、凸率、垂直度、边角立度、扭曲度等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制订测量表格加以记录。凡发现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或材质外观不符要求者,须及时报质管、技术部门处理;遇有材料弯曲或不平值超差影响号料质量者,须经矫正后号料,对于超标的材料退回生产厂家。

3)型材端部存有倾斜或板材边缘弯曲等倾斜,号料时应去除缺陷部分或先行矫正。

4)根据锯、割等不同切割要求和对刨、铣加工的零件,预放不同的切割及加工余量和焊接收缩量。

5)因原材料长度或宽度不足需焊接拼接时,必须在拼接件上注出相互拼接编号和焊接坡口形状。如拼接件有眼孔,应待拼接件焊接、矫正后加式眼孔。

6)相同规格较多、形状规则的零件可用定位靠模下料。使用定位靠模下料时,必须随时检查定位靠模和下料件的准确性。

7)按照样杆、样板的要求,对下料件应号出加工基准线和其他有关标记,并号上冲印等印记。号孔应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对钻孔的眼孔,应在孔径上号上五梅花冲印。在每一号料件上用漆笔写出号料件及号料件所在工程/构件的编号,注明孔径规格及各种加工符号。

8)下料完成,检查所下零件的规格、数量等是否有误,并作出下料记录。

3切割的质量控制

1)据工程结构要求,构件的切割可以采用剪切、锯割或采用手工气割,自动或半自动气割。

2)材切断,应按其形状选择最适合的方法进行。

3)剪切或剪断的边缘,必要时,应加工整光,相关接触部分不得产生歪曲。

4)剪切的材料对主要受静载荷的构件,允许材料在剪断机上剪切,毋需再加工。

5)剪切的材料对受动载荷的构件,必须将截面中存在有害的剪切边清除。

6)切割前必须检查核对材料规格、牌号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7)切口截面不得有撕裂、裂纹、棱边、夹渣、分层等缺陷和大于1mm的缺棱并应去除毛刺。

8)切割的构件,其切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1mm,其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200S.

9)切割前,应将钢板表面的油污、铁锈等清除干净。

10)切割时,必须看清断线符号,确定切割等程序。

11)采用五维空间的自动切割机下料,以保证贯线几何尺寸的精度,管口的光洁度,为确保焊接质量打下有力的基础。

4矫正和成型的质量控制

1)材的初步矫正,只对影响号料质量的钢材进行矫正,其余在各工序加工完毕后再矫正或成型。

2)材的机械矫正,一般应在常温下用机械设备进行,矫正后的钢材,在表面上不应有凹陷,凹痕及其它损伤。

3)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允许加热矫正,其加热温度严禁超过正火温度(900℃)。用火焰矫正时,对钢材的牌号为Q345、Q390、35、45或相当等级的焊件,不准浇水冷却,一定要在自然状态下冷却。

4)弯曲成型加工

(1)弯曲加工分常温和高温,热弯时所有需要加热的型钢,宜加热到880~1050℃,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构件不致"过热",当温度降低到普通碳素结构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800℃,构件不能再进行热弯,不得在兰脆区段(200~400℃)进行弯曲。

(2)热弯的构件应在加热炉内,进行加热或电加热,成型后有特殊要求者再退火。

(3)冷弯的半径应为材料厚度的2倍以上。

①加工弯曲成型的零件,其弦长大于1500mm,应用弦长不小于1500mm的弧形样板进行检查;弯曲零件弦长小于1500mm时,样板的弦长不应小于零件弦长的2/3,其间隙不得大于1。0mm.

②组装成型时,应采用定位点焊,作好标记,点焊时,点焊高度不得超过设计焊缝高度的2/3,长度应大于30~75mm,间距应均匀,最大不得超过300~500mm.

③弯曲或弯折及类似成型构件,不允许表面产生损伤或裂纹。

5制作过程检测

钢结构制作质量控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