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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作业指导书

2024-07-17 阅读 3253

1.目的

规范公司辖区内的防火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确保辖区内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辖区内的防火管理工作。

3.职责

3.1楼宇值班员及运行维修人员共同负责辖区内防火安全工作。

3.2楼宇值班队长会同运行维修班长制定演习方案、进行相关培训并对上述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查、监督。

3.3品质管理部、工程部对防火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及技术指导。

3.4管理处主任对辖区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4.定义

(暂无)

5.内容

5.1管理职责

5.1.1楼宇值班队:

a.按各小区(大厦)制定的巡逻路线进行巡查;

b.对小区(大厦)内的消防栓(箱)、灭火器、疏散指示灯等设施进行巡查;

c.巡逻过程中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并将情况依次报告中控室值班人员-运行维修班长-管理处主任。

5.1.2运行维修班:

严格按《消防系统操作作业指导书》和《消防系统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操作执行。

运行维修班长:

--对中控室值班监控的管理和住宅小区防火巡查;

--明确每个人的防火责任制,用责任制的形式确定职责和分工,便于遵守执行;

--明确重点防火部位的危险点、控制点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督促值班员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坚持巡回检查制度,按本作业指导书5.3的要点进行防火巡查;

--监督危险作业的实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定期总结本班组的消防安全情况,完善管理制度,以提高班组的防火安全意识;

--合理配置及保管灭火器材。

5.1.3工程部:

a.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监督实施;

b.指导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c.协助管理处完成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统计汇总上报。

5.1.4管理处主任:

a.督促落实消防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b.审议消防管理各类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c.审核消防管理系统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器材购置计划、维修计划和消防经费开支;

d.监督火险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作业;

e.遇有火灾及时亲临现场指挥、调度相关人员参加扑救。

5.2管理处应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重点检查和防范。

5.3日常检查

5.3.1巡检内容:

a.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检查:

--检查消防联动柜各类信号灯显示是否正常,标识是否清楚,“试灯”是否出现故障情况(灯检)

b.安全疏散出口的检查

c.室内消防栓检查

d.灭火器配置检查

e.机房检查

f.楼层检查

g.电气线路检查

h.排烟系统检查

i.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检查

5.3.2巡检要求:

运行维修班及楼宇值班员24小时巡查,巡查情况分别记录在[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表]、[巡逻情况记录表]。

b.每月由运行维修班长组织对所有机房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巡查情况记录在[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表]。

c.每半年或重大节日由品质管理部、工程部组织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5.3.3隐患与处置:

运行维修班及楼宇值班队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报告管理处主任,由管理处主任填写[整改单]给隐患部门,限期整改;

b.运行维修班长/楼宇值班队长应督促相关人员切实整改查出的火险隐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查,直至彻底消除隐患;

c.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防火安全操作规程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

对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除责成其补办动火手续外,对施工责任人进行处理。

5.4消防:

5.4.1消防文书是记载防火资料的一项重要性工作,在防火管理中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必须明确一个具备文字处理能力,并对消防业务熟悉的人员兼任。

5.4.2管理处主任应指定消防文书专人负责消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并进行分类归档保存;

5.4.3各类记录表归档管理的保存期为3年。

5.5动火安全管理:

5.5.1需在小区(大厦)辖区内动火施工的,施工前,施工单位(人员)应填写[临时作业动火申请表]到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获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到现场监督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火措施。

5.5.2在重点部位动火,则必须由工程部经理会同管理处主任与运行维修班长会审,无异议才能动火,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燃着火。

6.相关文件

6.1《消防系统操作作业指导书》(NO:*HWI-WY-09-05)

6.2《消防系统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NO:*HWI-WY-09-06)

7.应用表单

7.1临时动火申请表(NO:*HQR-WY09-12)

篇2:作业区安全防火制度

1、凡进入作业区内的人员及车辆,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易燃物品。

2、各作业区要随时保持整洁、卫生、无油污,必须及时

清除各种引火易燃品。

3、各类设备、器具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绝对保证完好有效,操作人员必须坚持班前、班中、班后三次检查。

4、活塞有跳火现象的汽车,一律禁止驶入库内。

5、作业区内严禁敲击铁器,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工作人员使用工具必须谨慎小心,不可鲁莽。

6、非操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要害部位和区域、汽车驶入作业区后,不准超越指定路线。

1、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必须按有关规定

办理,照明线路、灯具、开关、插座、手电筒必须防爆,非指定人员一律不得乱动库内电器设备。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须及时报告电工或有关人员处理。

2、严禁油泵空转,以免过热着火。

3、作业区内严禁修车、勾油、消声器放炮喷火车辆熄火

后,严禁再次发动,应由其它车辆拖带出去。

10、严禁穿带钉鞋攀登油罐或上油罐车操作。

11、遇刮大风、雷电时,应切断油罐区、作业区电源,停止作业。

12、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要害部位要有专人值班。

13、各作业区、消防设备及消防工具,均由各岗位负责

保管,不准随便动用。若有无故损坏者,须索取赔偿。

14、罐区及生产作业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现场消防值

勤人员的监督,主动协助值勤人员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班组安全员和区域防火负责人应坚持每天检查安全实施情况。

篇3: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在职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第一条?提高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全体人员必须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主人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第二条?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或外请专家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

第五条?公司安全负责拟定培训计划,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条?消防培训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室、化验室、仓库、磷储槽、财务室、宿舍楼、食堂等。

2.?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布局情况和应急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七条?公司安全员职责

1.?贯彻国家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情况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研究和督促整改消除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3.?组织制定管理标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防火检查类别

1.?安全员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2.?各级员工分级检查。第一级是各班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班长重点检查;第三级是公司领导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第九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1.?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防火设施是否完善。

3.?各部门人员是否扫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4.?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是否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5.?各种防火设施的摆放位置、数量是否够和合理。

第十条?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沙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一条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安全员开展扑灭工作。

第十二条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119。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规范、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物品包装标志(GB190-85)》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随用随领,责任到人,所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部分要及时退回。

第十六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器或蒸馏过程中,如必须采用有机热载体、电热器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必须遵守化验室的安全操作程序,杜绝化验过程的安全隐患,如违反安全操作程序和要求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所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七条?装卸有毒物品时,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摔、拖、砸、重压、严禁损坏包装容器。

第十八条?危险物品存放场地(黄磷、五硫化二磷等)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时须经厂长或班组长签字,仓管人员按签字数量领取。化验室的有毒有害试剂必须由仓库设专门储藏地点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使用制度,当班用多少、领多少,剩余的应交仓库保管不得过夜并监督其用量,控制扩散,对检材使用完后应即刻处置,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由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档案卡、除有设计、制造、安装资料外,对容器修理、检查检修都必须有完善的记录登记。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后如技术性能有变动的必须重新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修、管理人员应定时、定点、定项目、定容器作巡回检查并建立监视台帐,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理,对各种跑、昌、滴、漏要及时报告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因故障紧急停用后,使用单位(班组)要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因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再次运行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本制度于2007年3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