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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锅炉灭火放炮技术措施

2024-07-17 阅读 5912

1、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必须全程投入,解列须经总工程师批准。灭火保护火焰检测探头、工业电视要确保好用。凡遇有停炉,必须做灭火保护动态试验;大、小修启炉前,必须做灭火保护静态试验。

2、有结焦现象时投入水力吹灰器进行吹灰,结焦严重时要连续进行水力吹灰。

3、在低负荷或燃烧不稳时,要解列自动,手动调整,及时投油助燃。

4、发现锅炉灭火应立即停止向炉内供应燃料(包括煤粉、燃油及制粉系统乏气),查明原因并对锅炉进行通风5分钟后方可重新点火,灭火后恢复时,油抢必须保证着火燃烧良好。

5、运行中如果工业电视变黑、火焰检测指示灯灭、炉膛负压负到头,而灭火保护尚未动作时,应果断按灭火处理,不得过分依赖保护。

6、发现炉膛负压达到-0.8Kpa(第一层粉与第二层粉探头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检测到火焰)时,禁止投油助燃,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立即按灭火处理。

7、DCS系统电源全部消失或DCS系统全部瘫痪时,立即紧急停炉。

8、无论是手动紧急停炉,还是灭火保护动作停炉,在处理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所有跳闸的转机开关一定要拉至开位。

9、锅炉启动及灭火后恢复时,排粉机各挡板要处于关闭状态,启动排粉机后逐渐开启入口挡板及出口各分挡板,防止因启动排粉机时管道内积粉瞬间向炉内大量输送造成爆燃。

10、锅炉点火前送风风压控制在1.50~2.0KPa,油枪雾化良好、配风合理、火炬燃烧完全。投粉时保证给粉机插板全开,投粉后及时检查着火情况,如果燃烧不稳增投油枪后再投粉。

篇2:综采工作面放炮安全技术措施介绍

综采工作面放炮的安全技术措施

工作面概况

426综采工作面机头向上约30m范围内为全岩,走向长约25m,岩性为粉砂岩或泥岩,煤机强力滚筒直接破矸困难,为了保护煤机、运输机等机械设备,决定采取先放震动炮,后用煤机强力滚筒截割的方法通过。为确保工作面放炮期间安全顺利回采,特编制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顶板管理

破矸回采期间,机头向上30m范围内控制采高不超过1.8m,加强煤壁和顶板管理,防止片帮、掉顶。

破矸回采期间,岩石段变硬时,必须打眼放炮破矸,严禁用煤机硬割。

3、破矸回采期间,移架时应采取带压移架的方法,同时打开降柱及移架手把,当支架擦顶前移时停止降柱,使破碎矸石滑向采空区,移架到规定步距后停止移架,并立即升柱。

4、顶板破碎时采用单体配合带压移架,单体一头支设在相邻支架柱窝内,一头支设在支架前梁下,单体打牢,升上劲,拴牢防倒绳,人员撤离5m以外,防止单体崩倒伤人。然后稍降立柱开始移架,同时给单体供液,支架前移到位后升柱、同时落下单体。操作时必须三人配合作业,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安全情况,移架时严禁行人,操作人员避开受力方向躲在安全处,单体远方供液,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供液。

5、煤机通过后及时支护顶板,尽量缩小顶板暴露的时间和面积。煤壁端面冒顶超过规定时采用单体支柱配合φ200mm×2000mm半圆木架设走向棚管理顶板,一架两棚,半圆木一端搭在支架前梁上不少于200mm,另一端距运输机不少于1.3m在煤壁侧补上单体支柱,支柱初撑力不低于70KN/棵,并拴齐拴牢防倒绳。

6、人员在煤壁作业时(如打眼、装药、使棚等)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有专人观察顶板及煤壁动态,找掉煤壁松散煤、矸。煤机、运输机停电闭锁,上下五架范围内严禁有人动支架,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空顶作业。

7、工作面破矸回采期间,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在拉架过程中及时调整支架状态,要求架间支护严密,间距合理,严禁出现挤架、咬架、歪架现象,支架初撑力不低于泵站压力的80%。

8、破矸回采期间,加强机电设备的检修工作,备齐易损零部件,工作面严禁出现急弯陡坡,相邻两节槽体垂直夹角不得大于5°,水平夹角不得大于3°,滚筒截齿损坏或丢掉的及时更换,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减少机电事故。

三、一通三防

1、采用风锤湿式打眼,炮眼单排眼布置,间距800mm,炮眼深度不小于1.0m,具体可根据工作面煤壁及底板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如图所示)。

2、每眼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并用水炮泥、机制炮泥封满堵实炮眼,底眼必须用彩带,彩带外露炮眼长度不少于300mm。

