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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工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3768

1、凡担任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炮工作业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放炮时必须事先布置安全警戒,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爆破。

3、放炮时应记清爆炸数目,待全部炮数炸响后,并清楚现场浮石和危石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解除警戒进行作业。

4、严禁掏挖哑炮。凡未炮爆炸的炮眼,严禁用任何器具掏挖其中的炸药和雷管,亦不得重装炸药于哑炮上引爆;必要时可在距哑炮眼100cm处重新打炮眼,但要严防打穿原炮眼。

5、严禁使用铁棍、炮杆筑炮,禁止用牙咬紧或应钳子来夹紧雷管与导火索连接口,禁止将雷管、炸药、导火索混合在一起。

6、炸药、雷管等的发放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当天用剩的炸材,必须及时退回库房保管,禁止私人隔夜存放。

7、严禁爆炸物品接近火源,禁止将雷管装入衣袋或者与炸药、导火索混装在一起。

篇2:放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当班放炮所需的炸药、雷管领用和退库工作。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图表规定的装药量、炮头制作、瞎炮处理措施等进行操作,安全完成爆破任务。

3、对工作面上的设备、工具、风筒等物件的安全负责任。

4、保管好放炮器和放炮电源、开关钥匙。

5、认真填写交接班日志和火药消耗数量的原始记录。

6、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篇3:井下放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一、井下放炮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三大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做好雷管、炸药的领退、运送、装药,封泥、联线、清点人员、设置警戒、起爆、检查爆破效果等工作,严禁违章放炮。

三、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四、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查,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在放炮器操作地点和爆破地点20m内不经瓦斯检查或瓦斯浓度不合符规定要求直接放炮。

五、联线前,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短路,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六、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七、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炮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八、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安全,才能撤回警戒,进入工作面工作。

九、处理瞎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严禁盲目蛮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