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基地生产作业控制措施规范
1.禁止在机车行驶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机车入库或在车站停车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时,应挂红色旗或红灯防护,并在操纵手柄上悬挂红色“禁止操作”牌。
2.检修空气压缩机、高压冷水清洗机等带有压力的设备或更换配件时,必须切断电源;检修带有储风容器的设备时还必须排净容器内的气体。设有碱水池的工区在当日工作完后,必须加盖或关闭铁栅栏进行防护。
3.从事使用易燃易爆品物品(如香蕉水、汽油、酒精、氧气瓶等)作业时,严禁工作现场有火源接近。储存氧气瓶、乙炔瓶时应分室加锁保管。
4.行吊设备作业时任何吊重物上严禁载人,起吊操作范围内不得有人。
5.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如机床、刨床、铣床、沙轮机、钻床等)进行维修、保养、调整。钢筋调直机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在作业场内逗留。
篇2:设备检修现场安全工作措施规定
1.有关部门在布置检修任务同时,指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即为该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2.各车间对所负责的区域的动火审批、消防器材的使用等要进行监督,实行区域负责制。杜绝区域内的隐患存在。
3.检修前检修负责人在交待任务的同时要交待安全工作措施,如有外委检修项目的,也要向他们交待安全工作措施,明确安全职责。
4.要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联系好停送电事宜,经有关人员确认后方能进行工作。
5.检修时要挂检修牌,检修标示信号要明显。
6.各检修单位必须遵照所检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执行。明确安全职责,责任落实到人,并有据可查。
7.各检修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保证在现场进行监护,做到任务明显,责任到位。
8.各检修部门必须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制定出工作对策及安全措施。对检修条件复杂、危险性大的项目,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9.检修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试车规程等。
10.使用行车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指吊人员必须佩戴好指吊衬标,其他人员不准指挥。
11.拆下的设备零部件,要摆放有序,不准放在安全通道上。因检修时揭开的盖板,拆卸的防护栏杆,必须要采取临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用隔离线围好,检修好后立即恢复。
12.检修时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规定使用,作业时需要用的电、气源必须与有关部门联系,不得擅自动用。
13.单机试车,局部联动或全线联动,必须经检修指挥组批准,按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启动设备。
14.重点要害部位动火,必须按厂动火制度规定,到安环科办理动火手续,并做好安全确认后方可进行。
15.轧线操作人员必须按检修停机位置停机,经确认后与检修人员共同进行停电、挂牌、关阀、插销等,方能开始检修。否则不准作业。
16.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厂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接受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7.检修完毕后要清理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设备整洁,地面干净。
篇3:机电检修工程措施规定
一、总则
1、凡机械、电气设备安装、拆除、检修,以及设备性能测定与检验等机电工程施工时,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的制度,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
2、生产过程中突发机电事故可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或矿值班领导组织人员现场会审,确定施工方案,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编制口头措施,并贯彻落实,以争取时间处理,避免事故扩大。施工负责人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将现场口头措施整理存档。
3、正常的检修施工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4、突发的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应按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二、措施的编制及审批
1、措施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针对现场情况提前编制,并编号存档。措施编制人必须熟悉现场情况,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编制的措施要体现严肃性、科学性、针对性和现场可操作性。
2、重点工程应由矿、处领导召集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后,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措施,按照程序审批后贯彻执行。
3、措施的内容应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时间、地点、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影响范围、施工目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和安全技术要求。措施中的有关技术参数要量化。
4、措施必须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主管审核签字,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矿(处)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措施审批人应具备相应的审批资格,掌握机电相关知识及相关规程、规定,熟悉现场情况,审批人应对措施提出针对性要求。经批准的施工措施必须提前送达相关单位。
5、措施的格式要规范,打印纸张要统一。
三、措施的贯彻
1、措施的传达贯彻应由措施编制人或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措施必须传达到每位参与施工的人员,所有人员对措施的内容和要求无异议后,在措施上签名确认,签名后的措施要存档备查。若工程需要分多班次施工才能完成的,每班施工前都必须做好措施贯彻落实的交接工作。
2、现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补充措施时,应及时请示措施最终批示人或矿、处值班领导同意后,并将修改、补充的措施传达到每位施工人员。
3、对于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针对措施内容对施工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该项工程的施工,措施考试试卷要存档备查。
4、措施编制人应现场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特殊情况下,如当天执行措施有多项时,措施编制人应指定专人履行监督职责。
5、施工负责人必须始终在施工现场,保证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措施的责任及工程验收
1、由于编制和贯彻的失误,要追究编制人、审批人和贯彻人的责任。
(1)措施提供的情况与现场不符的,要追究编制人的责任。
(2)措施有漏洞或对主要安全问题编制不详细的,要追究矿批示人、安监部门批示人、技术部门批示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主管)、措施编制人的责任。
(3)措施贯彻不力的,要追究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和措施编制人的责任。
2、矿、处安监部门和技术部门对措施的传达贯彻负有监管责任。
3、矿、处技术部门对措施的贯彻执行负有协调责任。
4、倒、停电措施的指挥权属各矿机电调度室,任何人不得越权指挥停送电。
5、一般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共同验收确认。重点工程应由矿、处机电领导召集矿、处安监、技术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在现场一同验收。工程验收后,要由验收负责人出具验收报告,并存档备查。
6、严格执行开工请示和竣工汇报制度。开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向矿、处调度室请示(倒、停电操作向机电调度室请示),竣工并试运转无问题后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向矿、处调度室汇报(倒、停电操作向机电调度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