3、采用串联放炮,一次连线必须一次起爆,装药、连炮严禁平行作业。

4、打眼人员应注意观察打眼附近的顶板、支架等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找掉煤壁松散的煤、矸,打眼、装药人员应在控顶范围之内作业,严禁空顶作业。

5、装药前、放炮前及放炮后应检测上隅角及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

6、放炮前,必须用废旧皮带保护好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的支架立柱、操作阀、电缆、油管、照明等,煤机距放炮地点不小于30m。

7、放炮前,队长必须安排专人在距放炮地点100m以外的所有通道内设置警戒,且“三警戒”必须齐全。

8、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在所有人员撤到警戒线外后,放炮员在距放炮地点10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三汇报”制度。

9、放炮后要严格执行“验炮”制度,放炮员、队长、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的通风、瓦斯、煤尘、顶板、瞎炮、残爆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按作业规程第八章第四节爆破及爆破器材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0、严禁采用爆破的方式破大块矸石,严禁放明炮,只有在工作面炮烟被吹散后,警戒人员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11、放炮后对新暴露的顶板应及时伸出支架伸缩梁进行支护,必要时用单体支柱配合半圆木打好临时支护,拴齐拴牢防倒绳后再进行人工攉煤作业。

四、其它本措施未尽事宜按《42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篇3:某进风巷巷掘进放炮安全措施

为加强煤矿掘进现场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劳动强度,提高工效,根据11110进风巷掘进地质变化,影响工程进度,经矿委研究决定,技术科负责补充11110进风巷掘进放炮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领导组织:

组长:杨树彬

副组长:冯春生景全营刘新亮王营超

成员:张华战刘振立景全中张保现温营权

温和民焦振涛冯国洲王玉涛杨海江

王广军赵占怀赵保同景彦锋景国省

景振营杨建敏

二、责任落实:

1、掘进队长张华战负放炮第一责任。

2、一线监督员负现场“三违”制止责任。

3、安全员负装药,控制,炮位选择现场安全检查责任。

4、瓦检员负“一炮三检”探头保护检查责任。

5、带班长刘新建、梁留生、赵森科、张小陆按照放炮前后传感器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跟班班组长负有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监督,恢复,解除责任”。

6、放炮员甄振伟、徐松怀负火工品领退,现场管理,护送以及探头保护,恢复并解除直接责任。

7、掘进队长张华战负坑口会、放炮作业存在问题、对职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落实责任。

8、主管部门查出施工现场火工品管理不善,有违章放炮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落实,对单位一把手罚款100元,一线监督员罚款50元,放炮员罚款100元,带班长罚款100元。

9、违章放炮造成事故,以上人员连带罚款2000元。

10、非专职放炮员上岗作业造成事故,有安排人负直接责任。

11、没有放炮员,有他人临时担任放炮作业的对单位一把手罚款100元,对当事人罚款50元。

三、放炮管理措施: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规程》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警戒线。

3、放炮员必须遵守雷管编号签字,领退管理制度。

4、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

5、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箱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6、在交接班、上、下井筒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7、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加锁,存放安全地点,用后余下火工品严禁塞入帮缝或有挖坑掩埋,严禁有外留丢失,必须按照本规定装箱严管。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停止放炮作业。

9、装药屯炮用木质或竹质炮棍,严禁用钢纤。

10、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

13、放炮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把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4、爆破后,待掘进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5、在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16、在处理瞎炮,距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距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风压管吹拒炮(残炮)炮眼。

在距爆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距爆无关的工作。

放炮母线必须按照直巷一百米,拐弯巷不少于75米方可作业。

放炮员必须经安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严禁非他人代替放炮员作业。

放炮前迎头10m支护必须加固,放炮后检查支护情况若有问题及时处理。

放炮前必须坚持清点人员和撤人警戒制度。

凡属没有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严禁入井在放炮地点作业。

四、降尘管理:

1、放炮必须湿式打眼。

2、执行降尘放炮制度。

3、放炮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五、放炮距离规定:

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巷),煤巷不小于75米,半煤岩及岩巷不小于100米,拐弯巷道不小于50米,拐弯后不小于10米。

六、“十不准”放炮措施:

1、掘进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或者有伞檐、离层、片帮危险时,支架或支柱不牢、损坏变形、安全出口支护状态不好或不畅通时。

2、装药前没有检查瓦斯或装药前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时。

4、在装药地点附近20米以内生产工具或机械设备、五大系统、没有外加保护、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炮眼内发现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出现喷孔、夹钻现象或煤岩松散、涌水增大等情况。

6、炮眼内,煤岩粉没清除干净,炮泥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或无水炮泥。

7、工作面正在打眼、装矸石。

8、发现炮眼缩小、坍塌或有裂缝时,以及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规程》规定。

9、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10、有冒顶、透水、瓦斯突出预征。

七、放炮瓦斯管理: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风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八、本措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放炮作业。