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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4505

1、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检查、情操障碍,保证行车运行无阻。

2、行车工开始工作前,必须把行车使用的吊具、绳索惊醒认真检查,对生产怀疑的吊具和绳索未搞清楚以前不准使用。

3、非行车工严禁乱来行车,行车工视觉、听觉、心脏、血压等必须正常,行车工需经学习、培训、熟悉行车性能取得资格证后方可操作。

4、行车工要监守岗位,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在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听清信号,注意了望,做到行车稳起、稳吊、稳放,不损坏各种工件和设备。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等。

5、必须将安全门快好,插上插销,才能操作行车。

6、行车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缓冲器、各限位开关必须灵活可靠,发现行车有问题时,应立即通车文秀,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应故吊物无法落地时,必须在吊物下设围圈,禁止人员入内。

7、吊物行走应首先鸣铃,其高度不得超过1米,不准在人或设备的上空越过,不准用吊车吊着工件加工,对不正确使用行车的行为行车工应一律拒绝吊运。

8、不准将重物吊起后长时间的停留在空中,如因特殊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安措施。

9、行车各部运行中,未完成停止,不准打反车,性车行至轨道两端时,切不可开的过猛,一免发生越轨事故,小车和升降不应同时开动。

10、行车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如发生停电、断电现象,能确保吊物不会落地。

11、行车各限位器必须灵活可靠,无限位器或已失灵不准使用,以免发生事故。

12、行车在进行检修时,必须断开电源,必须同志所有行车上、下的人员,得到全部人员允许后方可送电、试车。

13、吊运完毕要停下总电源。清理卫生。

14、定期对刚车各部位进行加油、检查。

1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有权拒绝吊运。

(1)吊物超负荷。

(2)信号不明、乱指挥。

(3)吊物上面或里面有人。

(4)吊物捆绑,吊挂不牢,绳索安全系数不足3倍。

(5)吊运物与其他武器相连或埋在地下。

(6)斜吊、斜拉、

(7)行车有故障。

(8)限位、保护等失灵。

(9)安全门未关好。

(10)运行道路不畅。

篇2:行车安全操作规程(7)

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七)

一、目的:规定行车操作安全方面的要求,保证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转;

二、范围:行车作业;

三、职责:行车操作工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程;

(一)、行车操作人员守则:

1、行车操作人员严禁湿手或带湿手套操作,在操作前应将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净,以防油或水进入操作按钮盒造成漏电伤人事故;

2、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3、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

4、行车工须经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5、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6、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动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7、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8、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挡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9、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车代替制动、限位代停车,紧急开关代普通开关。

10、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11、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两台行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要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13、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同壁行吊车错车时,行车应开动小车主动避让。

14、检修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5、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7、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8、浇铸前,应先看好钢水包高度,然后鸣铃和慢速运行;浇注时,下降速度要缓稳。

19、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或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20、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21、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22、龙门吊安全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二)、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初吊物或指挥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重量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篇3:手动单梁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行车须经特种设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证件者方能操作,未经专门培训和考试不得单独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完好、可靠,否则严禁吊运。

3、在吊运多人挂钩重物时,只服从专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危险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发出明确信号,使在场每一个人都确认无误才可操作。

5、运行时,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行车与障碍物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撞车。

6、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升离地面20~200毫米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7、当大小车临近终端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限位代停车。

8、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行车操作岗位。

9、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发出警告。严禁吊物从人员或设备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0、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1、行车有故障进行维修时,应停靠在安全地点,做好防滑、防坠落等措施,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12、工作完毕或离开操作岗位前,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做好大小车防滑措施。

(二)、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

1、重量不明或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歪拉斜挂、工件捆绑不牢不吊;

3、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8、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9、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