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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乙炔瓶安全规定

2024-07-18 阅读 5299

1.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时应放在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并应通风良好,设有降温设施、消防设施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

2.储存乙炔瓶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燃物同间储存。

3.储存间必须设专人管理,应在醒目的地方设安全标志。

4.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乙炔瓶的动作应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汽车运输乙炔瓶时,乙炔瓶应妥善固定。气瓶宜横向放置,头向一方。直立放置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6.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7.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8.乙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应可靠,不得漏气。

9.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kPa的压强。

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篇2: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使用定期检验规定

1目的

为避免或减少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因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破损引起触电、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使用及点检。

3管理职责

3.1各企业对所有电焊皮带统一进行编号标识及标识注销。

3.2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皮带点检、标识工作。

3.3各企业供应部对采购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公司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采购质量进行抽查。

3.4各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皮带的点检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员都负有对皮带的点检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4电焊、氧气、天然气皮带领取及使用要求

4.1新领用的电焊皮带,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编号。

4.2新领用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的质量保证书必须由使用部门留底备查。

4.3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每天班前操作人员要对自己所使用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施工中如有破损要立即修理包扎。

4.4电焊钳与电焊皮带间的连接须专用接头连接,电焊皮带间连接须用皮带接头或铜管连接,不得采用其它不可靠方法连接。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接头要用铁丝扎牢,割刀、分配器要用皮带轧头紧好。

4.5施工完毕要及时关闭焊机电源,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及时从氧气、天然气分配器上拔下。电焊皮带的报废要按有关报废程序进行注消。

5皮带点检及标识

5.1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每月必须定期点检、标识。各单船应根据生产实际使用情况缩短点检周期。

5.2检验人员要认真做好皮带的检验和标识工作,要保证每根通过检验的皮带完好并安全可靠。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热忱服务、严格把关。

5.3因工程需要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需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证明,确认是工作需要不能参加检验,待完工后送检(并注明完工日期)。

5.4检验人员要做好台帐,做到每根皮带都有检验情况记录,对到期不参加检验的要及时通报部门进行处理。

5.5对送检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因接头破损较多,经修理后仍无法保证安全使用的,由检验人员开出建议报废通知单,由按规定报废换新。

5.6皮带经检验合格后,在皮带两头及中间贴上不干胶的检验合格标牌,外用透明胶带封好。

5.7使用者在工作时要保护好检验标识,不得涂改仿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5.8无点检标识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一律不得使用。

6检查及处理

6.1使用人员负责皮带的日常检查;

6.2各企业安全部门组织对皮带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未按规定送检的皮带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理。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3:乙炔氧气使用储存管理规定

1乙炔、氧气的使用

1.1进行乙炔、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

1.3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

1.4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

1.5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6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1.7乙炔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8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1.9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0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1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过期或未经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1.12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

1.13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14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5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6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7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18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乙炔瓶、氧气瓶储存:

2.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

2.2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2.3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4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2.5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取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

3乙炔瓶、氧气瓶的搬运:

3.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3.2运输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

3.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3.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3.6用汽车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3.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3.8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3.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